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中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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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推荐1合并范围是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准确与否的关键。在新准则中强调实质性控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新准则与旧规定在以控制权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均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区分为绝对控制(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和相对控制(拥有不足半数的表决权但能够实质控制)两种情况,判断相对控制的具体标准也相同。具体规定为: 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但是,新准则与旧规定在合并范围确定方面存在的差异也是明显的,具体表现如下: 1.小规模子公司和特殊行业子公司。 财政部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

3、依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同时规定,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新准则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强调的是控制原则。按照控制的标准,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只有这样,合并财务报表才能反映由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新准则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内部交易的抵销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 2.联营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 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因为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并不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的定义。因此,不应将这种联合控制主体按比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3.对于取得控制权后又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旧规定允许母公司在取得控制权的当期将此类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 新准则对于当期收购后在报告期末尚未售出的子公司,由于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因此应该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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