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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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 内容摘要: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共分两个部分,他在第二部分研究了法律的目的。在体系内,他从法律律令、法律准则及法学思想中探讨了法律的目的。由于我国法学界对法律目的关注不够,所以,研究庞德的“法律的目的”思想对我国的法理学体系的构建和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特别是对于解决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脱节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关 键 词:庞德,法理学,法律的目的引言:“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各自的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她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

2、,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Kohler, Introduction to Rogges Methodologische Vorstudien zu einer Kritik des Rechts (1911) viii.1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从部门法的角度来说是清楚的。宪法的目的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让犯罪人回归社会,成为正常的社会人;合同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秩序与安全;国际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与发展。那么,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什么?怎样从具体的部门法中抽象出法律的一般目的?在法律目的上“法律(

3、Laents of Jurisprudence,3d ed.1886);另一部是埃默斯(Amos)撰写的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inal Justice in America)、1942年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 Though Lamler,1856-1938)创立的,拉德勃鲁赫是主要继承人,庞德称之为“社会哲理法学派”。庞德认为社会哲理法学派“力图澄清、系统阐明和纠正我们关于法律目的的观念以及我们处理法学问题所依凭的那种社会控制图景,进而使我们探寻法律原则的努力以及我们适用和发展法律律令的努力能够更为有效地达到法律秩序的诸种目的”。“哲理法学家从事的工作

4、并不是确立雄心勃勃的理想型的法律体系。当然,他们仍在努力从特定时空之现行的法律律令体中去发现其理想的一面,亦即其间的普遍要素。”23庞德认为哲理法学派“所追问的并不是法律如何才能成为正义的法律,而是我们如何才能通过法律实现正义;这意味着,他们所追问的并不是某一特定律令是否在抽象上是正义的,而是我们能否通过这种律令达致正义。”“施塔姆勒用社会理想取代了抽象个人的理想,并将之确立为经由法律实现正义的标准。这就是说,他用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理想取代了那些存在于真空中的抽象人的理想”。 24尽管庞德认为社会“哲理法学派取得的成就对对于当今的法律科学来说极为重要。” 他说“新康德主义哲理法理学达的缺陷则表

5、现在其晚期所趋向的那种逻辑教条主义”。25对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批判。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柏林大学法学教授柯勒(Joself Kohler,1848-1919)。柯勒所采取的研究方法是历史的和社会哲学的研究方法,他宣传法律理念说,宣扬“国家之上”理论。庞德认为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有四个要点值得我们关注。第一,他们把法律视为一个民族文明之产物的理论;第二,他们关注比较法律史与法律哲学之间关系的理论;第三,他们强调从社会学角度出发对法律律令进行解释和适用的理论;第四,他们采取一种阐明特定时空之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的方法。”26柯勒的法律目的思想集中在他的法律与文明关系思想中,他继承了黑格尔的历史进

6、化论的思想,对法律与文明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这种法律进化论思想否认了永恒不变、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的存在,强调法律是达到社会目的的一种手段。他认为,保护个人的权利是法律的任务,但不是法律的唯一任务,目前阶段法律的任务主要是限制个人的权利范围,使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结合,以免抵触“文明的价值”。庞德尽管对哲理法学派有诸多的关注甚至肯定,但他不赞成哲理法学派认为法律是被发现的观点,认为这与分析法学派无二。“哲理法学家认为,在原则被发现以后,他们可以而且应当根据某种哲学方法而被刻意地发展成规则,并可以而且应当经由某种哲学批判而加以检测。”27他认为虽然哲理法学派信奉法典化努力,但他们所关注的是法律律令的伦理

7、基础和道德基础,而非他们的约束力。他还批评哲理法学家滥用哲学方法。 “尽管我们必须承认哲学方法的必要性,但是我们也同样不能忽视哲学方法被滥用的情形,因为滥用的情形才使得法律哲学在19世纪下半叶声誉扫地。”282、在法学的历史发展中探索法律的目的。庞德追思了从古希腊到20世纪西方法学发展的历史,探讨法律的目的。他的法理学(第一卷)第八章的标题就是“法律的目的:在法学思想中发展”。他在本章一开始,便明确宣布要探究法律哲学,亦即探究法学思想中发展起来的法律目的,而这种探究要从古希腊开始,因为古希腊人有关社会控制目的的思想不仅支配了古罗马世界,而且最终在极大程度上还控制着中世纪世界。在这里,庞德非常明

8、确地把法律的目的等同于“社会控制目的”。庞德认为,原始社会对有关法律目的的问题所作的回答就是“法律乃维续治安或和平的一种手段”。古希腊人则超越了这一认识,他们将法律的目的视为“维护社会现状”,“而所谓维护社会现状,乃是意指使每个人都固守于其命定的地位进而防止他与其他同胞发生冲突”。29古罗马人将古希腊人视法律秩序为一种维护社会现状之手段的理想。西塞罗认为,法律的目的,即制定法的基础并不在制定法中,而是在那种内在自然的道德精神之中。这种内在的自然精神便是正义。查士丁尼法学纲要称:“正义乃是这样一种既定且恒久的目的,他把每个人的东西都归自己所有。”30中世纪除了神学哲学的自然法观念之外,没有给法学

