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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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 办理离婚登记后,立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很难的,所以,签署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成,双方对此无异议。因为有哪些财产、怎样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表现出来,所以双方意见很轻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已完成,说明财产已没有必须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全部,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详细项目和处理方法,应该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该依法分割。这么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另外,还要预防签署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所以,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全部

2、”、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下面从多个详细方面来探讨怎样签署离婚协议:(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含有可操作性。比如,协议约定: “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成,双方对此无异议。”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能够很轻易经过法院处理。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成”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理完结。不过,有哪些财产、怎样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表现。这么,会产生两种对立的看法:第一个,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成,说明财产已没有必须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全部;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

3、产的详细项目和处理方法,应该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该依法分割。因为争议较大,难以协商,所以,通常处理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2)离婚协议一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全部”、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通常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署的协议,是建立在签署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觉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依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所以,该条款风险性较大。(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通常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通常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协议变更手续

4、。不过,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而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通常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降低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它保险方法。所以,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降低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通常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到场,能够委托代理人 包含律师 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需办理公证。假如不包括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通常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所以,离婚协议的

5、签署当然主要,但离婚协议的实施更为主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该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经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推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所以,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推行义务的处罚方法,这么,才能促进义务人推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处罚措施、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最终提醒一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离婚后房屋权属改变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号年月日 的要求,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要求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所以,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

6、征收契税。所以,假如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么,就能够避免房价1.5%3%的契税。(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夫妻共同生活中,通常银行存款关键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尤其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全部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和预防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和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很有必须的。假如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推行义务,另一方也好立即到法院起诉,依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立即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么约定:“各自名下的

7、存款归各自全部”。我们认为这么约定有好有坏,好处于于这么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省墨水;不利之处于于,假如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么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极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全部”,所以,这么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么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所以,为达成公正公平的目标,我们还是提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署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具体列出,包含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么,离婚后一方若发觉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能够经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有意隐匿一

8、方给予少分甚至不分。(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离婚协议中,当事人通常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么,假如一方不推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因为不知对方的详细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所以,在离婚协议时,假如写明股东代码、账号,和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无须要的麻烦。另外,现实中经常有请她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她人的名义,在她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不过,这么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假如代炒人不认可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

9、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所以,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须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有关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须的。(6)企业股权的约定和处理。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包括到企业股权的分割。假如碰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企业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另一方对价赔偿。假如这么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法即可。不过,假如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企业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需符合企业法的相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要求,审理离婚案件中,包括分割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企业的出资

10、额,另一方不是该企业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它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置权的,该股东的配偶能够成为该企业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一样意转让,希望意以相同价格购置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能够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一样意转让,也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置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能够成为该企业股东。(7)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通常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后的30天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十万

11、元。可是,这么约定对于有意拖延推行一方没有处罚方法,所以,提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么,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推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能够达成惩戒的目标。(8)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通常能够约定抚养费给付到 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一 ,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使用方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成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

12、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推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尤其是女方期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有以下多个条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损害她人权益。也就是说,假如另一方不一样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极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9)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婚姻法要求,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

13、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法有明确约定的不多,造成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经过法院确定,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么书写:双方婚生女/子 年 月 日出生 随女方生活,男方每个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个月享受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依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法由双方约定。双方也能够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详细明确一下接送的详细地点和方法。通常而言,每个月探视的

14、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分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详细探视的时间及方法,还能够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10)有关户口的约定处理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成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怎样处理。依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要求和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处理。而公安机关的回复往往是这类请求不

15、符合强迁的法律要求,所以往往也是难以办理。这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百分比即使不大,但时常也有这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要求,造成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怎样预防这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措施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推行迁出义务的处罚方法。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成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无的不便赔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赔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含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赔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要求,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详细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协议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通常情况下,有了这么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主动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假如迁出义务一方不愿加上延时赔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负担法律风险了。假如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三十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实施问题往往也难以处理,当然,假如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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