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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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对其的纳税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兼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种收入时的筹划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 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 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 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

2、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 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 所得进行筹划,首先应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 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 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筹划之一:转化筹划法(1)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

3、用的 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 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叶先生2000年4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 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久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交 税。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2400 - 800)x20%=320(元)因而叶先生4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

4、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 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320 - 175), 一年则可 节省税金1740元。筹划之二:转化筹划法(2)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金。假定朱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0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 - 800=61700(元)其应纳税额为:61700x35%- 6375 = 15220(元)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

5、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x(1 - 20%) = 50000(元)其应纳税额为:50000x30%- 2000=13000(元)因此,如果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其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 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金2220元(15220 - 13000)。筹划之三:分项筹划法在一般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金。例如,刘小姐2000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

6、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 - 800)x25%- 1375=84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x(1 - 20%)x20% = 6400(元)该月刘小姐共应纳税14825 元(8425 + 6400)如果刘小姐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则刘小姐7月份应缴纳个人所 得税税额为:(40000 + 40000 - 800)x35%- 6375=27085(元)因而分开缴纳可以节省税额12260元(27085 - 14825)。二、涉及附加减除费用的筹划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7、。但是,对于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享受3200元的附加 减除费用。这些人主要包括:1. 在中国境内的夕卜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夕卜籍人员;2.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夕卜籍专家;3.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 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根据国税发1999202号文件规定,由于远洋运输船员包括各国船员和外派船员,因此各地在对远洋运输 船员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

8、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 统一性,对于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 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筹划之一:利用附加扣除筹划法作为具备享受附加扣除费用待遇的个人,可以考虑有效地利用该政策,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少缴、甚至不缴 税款。某纳税人,其月薪为10000元,如果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则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 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0000 - 800=9200(元)应纳税额=9200x20%- 375 = 1465(元)但如果该纳税人为在天津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假定为非居民纳税人

9、),其月薪仍然为10000 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 - (800 + 3200)=6000(元) 应纳税额=6000x20%- 375=825(元) 后者比前者少缴税640元(1465 - 825)。筹划之二:内外所得分项筹划法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 判定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 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 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

10、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 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 的所得。涂先生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居民纳税义务人,2000年6月份,从中国境内获得6000元的工资类收入,同时 又从英国获得一定的收入,折合成人民币为10000元。试问,涂先生2000年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 少?如果涂先生能够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在境内和境外分别任职或受雇及工资、薪金标准,那么其来源于国 内和国外的收入可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0 - 800=5200(元)境内应纳税额=5200x20

11、%- 375=665(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00 - 4000=6000(元)境外应纳税额=6000x20%- 375=825(元)境内、境外合并纳税额=665 + 825 = 1490(元)但如果涂先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则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工资类所得应合并征税,其计算过程如下:合并应纳税所得额=6000 + 10000 - 800=15200(元)合并应纳税额=15200x20%- 375=2665(元)因此,较好地利用这一条可以节省税款1175元(2665 - 490)筹划之三:扣除境外已纳税款筹划法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往往会遇到该境外所得已经按照所得来源国税法的规定缴

12、纳了税款的情况, 为避免国与国之间的双重征税,各国一般都规定一定的减免或扣除。根据我国税法,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 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即不 能超过该项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扣除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缴税款时,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原则,即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 内不同的应税项目,应合并计算其抵扣限额,并按照规定进行抵扣。某中国纳税人,1999年在B国取得应纳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类收入60000元,另 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使用费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

13、税 5200 元。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该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税额如下:1. 工资所得:每月应纳税额=(60000 / 12 -4000)x10%- 25=75(元)每年应纳税额=75x12 = 900(元)2.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30000x(1 - 20%)=4800(元)因此,抵扣限额为900 + 4800 = 5700(元)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在B国已经缴纳了 5200元的个人所得税, 而且低于抵扣限额,可以全额扣除,在中国只用缴纳差额部分500元即可。但如果该纳税人在B国已经缴 纳的税款超过了 5700元,则不用再缴纳,而

14、且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里扣除,但只能抵扣5年。三、工资、薪金收入不均衡时的筹划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 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 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 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了。筹划之一:奖金分摊筹划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

15、、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 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 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薪金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 计算应纳税款。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 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例如,某纳税人1999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2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9000元, 试问该纳税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1. 由于这部

16、分奖金是一次性发放的,按照规定其计算过程如下:工资部分应纳税额=(2000 - 800)x10%- 25=95(元)奖金部分应纳税额=9000x20%- 375=1425(元)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1520 元(95 + 1425)。1、2月份该纳税人还应缴95x2 = 19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共应纳税1520 + 190=1710(元)。2 .如果该纳税人和公司老板商议,将年终奖金分三次下发,即12月、1月、2月每月平均发放3000元, 12月的3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1、2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块儿发放,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 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12月的工资应纳税额为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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