9、理论作过任何重大的贡献。在法律的目的上,托马斯阿奎那一如古罗马人,认为正义的原则便是把每个人的东西归每个人所有,至于什么是一个人自己的东西,则是由社会秩序所确定的。基督教改革运动对法理学而言是从普遍的罗马法观念到具有本国法的领土国家的日尔曼观念的转变。“对私性解释的迫切诉求导致了一种要求国家独立、家庭独立和自然人独立的主张。这种诉求的结果就是在法理学中导致抽象的人来反对社会,而这种趋势则在18世纪的法学思想中得到发展”。31庞德认为在这个时期, “有关法律秩序目的的观念没有发生任何直接的变化。路德(Luther)把外部治安和秩序视作是法律为之存在的目的。对于梅兰奇松来说,正义(既法律的目的)所

10、要求的乃是对取得的尊重以及对人格的尊重。”32西班牙法学神学家所创建的法学理论使得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经历了一个根本的变化。“古代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律秩序乃是对人们活动的一种限制以使每个人都处于其被指定的位置之中并维护社会秩序之现状。与之不同,西班牙法学 神学家所创建的法学理论则是为了其他人的活动而考虑对人们的活动进行限制的,因为所有的人都有意志自由而且也能够致力于实现刻意确定的目的,因为他们是平等的。”33人们通常都把法理学的新时代的开创时间确定为格老修斯出版其伟大著作的那一年。格老修斯认为“理性不仅是所有义务的充足判准,而且也是所有限制的基础。”“格老修斯及其追随者都把理性视作是所有义务的充分

11、基础。他们认为,法律为之存在的目的就是使一切都与理性造物之性质相符合”。“法律为之存在的目的乃是维护并实施每个人所固有的根据理性发现的某些道德品质,而依凭这些道德品质,每个人都应当享有某些控制或支配东西的权利或某些行事的权利。因此,在自然法理论的影响下,我们又获得了一种有关自然权利的理论。一项法律权利乃是法律秩序的一种制度。” “套用现在的话说,按照17世纪的观点,法律(亦即该术语所具有的所有三种含义上的那种法律)为之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继续和保护个人利益。”3418 世纪直至康德的法学理论,始终坚持了下述四个命题:第一,存在着可以得到理性证明的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权利是永恒且绝对的;第二,自然法是

12、可以得到理性确定的律令体;第三,按照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为之存在的唯一目的,便是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第四,从法律的目的来说,实在法是保障人们自然权利的手段,只有实在法与自然法相符合的时候,它才是有约束力的。35对18世纪的论者而言,正义,亦即法律的目的,乃是指保障个人所享有的根据抽象的个人所确定的绝对的、永恒的和普遍的自然权利。但是,康德却认为正义(亦即法律的目的)乃意指确使每个人都享有意志自由的做法,只要每个人所享有的意志自由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相协调。因此,从视正义为维续社会现状的观念到视正义为保障个人自我主张最大化(a maximun of individual self-asserti

13、on)的观念的过渡也就完成了。“36“19世纪所达致的一个特有的法学成就便是把法理学与其他学科分割开来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在19世纪,那种视正义为自由的个人自我主张最大化的观念达其最高的发展阶段,尽管这个观念的出现始于16世纪末。但是与此同时,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实际发展过程却开始转向了一个新的法律目的的观念,。”37“尽管19世纪的法学家似乎都赞同视自由的个人自我主张最大化为法律秩序的目的,但是在19世纪最后25年的岁月中,法院和法律制定者却发现自己被不断地被推向了一种新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进路,因为法院和法律制定者受到了来自未得到承认或未得到保障的各种利益的压力”。“毋庸置疑,由于时间还太

14、短,所以我们无法视现在就20世纪各种有关法律目的的理论做出明确的判断。但是,有一部分新的路径却是相当明显的,而且我们似乎也有充分的理由宣称,20世纪的法律和20世纪的法学思想正在朝着下述两个方向展开。一是关注具体的个人生活而非抽象的个人意志;二是关注与按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相区别并构成对照的文明。”38在对法学的历史发展的探索中,庞德为我们描绘了从古希腊到20世纪法学家对“法律的目的”的认识轨迹,即维护治安或社会现状的手段权威正义理性 个人自我主张的最大化。在庞德看来,中世纪之前的法学家将法律的目的主要定位在维护统治秩序和确认法律的权威上;古希腊人、古罗马人也强调理性、正义,但那是为了更好地

15、说明法律来源的正当,强化法律的权威;中世纪干脆强调法律的目的就是权威,庞德认为中世纪法学强调的权威乃是教会权威而非国家权威;实现从强调教会权威到国家权威转变的是宗教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教法学,新教法学们不仅强调法学要确立国家权威,而且重拾古代自然法学家的“正义”说,把法律的目的等同于“正义”;从此理性、正义成为17、18世纪法学思想的主流。从来没有一种法学思想象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思想那样对人类社会的历史产生那么深刻的影响,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指导思想, “正义,亦即法律的目的,乃是指保障个人所享有的根据抽象的个人所确定的绝对的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权利”;39这种法学思想甚至一直影响到19世纪

16、,庞德认为19世纪的法学家们把这种“视正义为自由的个人自我主张最大化的观念达至了最高的发展阶段”。但庞德认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的,在现代社会,法律的目的决不仅仅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最大化。(三)在对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的发展中探究法律的目的庞德认为:“在法律的初始阶段,法律(亦即法律人意义上的那种法律)的目的即法律的唯一的目的便是维护治安和和平。”40社会控制的其他任务是由道德如血亲戒律、或血亲同胞的舆论或原始兄弟关系的舆论来承担的,在这个阶段,法律是各种社会控制力量中最弱的一种力量。维护治安和和平的目的可以用限制自行矫正和私斗、满足受伤害人一方的报复要求、提供某种纯粹机械式的可以消除所有有关事实的纠纷或争议的审讯形式等三方式加以实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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