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务营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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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本公司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全文共二百二十四條本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二百十二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一百六

2、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一百零五條及第一百八十四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刪除第一百零二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三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三屆

3、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之一條文本公司民國一 0 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四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四

4、條條文及附表三本公司民國一 0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條文及附表三;增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本公司民國一 0 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五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正第四十六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一 0 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五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三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二百零二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一

5、0 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條條文第一章總則1第一條本公司依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公司章程規定,經營郵務業務。第二條本規章所稱郵務業務,指郵件之收寄、遞送及其他相關之營業項目。前項郵件收寄業務,分基本郵件業務及特種郵件業務兩種。第三條本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稱為郵局。郵局等級、營業項目及營業時間,得按各該地區實際情況,作適當之調整。各級郵局所在地、營業時間及其他營業資訊,由本公司公告於專屬

6、電子網站及各地營業處所;變更時亦同。第四條本公司經營基本郵件業務如下:一、信函。二、明信片。三、特製郵簡。四、新聞紙、雜誌。五、印刷物。六、盲人文件。七、電子函件。八、小包。九、包裹。前項基本郵件業務除包裹外,統稱函件。第五條本公司經營特種郵件業務如下:一、航空郵件。二、限時郵件、快遞、快捷郵件。三、掛號函件。四、報值郵件。五、保價郵件。六、代收貨價郵件。七、廣告回信。2八、存證信函。九、傳真函件。第六 條 本公司為應業務需要 ,在郵政法與其相關法規命令許可範圍內,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二條以外之郵件業務。前二條郵件業務 ,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公告停辦。第七條客戶利用

7、本規章之郵務業務,其權利義務關係,除郵政法與其相關法規命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章之規定。客戶利用本規章之郵務業務, 如有特別指示,應先與本公司以書面締結特約,始生效力,但不得違反法令上之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第八條本規章所定之外幣金額,依規定之折合率折合國幣或當地通用之貨幣收付之。第九條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本公司不予證明。電子文件內容之證明,依電子簽章法規定辦理。第十條關於本公司或服務人員處理之郵務業務,無論何人均得提出改善意見。前項改善意見,如以書面郵寄送達者,得於文件封面書明郵政事務 字樣,交由任何郵局作為水陸路普通郵件免費遞送,如改按特種郵件寄遞,應交付全部資費

8、。第二章基本郵件業務第一節信函第十一條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無論書寫、打字或複印,或是否緘封,除明信片、郵簡及本規章所定之混合交寄郵件外,均應按信函交寄。前項所稱通信性質者,指寄件人之文件具有對特定人傳達一定信息之功能。文件具有上、下款,其上款係具有特定對象者,為具有通信性質。第十二條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3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度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

9、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度不得小於十公分。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第二節明信片第十三條明信片指書寫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之郵件。明信片規格應為長方形,並須以每平方公尺一百八十公克之白色紙料印製,其尺寸最大者為十四公分八毫米乘十公分五毫米,最小者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明信片紙張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本公司發行之明信片,分橫式 、直式二種 ,正面印有郵政明信片 字樣。橫式者正面上端右角、直式者正面上端左角並印有郵資符誌表示其面值。國外明信片僅橫式一種,在郵政明信片 字樣之下,加印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郵政明信片字樣(見附表二)

10、 。國內橫式明信片得補足郵資差額,作國外明信片使用。第十四條明信片除由本公司發行外,任何人得依前條規定自行印製。但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本公司以外之任何人自行印製之明信片,不符前項規定者,按信函交付郵資。第十五條交寄未印郵資符誌之明信片,應按明信片資費黏貼郵票或郵資券。前項黏貼之郵票,橫式者應貼於正面上端右角;直式者應貼於正面上端左角。第十六條橫式明信片正面右半幅、直式明信片正面應留空白,備4供下列事項之用:一、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二、黏貼郵務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如掛號及遞送方法等。不符前項規定者,按信函交付郵資。第十七條薄紙製成之各種圖解、照片、花紋、圖案或其他剪

11、件,全部黏貼而不改變明信片紙質、規格者, 得黏貼於明信片之背面交寄。明信片上黏貼附件不符前項規定者,均應裝入封套內,按信函交寄。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於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交寄。第三節特製郵簡第十八條本公司發行,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者,為特製郵簡。特製郵簡,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任何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依本公司規定,印製無郵資符誌之郵簡,供自用或出售。交寄時,應付足郵資。前項郵簡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文字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公司另定之。第十九條特製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國內郵簡,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

12、信函寄遞。二、國際航空郵簡,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 航空郵簡 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無法退還者,應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水陸郵路寄遞。前條第二項自印郵簡夾寄附件者,準用前項規定。第四節新聞紙、雜誌第二十條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郵件處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5及第二項規定之條件者,得向本公司申請登記, 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前項刊物,經本公司認定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其篇幅逾全部篇幅百分之五十者,不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第二十一條新聞紙或雜誌申請交寄登記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下

13、列資料及證件正本與影本(正本驗畢發還) ,並指定交寄之郵局 ,送交發行所在地郵局轉由所屬責任中心局辦理登記,核發交寄登記證。一、最近出刊之該刊物三份。二、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三、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前項申請書約定事項,由本公司另定之。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刊物,得檢附第一項第一款刊物,填具申請書加蓋機關印信,申請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已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其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郵局申請變更登記。新聞紙或雜誌之申請與管理,由本公司另定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之登記:一、內容涉及

14、違法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處分確定者。二、內容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其篇幅逾全部篇幅百分之五十,且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者。三、經同意以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未向指定郵局交寄者,或交寄後自行中斷交寄,新聞紙逾三個月、雜誌逾六個月者。四、已交由民營遞送業者投遞或僅交寄偏遠地區者。前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經寄件人申請展期者,不在此限。6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同意交寄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寄件人應於每期交寄時,檢送一份供收寄郵局查驗。第二十四條寄件人向本公司登記交寄之新聞紙或雜誌,應於其名稱之下或封面、封底之明顯位置刊載中華郵政某某聞字第某號登記證登記為新聞紙交寄或中華郵政某某雜字第某號登記證登記為雜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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