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小修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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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小修工作制度1、小修作业内容(一)路面部分(面积5卡以上、200而以内)1 .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2 .沥青路面修补坑槽、沉陷、车辙、波浪与搓板、局 部拥包、龟裂、啃边等病害修理,填补裂缝;3 .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块的局部修理、填补裂缝;4 .砂石路面沉陷、波浪与搓板、车辙、坑槽、露骨等 病害修理。(二)路基部分1 .处理小范围塌陷,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 轻微沉陷翻浆的处理;2 .清除挡土墙、护坡滋生的,有损结构的杂物,修理 挡土墙、护坡、护坡道、泄水槽、护栏等局部损坏;3 .路肩局部加固。(三)桥梁、涵洞、隧道、人行天桥、通道1 .局部修理、更换栏杆,油漆栏杆;2 .修理泄水孔、

2、伸缩缝、支座和桥面的局部轻微损坏;3 .修补墩、台及河床铺底和防护坛工的较小损坏;4 .加固修理涵洞进出水口铺砌;5 .人行天桥、通道的局部维修;6 .疏通修理公路排水沟,维修公路排水设施井盖,疏 导桥下河槽和淤积;7 .更换桥梁、人行天桥安全防护设施;8 .清除桥梁、涵洞淤塞物。(四)人行道、渠化岛(含各种板材)(每处面积20nl2200 n?以内)1 .板块沉降、碎裂维修;2 .侧石、平石损坏维修;3 .板块空缺修补;4 .人行道和其它公用设施交接处局部损坏修补。(五)道路其它设施1,隔离栅、防眩板、道口桩的修理、油漆或部件添置 更换、连接构件更换。5 .公路里程碑、百米桩粉刷、油漆、缺失

3、补充埋设。6 .路名牌缺失补充埋设。(六)公交停靠站设施L对站亭支架、站亭顶棚、站亭灯箱及面板、站架支架、 站架灯箱及面板等公交停靠站设施破损、缺失等问题进行修 复、更换或补建。7 .站亭、站架灯箱灯管更换。8 .站台地面平整、地砖修补。9 .站亭、站牌灯箱接电或通电故障维修。10 停车泊位及排队侯乘标志标线施划和改善等工作。11 站牌及导乘信息图的更换。以上维修内容单项一般不超过10万元。二十一、小修作业要求(一)小修要按照有关公路和市政道路的养护技术规 范、操作规程的规定,由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二)养护单位需要建立各类小修工程台帐、填写小修 原始记录与施工报表。养护监理单位需要

4、建立各类小修工程 监理台帐、抽检原始记录与施工监理报表。(三)小修质量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和建设部的有关标准 进行检查。对已经实施GBM工程、文明样板路的公路路段, 其小修质量应达到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国省 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要求。(四)结合道路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病害,病害 处理时限如下表。对于应修不修或批准修复而未及时修复 的,并由此产生的损害或事故,由养护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 和民事责任。道路小修处理时限表二十二、小修管理程序(一)对于道路路面坑洞和公路排水设施井盖被盗更 换、公路边坡路基小塌方等抢修工程,由养护监理单位现场 监理养护单位及时进行抢修,抢修完后由养护单

5、位在一周内 按程序向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申报,设施处、各交通运输 局负责工程量确认、项目验收、结算支付。(二)养护单位根据管养道路设施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小修项目申报,填写深圳市道路设施小修项目申报表类别处理时限钢筋混凝土/碎类72小时砌体/铺装类48小时钢结构/安装类48小时更换/沥青路面类24小时桥涵、隧道等结构类按批准时限(表A-5),经养护监理单位现场核实后,上报设施处、各交 通运输局。(三)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在收到深圳市道路设施 小修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一周内对申报项目进 行现场核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四)小修项目实施过程中,养护监理单位应全程旁站 监理养护单位施工。

6、(五)小修完工后,养护单位应及时填写深圳市道路 设施小修验收表(表A-6),经养护监理单位现场核实后, 上报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负责组 织工程项目验收。(六)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每年6月20号、12月20 号前,将半年内其所辖道路范围内的道路设施小修实施情况 (包括小修位置、维修内容、数量等)及工程验收结果,上 报建管处。(七)建管处根据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上报的材料, 每半年对所申报的道路设施小修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频 率不低于道路设施小修项目数量的5%o二十三、小修质量控制办法建立小修质量检查监督体系:养护单位自检,养护监理 现场监理,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监督检查,

7、建管处抽查的 质量管理体系。(一)养护单位自检管理:养护单位在小修过程中应建 立完善的施工人员、机械配置体系、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 工安全保障体系。施工过程中依照施工规范,严格控制每道 施工工序的施工质量,做好施工质量的自检工作,建立完整 的、真实的现场施工记录,保证小修工作顺利完成。(二)养护监理单位监理:1 .协助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对小修组织实施、过程 管理和验收。2 .按照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批复的小修申请表,审 查养护单位小修项目实施情况,对于不按要求实施的养护单 位,上报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处理。3 .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审查养护人员、材料、设备情 况,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8、。4 .对小修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 督,对质量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要求养护小修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规定的 技术要求。5 .负责对小修中间质量和成果进行抽检。6 .养护监理单位建立健全的监理台帐、抽检原始记录、 施工监理报表等。(三)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监督检查:在小修施工过 程中,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应对小修监督检查,对小修工 序、质量或数量不合格,要求养护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依照相应的养护合同处理;对养护监理单位的监理 人员不到位、不按规范执行监理工作任务、监理资料不规范 等行为进行查处,并按照养护监理合同处理。对存在违反

9、交 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各种行为和从业人员,及 时按照第八册养护市场监管的要求进行处理。(四)建管处每年中期和年末对小修质量和数量进行抽 查,对小修质量不合格的,将不予结算;对抽查数量与上报 数量不相符的,将按照抽查数量对半年内上报数量进行核 减。二十四、小修项目支付、结算办法(一)小修项目实行核销制度,由设施处、各交通运输 局组织实施和支付。(二)养护监理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工程量核实小修结 算工程量,并审核工程造价,确认无误后,上报设施处、各 交通运输局审批。(三)对于养护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变更等,经养护 监理单位现场核实,上报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按相关规定 处理。(四)小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设施处、各交通运输 局初审项目造价,最多支付至70%小修费用;设施处、各交 通运输局在每年6月20号、12月20号以前将半年内小修项 目汇总上报建管处。(五)养护单位每年12月底前整理小修项目结算资料, 报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根据监理 相关报表和验收情况,组织编制小修项目结算,报市交通工 程造价管理站审计。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计后,报建管 处审核、财审处审定。根据小修项目审批结算,财审处支付 剩余的小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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