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系统规定(2019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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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 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 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 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 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 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 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 千克;三轴汽车列 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 千克;(六)四轴

2、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 千克;四轴汽车列 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 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 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 千 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 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 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 3000 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3、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 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 )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 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 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 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

4、 工作机制。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 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 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 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 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 重量等相关信息。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 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一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 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 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 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 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 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 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

6、息化 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 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 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 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 行路线和行驶时间;(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 委托书;(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或者总宽度超过 3.75 米, 或者总长度超过28 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 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

7、、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 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 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 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 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 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 品。第

8、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 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 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 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 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 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 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

9、签订协 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 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 当公开、透明。第十四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 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 技术改造同步实施;(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 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

10、级 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 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 用。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 米、总宽度未超过3 米、 总长度未超过 20 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 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 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 5个工作日;(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 米、总宽度未超过3.75 米、总长度未超过28 米且总

11、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 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 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 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 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 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 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 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 运地省级公路

12、管理机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 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 送的申请材料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 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 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 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

13、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 行政许可的决定:(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 10000 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 千克的;(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 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 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 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 公路

14、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 上自助方式打印。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 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 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 个月的超限 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 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 标志,保证运输安全;(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 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

15、驶;(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 全区域停靠;(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 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 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 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 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 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

16、的监督检查。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证记载的内容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 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 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 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第二十三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 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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