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文件件(中央编办发[2005]9号和农业部交通部89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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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059 号颁布日期:20050304实施日期:20050304颁布单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体育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总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 志同意,现就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 下: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 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 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 (海事)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 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 管的有关规定

2、落实监管责任。水域安全监管职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 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城 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任务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 责,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对因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 的行政责任。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 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 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 协调配合, 形成合力; 农业(渔 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 (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

3、准擅自从事客 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交通(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 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 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 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 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 场。二OO五年三月四日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交通部 农(渔政)字 198919 号 1989 年 8月 7 日 交通系统各港务监督、港航监督、船舶检验部门: 为了理顺部门之间的业务交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 工,交通部和农业部就港航监督、船舶检验等水上交通安全 管理问题进行了协商, 并就其分工达

4、成一致意见, 规定如下:、关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1凡在国内(包括内陆水域和海洋)航行、作业的渔 业船舶,其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由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负责。2渔业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生产,须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运输许可证。长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改变了为渔业生产服 务的性质,应经其经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渔港监督 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手续,交回有关证书后,改由交 通部门负责其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等水上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渔业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系指该船既从事渔业生 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空闲时也从事营业性运输)时,除本 通知

5、另有规定外,持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登 记、检验、船员职务等证书向交通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3远洋渔业船舶,其船舶国籍证书、船员职务证书由 渔港监督机构签发,船员的海员证按国家规定由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政审,由交通部门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核签发。远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 属于渔业捕捞船舶、 渔政船、 渔业指导船、 科研调查船、 实习船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负责, 其他渔业船舶由交通部船舶检验局负责。4外国渔船进入我国渔港,或者需要联检的我国远洋 渔业船舶,按国务院规定,由交通部门的港务监督机构及其 他联检机构实施船舶进出口联合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管理,其他管理和接待工作由渔港监督

6、机构和水产部门负 责。二、关于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1纯商港由交通部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管理。2纯渔港由渔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3以商为主的港口,由交通部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管理; 其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水域、渔船专用锚地和渔业船舶进出 口签证工作由渔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4以渔为主的港口,由渔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其中 交通专用的码头、水域、锚地和商船进出口签证工作由交通 部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管理。5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三、请各地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船舶检验和港口监督 机构遵照上述分工贯彻执行。今后交通和渔业主管部门按照 分工所签发的船舶和船员的有关证书证件要相互认可。工作 中应互相支持、分工协作,共同努力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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