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架备案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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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二)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8年1月28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

2、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四、行政审批条件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首次安装备案的对象为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六、申请材料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3、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申请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首次安装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三)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五)产品合格证;(六)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八)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窗口:质安站: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表- 23 -附件1:出租及自购

4、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质安站办公室审核(限时1个工作日)质安站负责人审批(限时2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事项承办人审查(限时2个工作日)附件2: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设备信息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制造许可证号出厂编号厂家地址设备购

5、置时间产权单位信息法人(产权人)产权单位地址营业执照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需提供的材料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以上资料均需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标明原件存放处。产权单位声明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填报的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及所提供的材料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备案部门意见资料齐全,予以备案。资料不齐全,不予备案。经办人: 备案机关(公章

6、) (签名)年 月 日备案号码备注注:本表一式2份,建设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各一份。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8年1月28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自治区、地级市、县

7、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申请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建筑起重机械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建筑起重机械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建筑起重

8、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的对象为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六、申请材料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申请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申请表(二)证明产权人变更的资料;(三)证明设备报废的资料;(四)备案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标明原件存放处。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八、非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窗口:质安站:附件:1.行政审批流

9、程图2.申请表附件1:建筑起重机机械注销登记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质安站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时1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限时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时1个工作日)质安站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限时1个工作日)附件2: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注销申请表(用于办理注销备案)设备

10、信息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制造许可证号出厂编号厂家地址设备购置时间原备案编号备案日期申请注销原因产权人变更设备报废原产权人信息单位地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予以报废:1、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营业执照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现产权人信息单位地址营业执照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需提供的材料1、证明产权人变更的资料;2、证明设备报废的资料;3、备案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标明原件存放处。产权单位声明本人 (原产权单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填报

11、的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注销申请表及所提供的材料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备案部门意见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的规定,从 年 月 日起注销编号为“ ”的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经办人签字: 备案机关(公章)时间: 年 月 日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

12、,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地级市、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四、行政审批条件无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地级市、县(县级市)行政区域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的对象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书;(二)验收合格单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证明。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窗口:质安站: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服务窗口当场出具办结通知书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书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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