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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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2009年08月31日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

2、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由零售环节征收后,需要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主要是商品流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核算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入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商品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物资采购”账户;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库存现金”等账户;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

3、收入”账户,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二、受托代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以受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受托代销有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根据所代销的金银首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交纳的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入,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一个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

4、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三、金银首饰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为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分别按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销售税金。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

5、支出。 四、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按企业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的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企业应于金银首饰移送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用于馈赠、赞助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2)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销货费用”科目(外商投资的商品流通企业)、借记“经营费用”科目(其他商品流通企业)、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旅游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科目;(3)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借记“应付工资”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举办卡拉OK大奖赛,并将本企业经营的金银首饰一批作为奖品发放给获奖者,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30 000元,当月同类金银首饰的零售价为40 950元。 则该企业消费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40 950/(1+17)5% =1750(元) 应纳增值税30 00017=5 1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36 85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 100 应交

7、消费税 1 750 其他企业涉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核算,比照商品流通企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处理。金银珠宝店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2009年12月09日一、政策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销售按正常销售处理,回购时按采购处理。但是,在“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不能确认为收入。 二、问题提出 1、什么是“有证据表明”?我认为,证据可以通过

8、签订协议合同来显现。还有,要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还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现在税务处理中也提倡这个。 2、什么是“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收入的确认条件,就是确认收入的4个条件。当然,税法的确认条件与会计准则的四个确认条件相比,少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规定。 三、应用举例 例某金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08年5月1日,该金楼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珠宝首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 协议规定,该金楼应在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根据该销

9、售合同性质判断,这是属于抵押借款行为。 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元,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根据合同判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析,已“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售后回购交易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因为,该金楼对已售出商品保留着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控制权5个月以后按规定的价格购回。 所以,该金楼的会计处理如下: 售出商品时,将取得的银行存款11700元,确认为负债,不得将发出的商品成本结转为销售成本。 (1)确认负债增加: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其他应付款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反映在库商品减少: 借:发出商品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由

10、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58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元(10005)。 (3)分摊各月利息 借:财务费用200 贷:其他应付款200 (4)到期购回 9月30日,购回5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11000元,增值税额1870元。 借:财务费用200 借:其他应付款2004+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 贷:银(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行存款12870 如果有确凿证明表明该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比如,又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该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100

11、00元,结转销售成本8000元。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9月30日,购回5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11000元,增值税额1870元,需要按照采购商品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销售时: 该金楼实现盈利2000元。 有关税收成本如下所示: 所得税200025%=500元; 增值税(销项)1000017%=1700元; 回购时: 存货成本增加:8000-11000=3000元; 增值税(进项)1870元 三、影响比较: 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企业的税负有可影响呢? 两者的增值税没影响; 第二种方法,所得税增加500元; 第二种方法,回购价与售价的差额,增加了存货成本,需要等以后销售时

12、,才能作为成本抵减应纳税所得。而第一种方法,提前确认了费用,不会导致存货因售后回购导致成本增加。同时,又可以抵减应税收入。 最终影响为资产虚增,利润虚增,现金流失。 他们的差别,就在于一张有效的协议合同。2011年注税考试消费税征收环节的特殊规定概述2010年12月30日定,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与非应税行为的划分标准为: 13.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

13、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 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四)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计税依据 按照有关规定,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为: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

14、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 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

15、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六、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证的当天;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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