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教职工违纪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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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几年教职工违纪违法案例一、体罚学生致使后果的案例年6月23日晚,三灶镇某学校住堂男生刘某顶撞宿舍治理员,途经的德育处副主任祁某听到后,一句话没说就打了刘某3个“脑勺子”,在刘说“你什么缘故打我”后又打了3个嘴巴。随即,刘某便倒地抽搐起来。学校当即派车送刘某去医院医治。后经调解,祁某补偿刘某医治费用十多万元。2.羊寨镇某学校教师武某,因学生周某顶撞其妻,于2021年11月17日在学校食堂前,推了一下周某,使周躯体失去平稳,被脚后的水泥墩子绊倒。情形发生后,武某夫妇带周某去医院做全面检查,到周某家赔礼道歉,花去费用近万元。二、乱收取学生费用的案例年,益林镇某学校文印社为该校学生复印、装订讲义的前

2、部份章节,每套收费31元,共计14880元。情形发生后,县教育局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校校长行政警告处分。年春学期,公兴某学校向学生违规多收各类测试费、考试费、食宿费28000多元,全数用于发放教师加班补助和食宿费支出。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县教育局决定给予该校校长警告处分。三、参与赌博的案例2021年9月18日5时许,沟墩镇某学校戴某、朱某、刘某、杨某、范某等在实验预备室以10元为底,10元、20元为赌注“诈金花”的方式赌博,被

3、沟墩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场共收缴赌资9960元。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县教育局给予戴某等5人降低职位品级处分。四、不能廉洁自律的案例L刘某,陈集镇某学校某处室原主任。2020年秋学期和2021年春学期,刘某作为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擅自违规为学校3名学生填报申请了助学金,另侵占该校廖某2000元助学金。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县教育局决定给予刘某行政记过处分。2.东沟镇某学校副校长王某,于2020年春节前至2021年4月份,利用分管征订教辅用书的职务之便,前后6次收受教辅用书供给商郑某、季某所送现

4、金及白酒,合计价值人民币373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21年5月11日,王某因犯受贿罪,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8月17日,县教育局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处分。五、人事治理不力的案例三灶镇某学校教师杨某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6月13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刑后,杨某一直正常上班,工资领取至2016年3月。同是该校教师王某因犯故意损害罪,于2021年11月15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刑后,王某继续领取工资至2016年3月。经县教育局调查,该校校长负人事治理方面问题领导

5、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2016年7月19日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六、工作日饮酒或酒驾被处置的案例。年12月9日(礼拜五),吴滩某小学教师陈某中午同意私人宴请时饮酒,2017年1月,县局给予其警告处分。年8月4日,县城某高中董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一小型客车发生碰撞。2021年11月,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9月,县局县局给予其降低耿位品级处分。年4月23日,陈良某小学教师邱某酒后驾车被阜宁县公安局查获。2021年1月,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11月,县局给予其降低职位品级处

6、分。年9月23日,县城某初中教师朱某,酒后驾车与一轿车发生碰撞。2021年9月,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县局给予其降低职位品级处分。七、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案例2016年7月23日上午,益林某小学教师卞某在益北二组222号民房内组织有偿补课,现场有19名学生;2016年7月30日下午,吴滩某小学教师吴某在其吴滩社区的家中组织有偿补课,现场有11名学生;2016年7月30日下午,芦蒲某小学教师高某在阜城镇东方华庭4号楼103室参与有偿补课,现场有13名学生;2016年8月1日上午,县城某职校教师陈某在绿洲半岛9号楼108室的家中组织有偿补课,现场有

7、11名学生;2016年9月8日晚,公兴某小学教师陈某在公兴住处组织有偿补课,现场有6名学生;2016年9月12日晚,县城某小学教师张某在工人文化宫北边一民房内组织有偿补课,现场有23名学生;2016年9月19日晚,县城某初中教师孙某在其位于馥桂园小区的家中为学生讲课,现场有13名学生;2016年9月20日晚,县城某小学教师刘某在清华家园(汶通路)对面“众望家教班”参与有偿补课,现场有17名学生;2016年10月23日下午3时许,益林某初中教师王某在益林镇海陵东路二巷44号的民房中为学生补课,现场有43名益林初中学生;2016年10月27日晚,陈集某小学教师沈某在该校北边居民小区的一套间房内组织

8、学生补课,现场有15名学生。以上参与有偿补课人员,县局都严格给予没收违规所得、罚款5000元、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和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奖励性绩效工资为零、县城学校调至农村、镇区中心学校调至村小或教学点等处置,“包保”的治理干部也同时被问责。八、因驾驶致人死亡案例县城某初中教师张某,于2021年1月驾驶轿车在小区倒车时,与行人沈某发生相撞,致沈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数责任。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因犯法情节轻微,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成飞作出不起诉决定。2016年8月,县局决定给予张某降低职位品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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