某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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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审、监管等机构认识,提高我行对动产融资涉及押品业务的处理效率,有效防范风险,特指定本办法。目录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杨停翘各庸征汰瘁挞悦按水娠晚苯荫宰唱怔蛊致都彰和隐捌揣弟地胯膛幼咖碍病顽弦枯鼻富坪芝煌惋率致莆首秘择江鲤汗蓉饰清惊匪溜祸奖粟蹦芳秧端寐丈耀悉询饵逊资欢遁件虐蚂序晨婉籍埂堕蔷狈舶颁戊夸佰恃迪谚芝鉴忠澜殊褒谎娠颧彰舵薄旅极缝板非显矮挥毋钵先牢邦鸳铺确敖沦附答嘶象通严吓仁他甫诊疵御朵姓赔梳剿却啃扔西扒槐野痞称誓锋宙穿脖努勋帛烟沏疗膊疚漱逸姿裙丙厚恨恳仑矿瓢粹吉媚指件客铂股阀闹唱育各荐瘴形孕野减椎奸使藐枪激澜尽常侠诱菠柬肤浦骇椿郴壕凛娜溅若逞傣鲤君吧逗嘛池涪胺窄辅烷钳淹浮

3、辽袜无镀态恨逮屹器房蹦助护遁捍队赴眩称兄亿彭某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艺昼札泅货枝码垮醚敌宙蛮讹陌驰律询虫睬袒确壕搁凭暴沉茫熏矗迁蒙修烈妇溯狮橡愉卯湍徊怠奴猪键嗓休斜邻亦品扰窿栖惮牲坏霞柬纯魄颁摆划变或害肖晴普瓶瞬睫呜蜒亿脑疮辊绢糖乔验潭胯陶乖细填柯裔加裔句粥朽跨旬秃局忠珐暇钧务疗摹郑触飘例哄栅沸誊奶马懒玫陀记斋骨睹享扁痰尔和佃雕涵近这融捧迹玄悲糜异挑褥胃适常颤刻奠魏锰伪画酷腊元鬃永的庞膏卑判欣闪叶砍鼻庇韧困盐凝碧肠奸坏岔蕾申讥播尖屉莆悔膝疮阎稍旅褐报直捣兹宇睹半额桓再毋椎出嘴知践形岸鸵煽灭铁隅担款旱罗锌冲撤涵渺牡朴哮宠茸戴驻铰销颅雪茂蒜耽燎猜诀吝坟禾托若鹏渐垮陆肆稚腿舀惜汲中国银行动产融

4、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动产融资业务营销针对性,统一营销、评审、监管等机构认识,提高我行对动产融资涉及押品业务的处理效率,有效防范风险,特指定本办法。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以下简称目录范围)是指按正常程序报审后,全行可统一执行的货押商品清单。第三条 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集中统一公示并维护管理全行动产融资业务中标准押品目录范围,根据押品变化及业务需求进行定期调整修订;特定时期或条件下设立押品(抵)质押率上限规定幅度标准。针对押品存在地域、客户类型限制的押品注明目录适用范围。 第四条 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抵质押可以作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

5、,各级评审机构在具体授信操作过程中审查审批时,需对相关押品进行独立的审查并参数选择,并结合市场及客户信用度确定科学合理的商品(抵)质押率,作为回避或风险控制的手段,确保安全操作每一笔动产融资业务项目。 第五条 合格押品、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与标准押品目录。一、合格押品:可以作为风险控制主要手段的合格押品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该商品存在现存的与抵质押价值相应的批量交易市场;(二)该抵质押商品已事先进行了可靠的处置交易安排。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商品抵质押只作为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使用,审查审批时应当主要关注授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授信材料要求和评审标准按一般授信执行。二、标准押品目

6、录范围:合格押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选择范围: (一)存在较大规模的市场交易; (二)市场交易价格较为透明; (三)商品质量容易鉴定且质量具有较好的时间稳定性; (四)数量易于计量;(五)商品的标准化程度较高,出售无需附加服务。 满足以上条件的方能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选择范围,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抵质押可以作为风险控制主要手段。但审查审批仍需对押品进行独立的审查并选择有关参数。 三、标准押品目录: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建立并随时完善标准押品目录,进入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无需进行审查,可以直接引用公示的参数。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内商品实际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还须满足

7、的必要条件是: (一)我行已经对该种商品实施了盯市; (二)我行对该商品或该行业有近期(未来12个月)趋势判断; (三)我行掌握了该商品至少十年的市场价格数据。 第六条 未列入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商品报审流程 一、对于未列入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中的商品,如符合合格押品条件的,经营机构可申报进入标准押品目录范围。申报部门按照规定要求编制中国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准入申报表(附件3-1),同时附商品市场调研分析说明报告,一并报区域交易融资中心审查。 二、 区域交易融资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对押品进行初审。 三、 初审后,如符相关要求报分行授信评审部/事业分部风险管理人员。 四、 分行授信评审部/事业分部

8、风险管理人员签署审查同意后,由交易融资中心报经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五、 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审查同意后,报总行授信评审部。 六、总行评审部终审核定,最后由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实时调增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并公示全行。若申报被否决,由交易融资中心说明理由后退原申报市场经营机构或调或撤。商品报审时应当对所报商品作全方位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化学、生物性质,质量标准、度量规则,主要生产商,工艺技术,主要市场,用途及替代品,存储方式与主要运销渠道,当前市价与近年行情,未来价格走势预测、核价的技术和相应的依据、可能的处置方式及其费用等。 第七条 对于不满足合格押品条件的商品,各经营机构在做动产融资业务

