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远程法理学离线第一次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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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一、名词解释答: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知识理论体系。答: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答: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在我国,法理学这一名称在本世纪二十年代就已出现。它是法学的基础部分,也就是说它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一章 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 法理学答: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2. 法答:法是由国家制订、认可或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

2、会主义社会)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以人的行为和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规定某种权力与责任或权利与义务去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或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3. 法的特征答:法的特征是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相比较而存在的特殊性,是法的现象的外在表现,它与法的概念和本质有着紧密的联系。二、简答题1. 简述法的特征答:(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3)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2. 国家认可法律的情形主要有哪几种?答:国家认可法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

3、些一般的社会规则,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认可方式;(2)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规范以域内效力;(3)判例法国家对判例中所蕴含的法理的分析与归纳;(4)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3. 法的社会规范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法的社会规范性特性表现在,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这一特点又表现为(1)法所适用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殊的个人;(2)法在生效期间可以被反复适用,而不是仅仅适用一次;(3)从法的规范性和普遍性两个属性中还可以派生出法的其他一些属性:如效率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等。4. 法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法是一种具有外在

4、强制性的社会规范;(2)法的强制具有潜在性的特征;(3)法的强制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三、论述题试论述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答:一、法的现象受到社会经济关系制约。二、法的现象相对独立于社会经济关系。1.法的现象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人的理性使它相对独立于经济关系。 2.经济关系不是法的现象的唯一决定因素。 3.法学家与法律家共同体也影响着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4.作为制度或规则层面的法律,与特定经济基础的关系是间接的。 三、法的现象具有形式性与自治性。四、法的现象反映人们认识规律、表达意志到创制规则的过程。第二章 法律要素一、名词解释1. 权利规则答: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

5、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2. 法律概念答:法律概念是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3. 法律原则答: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二、简答题1.法律规范有哪些局限性?答:(1)法律规范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会存在遗漏。 (2)法律规范有僵化的潜在势力。 (3)语言的拙劣性。 (4)法律规范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5)法律规范是抽象的、一般的,适用时总要经过法律推理,而这种推理过程及其复杂,因而也暴露了法

6、律规范的弱点。 2.法律原则有哪些特征?答:(1)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本源性依据。 (2)法律原则具有极强的稳定性。 (3)法律原则不设定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 (4)法律原则对法律适用乃至实施具有理念上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5)法律原则有时也能作为直接的行为规范或作为法律适用的具体依据起作用。 (6)法律原则也有局限性。 3.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与作用。答:一、在法律创制中的功能与作用:(1)法律原则是构建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制定各级法律、法规的依据。(2)法律原则保证了法律系统的有要统一,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法律原则在法治秩序的建设中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二、在法律实施中的功

7、能与作用:(1)指导法律的执行,主要表现在对法律解释和推理有重要指导意义。(2)弥补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第三章 法律的分类一、名词解释答: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2.社会法答:社会法是现代在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一些新的法律类型而作的新的法律种类。它是指既调整国家与个人又调整个人之间的、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方法的法律部门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社会保障法。3.法系答:法系,也可称为法的谱系,是指由于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而形成的具有某种共性的法律的网络。许多国家的法律,由于

8、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等方面表现出相似性,它们就可以构成一个法系。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各种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而制定的、属于法的各种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应当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成为规严整、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二、简答题1. 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间的区别主要有哪些?答:(1)调整对象不同。分别是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市场主体与社会。(2)作用方式不同。分别是国家强行干预、私法自治、宏观调节。(3)法的本位不同。分别是国家利益本位、个人利益本位、社会利益本位。(4)价值目标不同。分别是公平与秩序、自

9、由与效益、公平与秩序和自由与效益的统一。三、论述题试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意义及其形式。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一国的各种规范性法文件进行整理并使之形成系统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国家法制的统一,建立一个和谐一致的法律体系。第二,有利于法律的实施。第三,有利于国家的立法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法律汇编,一是法律编纂。(一)法律汇编法律汇编,也称法规汇编,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编排的活动。法律汇编具有系统化的特点,但是它并不改变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并

10、不制定新的法律,因而不是一种立法活动。另外,国家也没有法律对这一活动进行规范。除国家立法机关进行法律汇编的活动之外,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教学和研究部门也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法律汇编的活动。随着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深入,法律汇编越来越活跃。比较系统的法律汇编的出版,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汇编,国务院法制局按业务性质分类分卷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汇编以及其他组织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等。(二)法律编纂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国家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现行的所有规范性法

11、律文件进行整理加工从而使之成为统一的、系统化的法律或法典的活动。法律编纂既要整理现有的法律法规,消除其中相互矛盾和重叠过时的内容,还需要补充新的规范,因此它是一项国家的立法活动,必须由法定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典编纂曾经在19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蔚然成风,也对发展中国家有深远的影响,但在二战之后,法典编纂则不如过去那样盛行,各国立法多采取单行法的形式。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典编纂在我国历来受到重视,今天我国已有宪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等多部法典,但我国的民法典尽管人们盼望多年,但它却历经风雨,“千呼万唤不出来”,至今尚在酝酿之中。第四章 法律体系一、名词解释1. 大陆法系答:大陆法系也称

12、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2. 法律部门答: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3. 公法答: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4. 法律体系答: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部门法体系。二、简答题1.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答:(一)客观原则。(二)目的原则。(三)平衡原则。(四)发展

13、原则。(五)主次原则。2.如何区别民法、商法与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答:民法法律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同商法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一切平等主体的相关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民法的有关概念、原则也适用于商法,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会逐步得到承认并达成共识。经济法与民法的重要区别在于二者的调整手段和方

14、法不同。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或称经济领域中的纵向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第五章 法律权利与义务一、名词解释答: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有关主体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2.权利答:权利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答: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答: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的总称。二、简答题1. 如何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是现代法律调整的核心

15、?答:(1)法律的调整重心经历了从传统的权力与个人义务之间服从关系到权利与权力之间制约关系的重大转变。(2)如何制约权力、保护权利始终是法治社会中法律重要的任务所在。(3)如何正确平衡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也是现代法律最大的难题所在。2.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答:(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古代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本位;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着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三、论述题试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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