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井工部分试题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11994234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9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煤井工部分试题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非煤井工部分试题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非煤井工部分试题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非煤井工部分试题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非煤井工部分试题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非煤井工部分试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煤井工部分试题(3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非煤井工部分一、判断题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3、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口头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

2、方可恢复生产经营。()6、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7、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8、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继续进行作业。()9、因生产安全

3、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10、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11、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12、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13、经营企业工会组织有权对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进行监督或提出意见。()14、企业工会组织对本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权提出解决建议。()15、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监督检查人

4、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1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1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发生的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不报。()1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19、事故单位应当迅速将事故有关的证据销毁,并清理好现场。()20、事故处理应当遵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2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按着本规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5、故,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2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责令限期改正。()2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受刑事责任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的主要领导。()24、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国家劳动管理机构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2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重新安排工作。()2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6、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擅离职守的,应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28、应急管理应贯穿于事故的全过程,体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应急思想。()2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30、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31、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

7、,应当由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3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33、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34、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不应当诊断为职业病。()3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发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36、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

8、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37、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根据情况可以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38、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39、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40、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无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二、填空题1.非煤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包括:监测监控系统 、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 、通信联络系统。2. 地下矿山独头巷道掘进时,应

9、每掘进500m 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3.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4.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 、可移动式救生舱。5. 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1、非煤地下矿山存在的主要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2、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0.5)。3、井下生产气候条件

10、由(温度、湿度、风速)组成。4、根据矿井设置的主扇工作方式,矿井通风方法有(抽出式、压入式和混合式)三种。5、矿井(机械)通风系统主要包括3部分,即:(通风动力设备(扇风机)、 矿井通风网络、 矿井通风构筑物)。6、按进风井与回风井的布置形式,矿井通风形式有(中央式通风、对角式通风、中央对角混合式)7、引导风流的通风构筑物有:(主扇风硐、扩散器、反风装置、风桥、导风板和风障)8、局扇压入式通风其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应(10m);局扇从贯穿风流巷道中吸取的风流不得过该巷道风量的( 70%)9、局扇抽出式通风其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应 (10m);局扇从贯穿风流巷道中吸取的风流不得过该巷道风量的( 70

11、%)10、局扇混合式通风其压入风筒口与工作面的应(10m);抽出风筒入风口与压入进风口距离应(10m),且与压入风筒出风口距离应(5m)局扇从贯穿风流巷道中吸取的风流不得过该巷道风量的 (70%)。11、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12、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13、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5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14、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15、在采掘施工过程中,要设(专人)管理顶帮岩石,防止(片帮

12、冒顶)伤人。 16、在不稳固岩层中施工,进行永久支护前应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做好(临时)支护,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17、爆破后,必须经通风(30分钟)后,(安全员)和炮工才能进入作业面,首先检查是否存在(盲炮),并对作业点进行详细(检查处理),经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 18、在防止跑车事故的措施中,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上部和中间车场,须设(阻车器)档车拦,在车辆通过时打开,通过后关闭。下部及中间车场须设躲避硐。19、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以及汽车两侧至两帮的距离应不小于(06m)20、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

13、近,应标明信号(种类和用途)。21、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22、井底车场内和主要运输水平同时作业机车多于(3)台的情况下,井下铁路信号系统可采用电气集中设备或采用微机监控系统。信号电源为二级负荷,应有一路专用电源和一路备用电源。交流电源的引入,应采用变压器隔离、对地绝缘系统。铁路信号电缆宜采用裸钢带铠装铜芯信号电缆。2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并按入井人数(10%)配备备用自救器。24、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25、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

14、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符合GB1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26、矿山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27、矿山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28、汽车进入排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排土工作面50200m时速度低于(16km/h),50m范围内低于8km/h;排土作业区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29、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

15、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30、排土场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31、进风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32、主要通风机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试验报告。 33、严禁利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作(回流)导体,并应符合GB50070-2009第6.3.24和6.3.25条规定。34、36V以上及由于绝缘损坏而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装置、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构架等应(接地)。35、主要机站内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应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36、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37、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