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股份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05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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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份合作社章 程(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0530)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生产要素资本化,增加入社成员财产性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 等成员发起组建,名称: 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社是以农民为主体,多元化出资组建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增加成员财产性收入,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第四条

2、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权、林权(以下简称农村三权)以外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并以可处分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除农村三权以外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按照成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六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以下生产经营活动:1、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 2、收购、加工、销售成员所生产的农产品;3、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

3、藏、加工、包装等服务;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5、从事“农家乐”、生态观光旅游;等本社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经营范围,但须经本社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二章 成员出资第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村三权、生产经营设施、在土作物、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农村三权货币资 万元。本社成员出资中,农民股份份额不低于 %。第八条 本社成员以货币出资,应当存入本社指定帐户;实物及农村三权折价出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资,也可以由全体成员共同评估作价。第九条

4、 本社成员出资的计价原则和方法:(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 原则折价入股。即田 元/每亩、土 元/每亩、摞荒地 元/每亩、其他 元/每亩。(二)农村林权按林地和地面作物分开计价。即按林地 元/每亩,地面种植作物按物权计价。(三)物权按实物结合当时市场价值及使用年限折旧计价。成员以农村三权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得低于 年注:不高于享有经营权或所有权的期限。第十条 成员出资构成。成员出资结构表成员名称出资内容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等*人货币*等*人农村土地经营权*等*人农村林权*等*人宅基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商标*单位或个人*设备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并颁发成员股

5、权证明,并载于成员帐户。第十二条 本社可以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依法转让。第三章 成员管理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本社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社。从事与本社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加入本社。第十五条 成员加入本社,应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即为本社成员。第十六条 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优先利用本社的生产经营设施

6、;(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

7、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债权抵销成员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有关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成员要求退社,经理事会批准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团体成员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六个月前提出。为不影响本社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农

8、村“三权”入股的,其股份须转让或与本社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第二十条 成员或家庭成员代表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第二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9、;(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给本社名誉或利益带来损害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四章 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社成员超过 人时,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成员大会全部职权。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社成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每 名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行使所代表成员的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直接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代表职责。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社成员(代表

10、)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表)代理。一名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代表)表决。第二十五条 本社成员大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分类表决制。(一)在保障成员基本权利方面,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出资较大的,享有附加表决权。(二)在内部管理、业务经营、人事安排、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事项方面,实行股份票决制。第二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在决议下列事项,实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制:(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二)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执行监事);(四)决定成

11、员非货币出资的计价原则及标准;(五)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本社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上述事项须经到会1/2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但对本社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代表)通过。第二十七条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本社附加表决权明细表成员姓名或成员单位名称出资额(万元)附加表决

12、权数备注成员享有的附加表决权,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时使用,应于会议前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二十七八 成员(代表)大会在在决议下列事项实行票决制,即按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一)审议、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二)审议联合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五)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上述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成员(代表)表决通过。第二十九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

13、;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监事会(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提议;(四)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的,监事会(执行监事)在3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第五章 理事会第三十一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名。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

14、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会主任(执行监事)、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 %以上成员列席理事会。第三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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