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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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防止和抗御火灾危害,保证我矿及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法定使命,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分管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认真履行法定使命,全面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年x月xx日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武保部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除重大节假日检查外,每月例行防火安全检查不少于四次。 第十条 各厂、队、班、组,每日班前、班后防火安全自查不少于二次,各岗位每班班前、班中、班后防火

2、安全自查不少于三次。 第十一条 防火检查要从严从细,不留死角,每次检查都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 每月23日遇双休日提前前,各单位将防火检查和其他消防工作书面材料报送武保部防火办,防火办汇总上报集团公司防火办。 第四章 用火、用电取暖管理 第十三条 防火办对各单位冬季取暖用火用电每年x月xx日至11月14日。 第十四条 矿禁止明火部位有:乙炔厂房、制氧车间、瓦斯抽放站、加油站、各类库房,易燃易爆场所、电教室、俱乐部、降配电站、化验室、图书档案资料室、木场、木工房车间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第十五条 重点防火部位的办公室、建构筑物、车间、厂房、工地、商场、食堂、饭店

3、、办公室、集体宿舍、澡塘及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其他场所,用电用火取暖必须经过审核批准。 凡用火用电取暖单位在使用前要逐岗检查定位,写出计划报防火办并领取、填写用火用电审批表,单位领导签注看法盖上公章送有关部门批准后,到防火办领取准许证方可使用;用火由防火办审批;用电由三电办、防火办审批。 用火、用电管理审批要使命明确,手续健全,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 因检修、改造等状况,在禁止明火的场所进行电、气焊割明火作业的,其主管单位事先编制动火部位明火作业安全措施,报三电办、安监和矿有关领导批准,防火办备案,办理动火准许证后方可作业;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措施。 第五章 建筑制定、施工防火管理 第十七

4、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室内装修工程的图纸、制定方案、选址报告等要事先向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法律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看法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防火制定;如必须变更,必须事先征求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没有取得制定资格证书而自行制定的建筑图纸和无建筑资格证书的施工队伍不得制定、施工和使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室内装修工程完工后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领取合格证到矿武保部备案方可使用;未领取合格证书的建筑不准使用。 第十九条 未通过公安消防保卫部门同意,不得拆掉、改动、停用原建筑制定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

5、及其他消防器材、设施。 第二十条 建筑工地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使命,制定各种防火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防火措施,配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设施。 第六章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设置要符合国家建筑制定防火规范和专业规范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各类证件齐全有效、制度健全、疏散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醒目;要严格管理,正规操作,责任到人,持证上岗。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场所在规定范围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要有专人负责安全,未通过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二条 电气和机械设备系统、容器、车辆、工具、劳保用品等要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气瓶帽、

6、防震圈配置齐全;防雷电、防静电设施、器材齐全,每年雷雨前和平常要定期进行检测,坚持优良状态。 第二十三条 搬运装卸要轻拿轻放,摆放规范有序,禁止扔、摔、碰、撞;灌装气体、液体,其流速、流量、压力、置换等符合规定;操作人员要严格职守,正规操作,保证安全;销售、保管人员对品名不符和没有有效证件的领取人不发货;运输人员对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和失效、劣质等物品不装运。要建立帐簿,做到帐、物、卡相符,日清月结,不漏管、不失控。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图纸、资料、选址报告等在动工前和完工后必须报公安消防保卫部门审核批准与完工验收,领取合格证书,并报防火办备案,否则不得动工和使用。

7、 第七章 火灾隐患的整改、登记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矿武保部、消防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据情节轻重下达防火检查记录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下达整改通知书的火灾隐患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队、班组接到防火检查记录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履行签字手续,按时整改,对暂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主管单位书面向矿有关领导报告,同时抄报武保部一份,并在未整改前采用有效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第二十七条 武保部对不能保证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要马上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关键部位的停产停业整改,要及时报告矿主要领导。 第八章 消

8、防安全宣扬、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黑板报、专栏、标语、二五安全活动、通讯报道、召开会议等形式积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制度、指示、文件、有关会议和防火、灭火、逃生技能常识的学习宣扬教育、培训演练,加强员工法律和防火意识,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 每月组织学习、宣扬、教育不少于2次,受教育员工达到单位总人数90%,通讯报道每年x月xx日晒,常常对消防器材、设施、工具进行检查、保养,做到周保养、月检查,到期修理,保证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部位要严格管理消防器材、设施,不得圈占、埋压、挪用、损坏、丢失,因施工必须要停水、改动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及其他消防

9、设施的,要事先征得公安消防保卫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完工修复后要报请公安消防保卫部门验收。 第十章 消防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由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防火安全领导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部位义务消防队、岗位义务防火员等义务消防组织。后两者人数各不少于单位总人数的20% 第三十八条 基层各单位防火安全领导组在矿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接受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监督;义务消防队、义务防火员接受本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公安、专职消防队和武保部的指导,服从调遣灭火救援。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定期组织义务消防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学习、培训演练,请公安消防保卫部门授课,及时做好记录;积极参

10、加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组织的防火培训、灭火演练。 第四十条 各单位每年年初要对本单位的消防组织机构进行整顿、充实,造册登记及时上报矿防火办备案。 第十一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生产部位、工作岗位要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设施、安全指示、疏散标志、警示标志、应急照明等各项设施和标志。 第四十二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以及其它疏散设施在生产、工作、营业、演出、住宿及其他活动期间要确保畅通无阻;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警示标志的配置、安装、使用要符合规定要求,并常常检查、保养、修理,保证在紧急状况下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二章 火灾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上

11、级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时上报火灾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一般火灾,要将火灾经济损失、烧毁物品、数量、面积、起火原因、处理状况等如实填写火灾报告表,上报集团公司武保部和西城公安分局。 发生重、特大火灾,24小时内 逐级上报公安消防保卫部门,随后将填写的火灾报告表及时上报。 第四十五条 认真搞好火灾事故处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三章 部位、岗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部位、岗位要认真落实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度、文件、会议精神,履行消防使命,按章办事,接收上级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业

12、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天天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并做好具体记录。 第四十八条 组织开展本部位、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熟悉消防基本知识,做到四懂、四会、四知、五熟悉。 第四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马上拨打 “119,向火警台报警,同时组织员工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抢救伤员、转移物资等工作;灭火后要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保卫部门查清火因。 第十四章 消防工作评比奖惩 第五十条 矿对消防安全工作每季一检查、半年一考评、年终总结奖惩;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进生产经营工作中,半月一检查、每月一考核、每季一评比、半年一小结、一年一表彰。 第五十一条 对年终考核达90分以上的达标单位、94分以上的先进单位、97分以上的优胜单位分别按照责任书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年终考核未达90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考核500元;未达85分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考核1000元;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取消单位考评资格,依照阳煤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照集团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分别对单位和单位主管、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违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 1 页 共 1 页文章源于网络整理,侵权及时告知删除。(Word格式,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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