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amp#183;32唐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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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 “德本刑用”。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灭亡 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 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 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它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 宽简、稳定、划一。唐初高祖李渊提出“立法务求宽简,取便于时”的思想。唐太宗 即位后也明确指出:“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 生奸诈”。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主

2、要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 唐初立法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因此,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92条,改重为轻的条 款“不可胜纪”使贞观律与开皇律相比,大为宽简。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 与划一。唐太宗要求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即立法必须划一。唐初立法还强调“法 令不可数变”,即要求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二)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朝法律形式由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六种变为律、令、格、式、典 五种。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代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 作用。1. 律。律是唐代的基本法典,如唐律疏议。2. 令。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

3、较为广泛。3. 格。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代 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4. 式。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 定。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永式”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三)武德律与贞观律1. 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2. 贞观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经过11年的 努力,制定贞观律。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旧唐书刑法志。(四)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

4、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 条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彳聿文”的疏议工 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全国, 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 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五)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玄宗下令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修订后颁 行天下,称为开元律疏。(六)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二十六年的时间,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唐六典修订的原 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 刑职

5、和事职六部分,共30卷。内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 奖惩、俸禄、休致、执掌等规定。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 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七)大中刑律统类唐朝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左率府仓曹参军张戣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 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共1250 条,号称大中刑律统类,从而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编修刑律的传统体例,形成“刑统”这种 新的制定法律的格局,并对继唐而立的宋王朝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八)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1 唐律的特点。(1)“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

6、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 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 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 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 治。(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 向以繁杂著称,特别是在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曾将773 万余字的汉律令缩简为126300字,至此,立法发生了重要变革。北齐律在此基础上定为12 篇,949条,内容进一步精简。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

7、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 篇,500条。(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 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如凡加刑,依 次递加一等;凡减刑,依次递减一等。但加刑时,一般不加至死刑,个别加至死刑的,则处 绞而不处斩。减刑时,“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即斩减一等,不是处绞刑而是流刑三千里; 流三千里不是处流二千五百里,而是处徒三年。由此可见唐律刑制为轻的特点。(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

8、的水 准。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 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唐律还进一步 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解释“过失 杀”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跌足,及因击禽兽以 致杀伤之类,皆是。”总之,唐律以其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2唐律的历史地位。(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 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 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9、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 产生了深刻影响。(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 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 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 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二、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 区分公罪与私罪。唐律规定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啲行为为“公罪”;对环缘公 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行为定为“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 从重。2.

10、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对共犯罪区 分首犯与从犯,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所谓“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但 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首犯从重处刑, 从犯减轻刑罚。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 刑不累加的原则。即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如一罪 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 后数。3. 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唐律采用“自首原罪”做法。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犯罪 未发而自

11、首者,原其罪。”即“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对于自 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 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实行“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贝I举重以明 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也就是指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 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 从重处断。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第一, 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

12、以下,收赎。第二,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 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第三, 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5. 累犯加重原则。唐律疏议贼盗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 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即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 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其他犯罪均以此类推。6特权原则。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表现为议、请、减、 赎、当等特权方面。(1) 议。即“八议”,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唐律明确记载:“诸八 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

13、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只是“犯 十恶者,不用此律”。(2) 请。请的规格低于议,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和五品以上 官员,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3) 减。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上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 等。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4) 赎。赎的范围为:“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 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但对被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5) 当。指以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罪。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7.化外人处罚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 类相犯者,以法

14、律论。”即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 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的犯罪,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二) “五刑”制度自隋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后,唐律沿袭之,少有变化,要说变化,只是在流刑上有所改 变。具体内容为:1. 死刑。唐律规定同于隋制,死刑分为绞与斩二种,较前代轻缓了很多。2. 流刑。因将许多死刑改为流刑,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二 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另外规定了加役流,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三年,用以代 替某些较为严重的死刑。3. 徒刑。隋唐律规定都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4. 杖刑。隋唐律规定都为

15、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5. 笞刑。隋唐律规定都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三)主要罪名1. “十恶”。“十恶”是隋、唐、宋时期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封建统治秩序和严重破 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代开皇律正式形 成“十恶”制度。“十恶”具体是指: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 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的犯罪;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的犯罪;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五曰不道,即杀 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的犯罪;六曰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 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犯罪;七曰不孝,即告发或咒骂 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等犯罪;八曰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 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九曰不义,即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 等方面的犯罪;十曰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的犯罪。唐律规定:犯十恶者,“为 常赦所不原”。2. “六赃”罪。唐律中把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 种犯罪称为“六赃”罪。凡犯“六赃”罪者,处刑较重。(四)保辜制度唐律为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沿汉律旧制,特别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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