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大调解体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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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构建大调解体系 深入推进和谐社会建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随之而来的则是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各式各样的、大大小小的社会矛盾、纠纷与冲突,呈现出日益激化的危险,造成了社会不和谐的局面。这种不和谐既表现在经济开展、人与环境方面,也表现在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关系、政治体制方面,既有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物质利益关系的矛盾与冲突,也有个人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的纠纷。这诸多方面,如果理顺、调整不好,则会影响到经济的快速开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国家的久安。尤其是近年来,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吃祖宗饭、断子财,不从现实出发,盲目开发搞建立,违背了科学开展与可持续开展的规律,不仅社会矛

2、盾频发,还有时发生群体性事件。党的十六大以来,以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先后提出了科学开展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设想与观点,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开展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并逐步付诸实施。而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宏伟工程,更需要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共同来完成。现实生活中,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则是一个重要的手段。现阶段,我国既存在着大量的调解组织与人员,也积累了丰富的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经历。下面,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来探讨如何构建大调解体系的问题。一、调解的概念、种类及当前存在的问题与缺乏调解一词,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是劝说双方消除纠纷。而在现实生活中,其可解释为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

3、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当前,按调解的主体是否包括人民法院为标准,调解可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展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完毕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表达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二者的结合。这也是群众所熟知的一种方式。而诉讼外调解,顾名思义,则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部门或个人参与或主持的调解。具体有以下几类:一是人民调解。也称民间调解,是设立在我国广阔农村和城市街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村居民间纠纷

4、的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也即由国家行政机关参与或主持的调解,包括基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和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展的调解。三是仲裁调解,即作为民间组织的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展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四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由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部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进展的调解。五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调解,是指由区县人民政府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设立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六是乡镇法律效劳所调解,是指乡镇设立的法律效劳所工作者承受当事

5、人的申请对乡镇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私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和劳动争议纠纷、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及农村村民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涉及经济、财产权益的经营纠纷,以及农村公民之间发生的涉及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赡养抚养抚育、民间赠与、侵权等具有财产权益性质的民事纠纷的调解。七是主管、监管部门行政调解,是指由主管、监视管理部门对发生于被管理、监视管理围的纠纷进展的调解。八是单位组织调解,是指单位部设立的党政工青妇等组织对本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进展的调解。九是民间自发调解,是指纠纷当事人或其亲友邀请当地处事公正、有威信的人充当第三人从中主持的调解。这九种调

6、解方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而不履行,除仲裁调解外,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从而进入诉讼调解或判决。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矛盾或纠纷的手段,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自古迄今,无论是中国的官方,或者是民间,抑或是外国,都在广泛地、不同程度地适用,对于妥善地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年来,全国各地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宗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探索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方式,从而形成了当前多种调解方式并存、官民共同参与的局面,初步构建了我国大调解的格局。但由于多方面的因素,这种大调解的格局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缺乏,亟待改良与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

7、和谐社会建立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组织建立上,各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调解组织基于上级要求根本建立,但不少农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思想认识落后,对此不予重视,调解组织没有建立,对发生在本单位部的民间纠纷不闻不问。可以说,当前的调解格局呈现出官强民弱、城有乡无的特点。二是功能发挥不平衡。越是经济兴旺的地区,人民群众的认识程度高,调解组织的功能发挥得就好,相反则越差。在落后的乡村,调解组织虽然存在,但形同虚设,纯粹是应付所设。单位部出了民间问题便推诿扯皮。三是对各级各类调解组织的领导与指导不够。各个调解组织各自为政,互不干预,对解决不了的问题不能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

8、法有效的途径去解决,以至于出现了民转刑案件。四是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正当的维权意识不强。对有关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不能正确对待,不能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去解决,出现了小事出村、非得通过诉讼来解决的现象。更有甚者,当事人丧失理智,不听劝阻,采取极端的方式自行解决,造成了刑事案件的发生。时下频发的成心伤害、打架斗殴等刑事案件的发生大多与此有关。二、构建纵横交织、网点密布的大调解体系。针对当前我国社会调解的现状,有必要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大调解体系,应对经济社会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化。所谓大调解体系,是指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大小单位均设立调解组织,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有关调解组织

9、对发生在单位部的民事纠纷进展调解、协调,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的机制。构建这一机制,需要全国上下共同参与。构建大调解体系,从纵向上要一竿子到底。目前,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从上到下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服从中央的行政领导体制,下级服从上级。这一领导体制对全面、高效地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最大的优越性,也为在全国围构建大调解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政治根底和最大的可能性。村居虽属于群众自治性组织,而非一级地方政府,但由于它是处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开展群众工作的最前沿,举足轻重,不可等闲视之。民安则,村居可视为党和政府的堡垒,依法承受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基层人民政

