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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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源于航海2. 早期适航性的定义(品质):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3. (简答)上述列举的适航性定义和解释不尽相同,但其共性的几个要 点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逐步强调了综合因素 强调了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 的。 逐步扩展到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4. (简答、名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定义: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件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 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 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 状态。5. (选择、判断、填

2、空)适航性这个词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需 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 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6. 适航性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 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性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 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7. 各国适行标准中较有影响的是美国的FAR英国的BCAR、欧洲联合 航空局的JAR和原苏联的H C。我国主要参考国际上应用较广泛的 美国适行标准,结合国情而制定,并作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 的组成部分。8. 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有如下共同特点: 适航标准的法规性。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

3、授权 管理部门对航空器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适航标准的平衡性。9. 通过对适航性法规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 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是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是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10. 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 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 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 任。11. 一架航空器的基本质量,首先取决于它的初始设计和制造。12.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 促进民用航空事业

4、的发展。13.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 :初始适航管理 持 续适航管理14.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15. 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16. 适航管理的特点:权威性和法规性 国际性 完整性和统一性 动态发展性 独立性17. 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立法、定标 颁发适航证件 监督检查18.1919 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因素: 民用航空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 员的素质 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等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水平 航空器材的供应 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质量 机场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性能状态 空中交通管制能力

5、 航空营运人、航空器维修部门、航空(空、地勤)院校的资格 空中保安措施19. 在人的因素中,机组责任是引发飞行事故的第一大原因。20. 航空器适航性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物质基础21. 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修,是影响航空器适航性的三个重要环 节。22. 国际民航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驻地加拿大蒙特 利尔市23. 1985年5 月在天津中国民航学院举办了第一期维修人员执照培训 班。24. 1987年2 月,国务院批准了民航系统的改革方案。3月17日,国 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5 月 4 日发布,6 月 1 日起施行。25. 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当时的航空

6、工程司负责适航管理工作,同时 对外更名为航空器适航管理司。26. 中国民用航空局代表中国政府对中国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 使用、维修实施全面适航管理。27. 民航西南管理局(最早设立)先后又有民航华东、华北、西北、 东北管理局及其航空器适航处设立。28. 航空器适航司除司领导和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外、下设适航标 准处、适航工程处、适航检查处、适航联络处、维修协调处等五个 业务处。29.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信息网的结构组成分为三级: 一级信息站是全网的中心,由航空器适航司承办; 二级信息站是全网站是全网的中间环节,由各地区适航处承 办;三级信息站是全网的基础,由各航空器使用和维修单位承 办;3

7、0.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技术标准规定咨询通告适航管理文件表格31. 航空法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根本大 法,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32适航管理程序(AP):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专业分工起草、编写,经征求公众意 见后,由民航总局适航司批准发布。它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 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 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适航管理程序的封面是绿色的。33咨询通告(AC):

8、咨询通告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 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封 面为蓝色)34适航管理文件(AMD):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 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 时所使用的形式。35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CCAR-145) 中规定: 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航空器不得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外 国进行登记,中国不予承认。 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国籍登记证的申请与颁发要求和程序; 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程序; 国籍标志和

9、登记标志及其在航空器上的喷涂要求;36. 登记国的权利: 航空器在其登记国领域内活动,完全置于该国管辖之下。 航空器在登记国领域外飞行期间,在一定条件下,其登记国也 具有管辖权。 航空器登记后,其登记国即对该航空器具有适航管理权。 保护权:航空登记国有权保护该国航空器。37. 登记国的义务: 不滥用航空器 严格安全管理 航空器从事国际飞行须携带其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下列文件:航空器登记证 航空器适航 无线电台执照38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按照前款原则,我国选定拉丁字母“B” 为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39登记标志一般规定:登记标志需是字母、数字或者两者的组合, 列在国籍标志之后,第一位是字母的,则

10、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之间应 有一短划。40挂旗公司:是指国家指定航空器外部绘制国旗的航空公司。41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机翼一尾翼之间机身两侧。 右机翼上表面,左机翼下表面。42. 国际登记标志长期有效。43. 立法和颁证是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两大支柱。44. 证件管理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证。以及颁证后对持 证人进行检查监督等环节。45. 型号合格证:是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 (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或其它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于其 它的发动机、螺旋桨除外)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航空产品取得了型 号合格证,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标准。46. 型号合格证申请书有

11、效期为5 年。 在90 天内决定是否受理。47. 型号合格证的格式如民航总局表格 AAC-119 所示。48. 型号合格证除非被民航总局暂停、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 长期有效。49.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有权将型号合格证转让他人,但是,转让协议 需送民航总局备案。50.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口外国生产的任何型号的 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如系首次进口 并且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必须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认可证。51. 取得型号合格证的航空产品的小改:指对产品的重量、平衡、 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52. 型号设计批准书(

12、批准对象):是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 和其它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 在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设计批准的 合格凭证。53. 生产许可审定:是指适航部门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 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 品符合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生产许可审定的最终批准形式是 颁发生产许可证。(民航总局收到申请书后 30 天内进行初步审定)54. 除非生产许可证被民航总局暂停、吊销、另行规定终止日期,或 制造厂制造设施、地址变迁外。生产许可证长期有效。(生产许可证 不可转让)55. 适航证:是民用航空器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能安全 使用的凭证。民用航空器只有

13、取得适航证后,方可投入飞行或营运。56. 任何以合法的方式使用具有外国国籍的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的中 国使用人,均可申请外国航空器适航证的认可声明。57. 适航证按使用类别分为三类:运输类(浅蓝色) 专业类(粉色) 初级类(白色)58. 适航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本地区适 航部门申请重新签发适航证。59. 航空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民航总局将给予处罚,直到吊销其 适航证: 航空器进行了适航证规定的使用类别以外的飞行。 航空器未按照批准的维修大纲进行必要维修 航空器未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民航总局所规定的适航指令要求 航空器的维修或改装工作违反了规定的要求或程序 航空器未按规定的期

14、限完成年检 其它安全不利影响的情况。60. 适航证自颁发或重新签发之日起,至下一年度12 月31 日内有效。61. 适航证的格式见 AAC-02362. 适航证可随航空器一起转让。63. 特许飞行证分三类64. 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在证件的有效期栏内规定。65. 技术标准规定:是民航总局颁发,规定装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 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66.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书的有效期为 2 年。(申请书在45 天内确定是否受理)67.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不可转让。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除非被交出、暂停、吊销或民航总局规 定终止日期或制造设施地点改变外,长期有效。68. 零部件

15、制造人批准书(PMA),是民航总局批准安装在已获得型号 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 备的凭证。69.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书有效期为2年。(45 天内确定是否 受理)70.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可转让除非民航总局暂停、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期,零部件制造人批准 书长期有效。71. 国籍登记证:是民用航空器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凭证,凡取得中国 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72.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73. 维修许可证:凡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 航空器部件维修业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申 请维修许可证,经审查合格,颁发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 的维修活动74. 维修许可证的申请申请人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 部(CCAR-145)的要求。(在60天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75. 维修许可证的格式见 AAC-001; 主要内容包括:标题、编号、维 修单位名称、维修单位地址、可从事的维修工作类别、有效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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