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共4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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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共47项)一、违法行为: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权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关于老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执法机构: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二、违法行为: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

2、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

3、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四)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的;执法机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十六、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法律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4、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执法机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十七、违法行为: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执法机构:市民

5、间组织管理局十八、违法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执法机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十九、违法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

6、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二十、违法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

7、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二、违法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

8、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二十二、违法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二十

9、三、违法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二十四、违法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0、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二十五、违法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

11、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二十六、违法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

12、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二十七、违法行为: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3、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执法机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二十八、违法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执法机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二十九、违法行为:非法民间组织处罚种类:没收其非法财产法律依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

14、其非法财产。”执法机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三十、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采取撒散、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植树等方式安葬,也可以在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塔、陵园寄存。无名、无主遗体的骨灰,由民政部门处理。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材土葬。建设公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二十条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计划、规划与国土、外事侨务、农业、林业、宗教等部门编制全市公墓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设公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海堤防工程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受国家保护的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重点侨务对象的祖坟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除外。 禁止建造家族坟、宗族坟或活人坟。禁止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将骨灰装入棺材土葬,或者在耕地、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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