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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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单项选择题1. 明朝的“受赃”一卷设于()。A. 工律B. 户律C. 刑律D. 礼律【答案】C【解析】大明律共有七篇,30卷,460条。其中刑律ll卷,包括“受赃”一 卷。2. 明朝将御史台改为()。A. 通政使司B. 布政使司C. 按察使司D. 都察院【答案】D【解析】明朝中央司法机关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职掌的变化和名称 的改异上,如改御史台为都察院。3. 元朝由地方政府颁布的法令法规汇编是()。A. 至元新格B. 大元通制C. 风宪宏纲D. 元典章.【答案】D【解析】元典章是由江西地方政府纂辑的。4. 中国法制史上最为空前普及的法规是()。A. 大明律B. 唐律疏议C.

2、 宋刑统D. 明大诰【答案】D【解析】朱元璋以强行手段普及明大诰,以至于“家家有大诰、户户讲大诰”,从 而使得明大诰成为空前普及的法规,像朱元璋这样推行法律普及的,在法制史上实属罕 见。5. 元代对于典当的收赎年限是()。A. 30 年B. 未作明确规定C. 20 年D. 25 年【答案】B6.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是()。A. 大清律例B. 大清律集解附例C. 大清新刑律D. 大清律集解.【答案】A【解析】大清新刑律是清末修律制定的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大清律集 解附例是清顺治年间制定的,大清律集解是清雍正时期制定的,大清律例制定于 乾隆时期,因而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7.

3、明成祖(朱元璋)死后,被废除的法律形式是()。A. 律B. 令C. 大诰D. 榜文【答案】C8. 大清律例颁行后,统治者规定条例的修订年限为()。A. 每年修订一次B. 每两年修订一次C. 每三年修订一次D. 每五年修订一次【答案】D9. 首创六部分篇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是()。A. 唐六典B. 宋刑统C. 大明律D. 大清律例【答案】C【解析】大明律以“名例律”为统率,以吏、户、礼、兵、刑、工六篇为分则,首 创了六部分篇的新体例,该体例为清朝沿用。10. ()作为元朝建立以前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以其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而著称,对 元朝的立法也产生了很大影响。A. 至元新格B. 大元通制C. 元典

4、章D. 大札撒【答案】D【解析】大札撒作为元朝建立以前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以其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 而著称,对元朝的立法也产生了很大影响。11. 中国历史上首次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的是()。A. 宋朝B. 元朝C. 明朝D. 清朝【答案】B【解析】元朝是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婚嫁礼 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12. 明朝创设的耻辱刑是()。A. 充军B. 发遣C. 枷号D. 廷杖【答案】C【解析】明朝创设的耻辱刑是枷号。它使犯人在监狱外带枷示众,受尽耻辱和痛苦。13. 明清时期的中央主审机关是()。A. 刑部B. 大理寺C. 都察院D. 军机处

5、【答案】A【解析】明清时期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中央司法机关。其中,刑部为主审机关,大 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14. 下列不属于体现清朝民事主体地位于变化的选项是()。A. 开豁贱籍B. 改善雇工人地位C. 废除匠籍制度D. 解除雇工人的贱籍身份【答案】D【解析】清朝民事主体地位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废匠籍、改善雇工人地位和开豁贱籍三个 方面。D项错在:雇工人虽然身份低下,但不属于贱籍。15. 清政府在()下设置理刑司,受理各少数民族地方机构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A. 军机处B. 大理寺C. 理藩院D. 刑部【答案】C【解析】清政府专门设置了理藩院,作为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在理藩院

6、下设 置理刑司,受理各少数民族地方机构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16. 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A. 发遣B. 充军C. 枷号D. 徒刑【答案】A【解析】发遣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发遣是仅次于 死刑的重型,为清朝特别创立。17. 清朝的则例()。A. 专指刑事单行法规B. 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C. 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D. 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答案】B【解析】所谓则例,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可 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18. 明初皇帝朱元璋亲自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律是

7、()。A. 大明律B. 明大诰C. 明会典D. 问刑条例【答案】B【解析】明初的立法主要包括制定大明律和明大诰,其中大明律是明朝的 基本法典,而明大诰则是由朱元璋亲自制定的刑事特别法。19. 清朝审理宗族案件的机关是()。A. 大宗正府B. 宗人府C. 内务府D. 刑部【答案】B【解析】对于宗族犯罪,刑部不能过问,只能交由宗人府审理。内务府是清朝审理满洲 贵族案件的机关;大宗正府为元朝的机关。20. 元代中央主审机构是()。A. 枢密院B. 大理寺C. 审刑院D. 刑部【答案】D【解析】元代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既仿中原旧制,又有变化。其中元撤销了大理寺,将 其职能部分转移至刑部,因此,刑部成为中

