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监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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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 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 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县安监局政务服务窗口( 以下简称”窗口”) , 窗口设在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局办公室。 窗口负责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窗口工作人员由毕金福担任。 第四第 本局确定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联系县人民政府

2、便民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 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 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它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 努力提高政治、 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 全面理解、 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 搞好服务。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 第七条 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 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 一) 部门的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 ( 二) 窗口的名称、 联系

3、电话、 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 ( 三) 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 ( 四) 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 ( 五)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六)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七) 行政许可条件; ( 八) 申请材料; ( 九)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 十)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十一) 行政许可申请决定; ( 十二) 行政许可程序; ( 十三)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 十四)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 十五)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十六) 行政许可收费; ( 十七)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 解释, 向申请人提供准确

4、、 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 由本局服务中心窗口或者本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除即办件外, 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 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 一)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 二)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 三)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即申请材料的种类、 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 四)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 五) 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 书面错误、 装订错误或其它类似错误。 第十条经过形式审查, 窗口对申请人提出

5、的行政审批申请, 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 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 一)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规定的种类、 数量的规定形式, 应当予以受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 补正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 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能够当场补充更正的, 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 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 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 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 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

6、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 应当不予受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印制, 一式三份, 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 一份交申请人、 一份交主办科室、 一份由窗口存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 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 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 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 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 委托手续完备、 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 应当予以受理, 但依法应当由

7、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三条 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主办科室制定, 窗口配合。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发生变化的, 由主办科室重新制作。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 ( 二) 行政审批程序; ( 三)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即申请材料的种类、 数量、 形式等; ( 四) 办结期限; ( 五) 收费标准和依据; ( 六) 其它: 如机关的名称、 地址、 业务电话、 监督电话等, 有互联网网址和电子信箱的也应告知。第二节内部流转第十四条 本局职权范围内行

8、政许可事项及主办科室如下: ( 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 主办科室为县安监局监管一科; ( 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 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 ( 三) 新建、 改建、 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初审, 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 ( 四)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甲种、 乙种) 初审, 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 ( 五)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 第二类、 第三类) , 主办科室为监管一科; ( 六)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第三类) , 主办科室为监管一科; ( 七)

9、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二科; ( 八)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二科; ( 九)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二科; ( 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 主办科室为本局办公室; ( 十一) 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 主办科室为本局办公室; ( 十二) 烟花爆竹( 零售) 许可证核发, 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 ( 十三) 烟花爆竹( 批发) 许可证初审, 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 ( 十四)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许可证初审, 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交办的或窗口

10、自行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 窗口应在2日内交办到主办科室。 第十六条 主办科室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 提出初审意见, 报局评审委员会或者局分管领导。 行政许可事项: ( 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 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 ( 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 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 ( 三) 新建、 改建、 扩建危险

11、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初审, 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不含现场勘验的10个工作日) ; ( 四)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甲种、 乙种) 初审, 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不含现场勘验的10个工作日) ; ( 五)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 第二类、 第三类) , 应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 ( 六)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第三类) , 应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不含现场考核的3个工作日) ; ( 七)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不含现场

12、勘验的5个工作日) ; ( 八)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 九)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 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 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十一) 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 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十二) 烟花爆竹( 零售) 许可证核发, 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 十三) 烟花爆竹( 批发) 许可证初审, 应在受理后5

1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 十四)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许可证初审, 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需要由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办科室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 或者自行协调相关科室, 形成初审意见, 报本局评审委员会或者局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 本局评审委员会或者局领导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 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 报省、 市安监局核发。( 二) 建设项目安全

14、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 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 报省、 市安监局核发。 ( 三) 新建、 改建、 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初审, 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 报省、 市安监局核发。 ( 四)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甲种、 乙种) 初审, 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 报省、 市安监局核发; ( 五)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 第二类、 第三类) , 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 报市安监局审核; ( 六)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第三类) , 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 由本局

15、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七)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 报市安监局核发; ( 八)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 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 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 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 报市安监局核发; ( 十一) 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 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 报市安监局核发; (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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