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构施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11973098 上传时间:2023-05-2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盾构施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盾构施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盾构施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盾构施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盾构施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盾构施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盾构施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盾构施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铁公司、城投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一、目的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施工安全质量事故,保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等级、抢险与救护及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中铁上海工程局 _ 地铁 7 号线 2 标项目部。三、事故分类与管理第一条根据本项目部具体情况,按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

2、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级由所安全部或有关事故调查组认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

3、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也可越级向公司领导和工程部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工程部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4、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四、抢险与救护第五条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第六条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抢救。五、事故调查与处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八条本项目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执行。六、事故报告程序第九条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事故外首先要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项目部领 导报告,而后迅速逐级向公司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对各类超越公司处理级别以上的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

5、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地点、事故时间、初步原因、事故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等。第十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事故调查小组。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1、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最先发现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报告程序:轻伤事故报告队长和工程项目经理,同时填写事故报告表,于两天内报告技安部门;重伤、死亡以上的事故,由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公司经理和技安部门,将事故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和原因)填写事故书报,呈报公司。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

6、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3、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现场,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 扩大,任何人或部门不得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4、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重伤、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6、重大死亡事故,必须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7、事故调查的人员,必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8、事故调查必须查

7、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9、事故调查组(成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的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10、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p 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可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期限。任何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1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1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

8、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对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以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4、对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16、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组织防范措施的落实以及做好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及时通报。第 页 共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