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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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效力检验检疫工作很重要,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作法、有关规则、 协定等,都赋予检验检疫机构以公认的法律地位;国际贸易合同中对检验检疫 一般也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使检验检疫工作受到法律保护,所签发的证件具有 法律效力。(一)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在国家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全国人大常 委会先后制订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 生检疫法以及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 和任务,责任范围,授权执法机关和管辖权限,检验检疫的执行程序,执法监 督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从根本上

2、确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二)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四个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确立了它在法律上的 执法主体地位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述四个关于检验检疫的法律,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国 务院成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门和出入境卫生检疫部 门,作为授权执行有关法律和主管各该方面工作的主管机关,确立了它们在法 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1998 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体制改革,实行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体制 合一后,合并成立的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继承了原来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 的执法授权,成为四个法律共同的授权执法部门。鉴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涉外性质,必须强调执法的集中统一与一致对外, 国务院

3、批准检验检疫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由于检验检疫的另一特点是技术 性很强,必须通过检测技术手断来实施法律,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在建 立健全法规体系的同时,加强检测设备和技术队伍的建设,以利通过强化技术 检测力量有效实施法律规定。(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依 法施检的执法基础在上述四个检验检疫法律和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公布后,各种配套法规、规 范性程序文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检疫对象的消毒、灭菌、除虫等无害化处 理规范等,经过具体化和修改补充已基本完整齐备;检验检疫机构经过调整精 干,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责任制度,也已基本适应了执法需要,对于保证检验 检疫的正常开

4、展和有序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此外,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体系,还要适应有关国际条约。迄今为 止,中国已加入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 CODE)X 和亚太地区植保委员会 (APPPC)等,并与世界上 20 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检验检疫协定,使中国的检 验检疫与国际法规标准相一致创造了条件。(四)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的实施,在将近百年发展的历史中,借鉴历史 传统和国际经验,已形成了一个配套体系完整,监管要素齐备的执法监督体 系,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主要有:第一,所有四个检验检疫法规都有一个具有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 其中最主要的是货物的进出口和出入境都要通过海关最后一道监管措施,未经 检验检疫并取得有效证书和放行单据就无法通关过境,人员的出入境则有边防 机构的监管把关来保证检疫程序的有效实施。第二,在海关、边防把住最后一道关口的前提下,检验检疫部门的强制性 报检签证程序,强制性安全卫生检测技术标准,强制性的抽样检查程序也随之 发挥监督机制,使有关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实施。第三,合同规定凭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证书交货结算和对外索赔的,没有证 书无法装船结汇和对外索赔,起到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与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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