10、府的工作指导。可以说,大调解的根底在村居,其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村居、单位的调解组织的建立状况。因此,要从中央到村居,全部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或调解组织领导或指导机构,实行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基层对村居调解工作的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构建大调解机制,从横向上要全面推开、面不漏点。但凡独立存在的村庄、街居、工厂、企业、社会团体、医疗机构、学校等大小单位都要成立调解组织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调解部成员之间、职工与单位、部成员与他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使发生的民事纠纷、劳动争议能通过该调解组织来解决。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该调解组织调解无效时,该调解组织应及时引导双

11、方当事人向上一级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解决,并向上一级调解组织汇报,由上一级调解组织视情况进展二度调解。如上一级调解组织调解还未成功,则引导当事人走诉讼或仲裁之路。如此一来,全国调解网点星罗棋布,使大量的民事方面的社会矛盾纠纷在第一线的调解组织调解下得以解决,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防止了当事人的诉累。据统计,仅省济阳县,全县852个行政村、6个社区均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八镇二街道办事处成立了调解指导中心,使群众足不出村问题便能得到满意的解决。很多的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中也逐步建立健全了调解组织。横成面,纵成林,纵横交织,一硕大无比、覆盖全国,把所有的民事方面的社会矛盾纠纷纳入其中的调

12、解网络得以形成,必将有利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三、多管齐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徒善缺乏以为政,徒法缺乏以自行。诚如同志所说:大政方针确定以后,干部就成了决定工作成败的关键。有了健全完善的庞大的调解组织网络,并不等于群众部的民事矛盾或纠纷自然就会得到很好的解决,相反,它更需要调解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如果没有一支政治过硬、素质高强、作风优良、经历丰富的调解员队伍,而要到达以调解促和谐的目的,无异于痴人说梦。如何造就这样的一支队伍呢.首先,在各级各类调解组织成员的选配上,要高起点、严要求、高标准,选拔有文化、群众威信高、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热心为群众效劳、热爱调解事业的人进入

13、调解组织,并选举产生或任命其中优秀者作为组织的负责人。其次,通过培训、座谈、研讨、脱产学习、业务考核等多种途径,努力提高调解队伍的业务能力与全面素质。当前,调解组织、调解队伍的最大缺乏便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法律知识少、无经历、缺乏技巧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组织作用的发挥。实践中,一些村居或单位所设的调解组织形同虚设,有名无实,其运行状况令人堪忧。对此,务必高度重视,着力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以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其三,提供足够的经费保障。我国是一个有近14亿人口、幅员辽阔、政治经济文化落后的开展中国家,面临的社会经济建立的任务非常繁重,而每时每刻发生的民事方面的矛盾纠纷也需要去解决。

14、仅依靠人民法院的力量来解决是远水不解近渴。因此,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是非常必须的。而开展大调解工作,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与物力,诉讼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方式其工作经费由各级国家财政予以保障,仲裁调解、单位调解和劳动争议调解由自身单位承当外,与广阔人民群众接触较多的人民调解、民间自发调解的工作经费则无法保障。在这一问题上,各级政府除保障国家机关的调解有充足的工作经费外,对人民调解、民间自发调解也可通过统筹或纳入财政预算的方式加以解决,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运行。最后,逐步改善调解队伍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作为调解组织的成员,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还要冒着不被人理解

15、,或者被人误解的苦恼来工作,有时一碗水端平也是很难的。当前,受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事不关己、明哲保身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就连吃财政饭、拿工资的肩负调解职责的人都希望置身事外,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更何况义务调解或待遇微薄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民间自发调解组织的成员呢.他们从事着不是法官却比法官还要难做的工作。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如不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这份不讨好的差使是无人去干的。因此,只有逐步改善调解队伍的工作环境,以优厚的待遇留住人,以良好的工作环境吸引人,这项调解工作才会有人做,才会有人勇敢做。四、加强大调解体系的制度建立,促进大调解规化、常态化。建章立制是任何一项工作取

16、得成功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工作运作机制保持生命力的必然要求,调解工作同样概莫能外。实践告诉我们,再精良的队伍如果没有一定制度的管理与约束,也会变成一盘散沙,必会处于群龙无首、杂乱无序的状态。因此,我国的大调解体系不仅要从上到下建立一套集管理、领导、组织、培训、考核等为一体的制度体系,更要从横向上促使每一个调解组织建立健全接待、登记、财务、档案、汇报、调解等具体的工作制度,从而做到调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有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体系,用强硬的制度来管理人,调解组织的作用才能得以发挥。有了完善的规章制度,下一步就要抓好落实。这项工作,不仅需要调解组织的每一个成员去严格遵守,更要有上级领导组织的考核、检查、验收,防止有章不循、形同虚设现象的发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中国特色的大调解体系走上规华、制度化、常态化的轨道。有了各级各类的调解组织与调解队伍,有了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不等于说大调解体系便能运转自如,便能发挥她应有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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