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捡到东西据为己有是否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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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捡到东西据为己有是否组成犯罪? 问:我侄子小明,今年15周岁,放寒假了要去云南旅行,在火车站候车时,捡到她人遗失的一个电脑包,包里有些人民币3000元和一部ipad。小明早就想拥有一部ipad,因此就将电脑包占为己有。以后失主经过车站监控录像等线索找到小明,要求她返还电脑包和相关财物,小明拒不交还。失主说要上法院起诉,告小明侵占罪。我想问下,小明的行为能否组成犯罪?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之因此要严格区分被告人犯罪时的年纪,是因为年纪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有决定性作用。刑事责任年纪是指法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

2、年纪。行为人只有达成法定刑事责任年纪,才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17条要求: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有意杀人罪、有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该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她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须的时候,也能够由政府收容教养。依据上述法律要求,不满14周岁的为无刑事责任年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中相对刑事责任年纪的人,即只对第17条中要求的有意杀人等八种尤其严重犯罪行

3、为负担刑事责任,而对其它犯罪行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中含有完全刑事责任年纪的人,不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全部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据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落实“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标准,17条要求了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中国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进行了要求,详细为:将代为保管的她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她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根据前款的要求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依据上述的法律要求,小明捡到了他人的遗忘物,她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中侵占罪的组成要件,而且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失主又明确表示要去法院起诉,所以,小明的侵占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过鉴于她只有15周岁,不满16周岁,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小明的行为不组成犯罪,不过法院会责令她的父母对她加以管教。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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