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常用法律知识讲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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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农民常用法律知识讲稿 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社区普法教育的讲话摘录 加强社区建设,必须把服务群众、造福居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适应群众安居乐业的要求,努力拓展社区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着眼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大力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团结互助、奋发向上的道德风尚。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群防群治,加强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民事调解工作,维护社区稳定。 (胡锦涛同志在辽宁省大连市同社区干部座谈时的讲话

2、摘录)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标准。要结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制需求。要立足基层,切实加强社区法制宣传教育。 (罗干同志在第六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录) “法律进社区”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1.“法律进社区”活动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1)深入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根据社区居民的特点,充分发挥法制宣传

3、队伍、法制文艺队伍、普法讲师团、法律服务志愿者的作用,向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社区居民法律素质有明显的提高。在社区逐步实现“六个一”:即每个社区应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橱窗,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建设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普法广场或法制公园。(2)大力推进社区依法治理,提高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通过指导社区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使社区建设、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初步健全和完善,社区工作者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社区自治功能得到较好发挥,社区矛盾能得到及时化解,违法犯罪

4、不断下降,社区基本保持稳定。(3)建立健全社区法律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组织广大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深入社区,为社区组织和居民提供及时、快捷的法律服务。 2.“民主法治社区”有哪些要求。 (1)居民自治组织健全,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居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2)民主选举规范有序,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3)民主决策切实落实,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居民讨论决定;(4)民主管理扎实细致,居委会干部依法实

5、行民主管理,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健全,居委会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5)民主监督推进有力,居委会干部依法接受居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居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账目不清、居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6)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居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居委会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7)居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8)治保、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社区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9)社区基础设施完善规范,环境整洁优良,文化生活繁荣,保障服务功能

6、完备,居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3.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及职责。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2)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的决定;(3)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7、,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生活提供方便;(4)开展创建文明安全楼院、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体活动,树立尊老爱幼、拥军优属、帮残助弱、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新风尚;(5)调解民间纠纷,协调居民之间的关系,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团结和睦;(6)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赌博和迷信活动,督促居民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7)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城市公共卫生、城市绿化、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暂住人口管理、青少年教育等工作,以及招生、招工、招干

8、、参军的推荐考察工作;(8)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社区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政务公开。公开涉及居民利益的各项政策、法规和规定,以及救灾、救济款物的募集和发放情况、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定期困难补助人员救济情况等;(2)事务公开。公开居委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居民公约”,居委会制订的社区建设近期发展规划、办实事项目、居委会成员选举和人员选聘情况等;(3)财务公开。公开居委会财务收支、干部工资和补贴、社会赞助费用收支等情况。为落实“居务公开”,各居委会都应设置固定的“居务公开栏”橱窗。 5.社区居民应学习掌握哪些常用的法律法规。 社区居民应

9、根据自身实际,重点学习掌握与工作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学以致用,切实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应学习和掌握的常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选举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税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诉讼法律等。 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

10、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权利。(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6)人身自由

11、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2)受教育的权利。(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14)休息权。(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

12、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计划生育。 除上述义务外,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要求公民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的受教育的机会,公民不得妨碍国家对其子女所实行的义务教育。公民的劳动义务是指每个有劳动能力

13、的人都要从事劳动,并遵守劳动纪律。 7.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三点。(1)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2)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3)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明确宪法和法律对此项权利的限制。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公民只有在遵守

14、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权利和自由。如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游行、示威行为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公民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权利和自由。 8.公民的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作了具体规定:(1)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3)公民在年老、

15、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帮助安排残疾人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9.我国法律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如何规定的。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因涉嫌严重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

16、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10.什么是相邻关系。应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包括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1.什么是民事责任。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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