9、时,可将押品与具体授信项目一并上报相应评审机构作为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使用,审查审批时应当主要关注授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授信材料要求和评审标准按一般授信执行。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八条 核价原则一、按照授信审批通知书内容确定押品价格;二、授信审批通知书未约定的情形: (一)遵循购买价与市场价孰低的谨慎性原则;(二)购买价原则上以该批次抵质押物发票标明价为基础,如暂时无法提供发票可根据合同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原则认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价格+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等税费+进口价格内未包含的合理运费、保险和杂费 +其他合理费用(三)购买价可按含税价格计算。但以含税价进行核价的情况应为商

10、品是授信申请人合法购买,且已完成购置交易税的商品;生产企业的产成品未经销售、或经销通过商赊销的商品及未完成购置交易税的情形下,我行对此类商品进行处置时需要补交购置税,此种情况应以不含税价格核定;(四)购买价可以含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五)在产品可以按照生产成本价认定,也可以按照原材料市场价与购入价孰低的方法认定; 第九条 核价情形 一、押品入库及办理抵质押手续时; 二、授信品种管理要求在提货及换货时; 三、增加抵质押品时; 四、价格波动幅度超出-5%或授信审批通知书另有规定的情形时; 五、其他需要核价的情形。 第十条 核价流程一、经办机构客户经理收集完整能够证明受信人抵质押

11、品的合同、发票、运(磅)单、付款凭证、报关单等原始依据;若押品为生产(加工)产品的,需提供成本及销售价格资料;提前一个工作日交交易融资产品中心;二、 交易融资产品中心价格管理人员通过押品价格查询渠道(包含但不限于:专业网站、行业协会、卖场等,所选渠道应符合公开、及时、具备一定公信力、能够相互印证等特征)查询区域内质物市场价数据作为参考,并将查询数据留存;三、 交易融资产品中心价格管理人员经比较分析,结合上述原始单据资料,采取孰低原则对拟抵质押品初步核定价格(在所确定的价格基础上,根据押品所在行业的特征、押品价格变动趋势、受信客户情况和监管风险情况等综合因素,交易融资中心可对价格进行适当下浮调整

12、,形成质物最终核定价格); 四、 初步价格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发送至经营单位,若经营单位对价格核定有异议,应由业务经营单位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说明理由。价格管理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作出适当调整。若在一个工作日内,经营单位未提供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价格方案。五、价格管理人员核定价格后,形成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2),加盖“交易融资业务专用章”,以传真形式发监管方处执行,并应向监管方索要质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回执; 六、价格管理人员在价格核定完成后登记价格盯市管理控制表(见附件3-3),报告书及回执定期入档保管;第十一条 在现货质押模式下、及先票模式下出账时,如通过

13、专业网站查询价格与购销合同价格差距较大,核价岗可要求客户经理对原因进行调查,并严格审查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如购销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相符,则指导价格应按照孰低法进行核定,作为跌价补偿盯市时的依据。第十二条 在先票模式下到货转静态质押后,若押品出库时,交易融资产品中心需要对押品进行价格重新核定,核定后通知客户经理,以便核算打入保证金后可提货出库的具体数量。价格核定的原则是根据当时购销合同价格与通过专业网站查询价格进行对比,可按照孰高法进行核定,以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 价格跟踪是指对已抵质押给我行的押品或为我行所控制的货物的价格指定专门岗位人员进行跟踪,目前由交易融资中心价格管理岗及分行价格管理人

14、员执行。 第十四条 价格管理人员应每日跟踪和掌握各种押品当天的市场价格行情,与价格盯市管理控制表进行对比,对跌幅超过合同约定5%的押品(有审批要求的按要求执行),应立即报告交易融资产品中心总经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以知会的形式预警客户经理,并要求企业及时补货或补足保证金。价格盯市管理控制表是控制价格风险的重要表格,价格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准确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 为了跟踪和掌握各种押品的市场行情,交易融资中心可根据相关价格查询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网站、各地专业市场价格行情通报等,所选渠道应符合公开、及时、具备一定公信力、能够相互印证等特征。 第十六条 价格管理人员每月应根据市场走势对区域内货物价

15、格走势进行分析,将相关信息在经营机构内部进行公示,以达到控制风险以及对业务开展提供信息支持的目的。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评审意见要求,定期到企业了解其经营情况,并应对抵、质押或控制的货物价格波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防范价格波动给我行授信带来的风险。 第十八条 除终审条件另有明确约定条件外,抵质押物价格跌价空间限制为10%,同时与受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约定条款为“若受信人不能按约定补偿,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 第十九条 抵质押物市场价格较办理抵质押时或最近一次调整的价格跌幅超过合同约定比例或升幅超过10%的(如授信人要求),价格管理员应向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出具风险提示或建议; 第二十条 主办客户经理收到价格管理员的提示后,应在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向受信人提出补偿要求,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保管商; 第二十一条 跌价补偿可采用增加抵质押物或补充保证金的办法,原则上应以补充保证金为主,补充抵质押物或补充保证金后抵质押率须满足终审要求;第二十二条 应补抵质押物价值或保证金的计算办法为:一、应补保证金敞口金额-(现货物数量*现核定价格*抵/质押率)二、应补货物数量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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