8、央主审机构。21. 明朝的考课之法中,对在京官员的考核的法律称为()。A. 外察法B. 三互法C. 考满法D. 京察法【答案】D【解析】本题中,三互法是汉朝规定官员任官回避制度的法律。明朝的考课之法分为“考 满法”与“考察法”两种,而考察法分为“京察”(对京官的考察)和“外察”(对外官的 考察)两种,其中的京察最为重要。22. 明朝直属皇帝的刑事特别法庭是()。A. 南镇抚司B. 北镇抚司C. 东厂D. 内行厂【答案】B【解析】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明成祖夺取皇位后,除 派遣锦衣卫军士负责政治性案件、重大案件的侦缉外,又增设“北镇抚司”,简称“北司”, 负责审理皇帝交

9、办的案件。北镇抚司正式成为直属皇帝的刑事特别法庭。23. 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A. 损害赔偿金B. 罚金C. 罚款D. 违约金【答案】A【解析】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损害赔偿。24. 元朝婚姻制度的特色没有()。A. 法定婚书制度B. 媒妁的管理和职业化C. 民间招婿之风盛行D. 寡妇带产改嫁【答案】D【解析】元朝婚姻制度颇具一代特色。包括法定婚书制度,婚书即书面契约,是双方当 事人同意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还有赘婿管理制度,对婚约的管理和职业化,收继婚制 度,严禁寡妇带产改嫁制度及绝户女的继承权等制度。25. 明大诰是明初的一部()。A. 特别民事法规B. 特别行政法规

10、C. 案例集D. 特别刑事法规【答案】D【解析】明大诰共四编236条;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是明朝具有特 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 “重典治世”的思想。二、多项选择题1. 清朝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有()。A. 蒙古律B. 回律C. 苗律D. 番律【答案】A、B、C、D【解析】清朝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管理,制定了多部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如蒙古律、回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2. 清朝针对死刑的特殊制度是()。A. 立决B. 凌迟C. 剥皮实草D. 监候【答案】A、D【解析】清朝针对死刑的特殊制度是立决和监候。一般罪名确实,应该处死者,可判斩 立决或绞立决,即

11、在当年的法定执行期内处死。如罪有可疑,或情有可悯,则判斩监候或绞 监候,在监收押,留待来年秋审时再审。3. 元代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直属机构有()。A. 台院B. 察院C. 殿中司D. 内八道肃政廉访司【答案】B、C、D4. 明代的例由()组成。A. 条例B. 判例C. 单行成例D. 断例【答案】B、C【解析】明代例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例经过 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即可上升为有效的法律。5. 下列关于清朝典、卖契约的表述,正确的有()。A. 清朝的典卖契约须经过割赋税方能成立B. 清朝明确区分了典当契约与典卖契约C. 清朝规定的典当契约的回赎期限为30年,超过此期

12、限的,以买卖契约论D. 清朝的典当与买卖的根本区别在于出典人是否享有回赎权【答案】B、D【解析】A项错在:宋朝的典卖契约须经过割赋税等四道程序。而清朝对于典当契约, 无须过割赋税,但对于买卖契约,须过割赋税。C项错在:清朝规定的出典人对典物的回赎 期限为10年,超过此期限的以买卖契约论。注意:宋朝规定的回赎期限为30年,且宋朝不 区分典与卖。考生应对宋、清二朝的典卖契约对比复习,以强化记忆。7. 户部钱法堂和工部钱法堂属下设的铸钱供全国经费开支的机构是()。A. 宝泉局B. 厘金局C. 宝源局D. 监造司【答案】A、C【解析】清朝时期的货币铸造由政府统一安排分局监造,中央的专门机构是户部和工部

13、 设立的钱法堂,户部钱法堂成立宝泉局,工部成立宝源局,分别管理全国经费开支的铸币事 务。8. 明代的充军按路途远近及地域分为()。A. 附近充军B. 边卫充军C. 极边充军D. 沿海充军【答案】A、B、C、D9. 明代负责军官军人诉讼的专职司法官有()。A. 断事B. 锦衣卫C. 卫镇抚D. 所镇抚【答案】C、D10. 以下关于“明刑弼教”说法正确的有()。A. 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B. 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C. 可以“先刑后教”行事D. 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答案】A、C、D【解析】“明刑弼教” 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14、 后人简称“明刑弼教”。从字面而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 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 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 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 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经过 他的注解,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 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 行事。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一一礼法合一 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 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说来,倡导“德主刑辅”, 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风行 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 论依据。三、判断题1. 元代曾在法律上将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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