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成立需要遵守些法律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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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合同成立需要遵守些法律标准 贸易合同又称契约或合约,是进口出口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的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对当事人构成的约束力是建立在法律根底上的。因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标准才能得到法律的成认和保护。各国的法律对于合同的成立,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所谓合同有效胪立的条件,但各国的要求不完全相同。综合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项: 这种意思表示一致是通过要约(Offer)和承诺(Aeptance) 而达成的。也就是说,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有要约,没有承诺

2、,合同就不成立。即使双方相互要约(Cross Offer),意思表示正好一致,合同仍不成立。 要约和承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分别被称作发盘和接受。在有关国际贸易法律中,对发盘和接受这两个行为的定义非常严格。判定国际贸易合同是否成立,不仅要看有无发盘和接受,还要看发盘和接受这两个行为是否成立。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中有关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按英美法解释,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的关系。这种通过相互给付,从对方那里获得利益的关系称作对价。例如,在货物中,买方付款是为了获得卖方的货物,而卖方交货是为了获得买方的货款。 约因(Cause)是大陆法中提出的合同成

3、立要素之一。它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都要有约因。买方的约因是获得货物,卖方的约因是获得货款。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要有对价或约因,法律才成认合同的有效性;否那么,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国际贸易合同一般是在法人之间签订的。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但是,法人是由自然人组织起来的,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进行活动,因此,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必须具备订立合同的能力。另外,法人本身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和能力。法人采取的最普遍的具体形式是公司。 各国法律都规定合同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我国合同法

4、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公共利益是广义的,包括公众平安、优良习惯和道德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对违禁品,如毒品、走私物品、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气的物品等签订贸易合同是不合法的;与敌国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贸易对象国签订贸易合同也是不合法的。 对于不合法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没有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旦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都不能上诉。法律对这种合同不予成认和保护。同时,如果法律认为必要时,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没收买卖的货物。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或事实,构成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不是自愿和真实的,合同那么不成立。

5、这些原因和事实大致有以下几种: 1.胁迫(Duress) 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凡在胁迫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不是自愿表达的意思。在英美法中,除普通法中有胁迫的法律原那么外,在平衡法中有“不正当影响”(Undue Influence)的原那么。“不正当影响”主要适用于滥用特殊关系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从中谋取利益的场合。在大陆法中,除有胁迫的法律原那么外,还有“绝对强制”的法律原那么。前者是指施加心理上的压力;后者是指除施加心理压力外,还对其人身加以强制。在“不正当影响”和“绝对强制”下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2.欺诈(Frand) 欺诈是指以

6、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成心行为。各国法律都认为,凡因受欺诈而订立合同时,蒙受欺诈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无效。英美法把欺诈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Frandulent Misrepresentation)受欺骗的一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并撤销合同。对某种事实保持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国外一般认为,只有当一方负有对某种事实提出说明的义务时,不作说明才构成欺诈;如果没有此项义务,那么不能仅因沉默而构成欺诈。以买卖合同举例,在磋商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提供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的义务,因此没有必要提供说明,不能认为是欺诈。但对于买卖标的物的情况一定要如实说明

7、,因其与对方决定是否订约有关,买方必须告知。假设明知一旦告知买方,买方就不会订约,因而采取沉默的方法隐瞒,这就构成欺诈。 3.错误(Mistake) 错误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错误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各国法律都认为,任何意思表示的错误,都使合同无效,交易就会缺乏必要的保障。所以,对此问题应采取谨慎的态度。英美法认为,订约当事人一方的错误,原那么上不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只有当该项错误导致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达成真正的协议,或者虽已达成协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物的存在、性质、数量或有关交易的其他重大事项存在分歧时,才可主张合同无效。 在大陆法中,把合同形式分为要式合同(F

8、ormal Contract)和不要式合同(Informal Contract)。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应按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合同。例如,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由证人或公证机关证明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或者包括人证在内的其他证明形式的合同,而无须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在英美法中,虽没有要式和不要式的划分,但也有相同的概念,如,在英美法的分类中,有签字蜡封的合同。该合同应属于一种按要求的形式和程序订立的合同,它与大陆法中的要式合同相似。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规定,但凡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须以书面形式作成,但仍保存了例外,如卖方已在实质上开始生产专为买方

9、制造的,不宜于售给其他买方的商品,那么该合同虽然没有采取上面的形式,但仍有约束力。 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那么上不加以任何限制。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公约的这一规定既兼顾西方国家的习惯做法,也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开展的特点。因为许多国家贸易合同是以现代通讯方法订立的,不一定存在书面合同。但公约允许缔约国对该条的规定提出声明予以保存。我国对此做了保存。 买卖双方在以函电成交时,任何一方当事在人为如果要以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都必须在发出要约或在承诺通知中提出这一保存条件。这时,合同的成立而不是以双方函电达成协议时成立,合同应于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那么按合同法的一般原那么,合同应于双方的函电达成协议时成立,即当载有承诺内容的信件、电报或电传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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