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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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公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开办、主要从事养老、托老、心理疏导等社会性服务项目。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创造和谐社会尽心尽力。为党和政府分忧,帮天下父母解难,替天下儿女尽孝。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住址: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住址: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2、住址: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人民币;出资者: 金额:元出资者: 金额:元出资者: 金额:元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养老服务;(二)托老服务;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五)退出合伙;(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

3、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七)内部机构的设置;(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处分财产;(十一)变更名称;(十二)入伙或退伙;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

4、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

5、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合伙人的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

6、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必

7、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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