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11个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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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尤溪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尤溪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为保证行政执法相对人享有知情权,增加行政处罚的透明度,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结合我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公开内容1.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或权限;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处罚标准或幅度;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相关制度;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二、公开方式相关需要公开的内容应在本单位政务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开栏或采取上网等适当方式公布。三、公开时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每月汇总,并于下个月10

2、日前在本单位政务公开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或网络上公布。 本制度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尤溪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 第一条 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立案调查的,应制作立案报告,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第二条 在对案件调查时(或调查过程中),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对执法人员身份、执法资格验明、查看、确认的权利;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第三条 拟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听证程序除外),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告知,事先告知的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处罚决定和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

3、申辩或听证权利。第四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请求权利的时限一般为3日。也可另行约定,但约定时限应不超过对案件办理周期的时效要求。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执法机构应制作听证通知书,并于7日内告知行政相对人。告知内容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听证的人员组成及组织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第六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并在七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下列方式送达:1.用“双挂号”信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2.行政相对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

4、日,即为送达。第七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的机关和途径。 1.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限为三个月;2.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限60天;3.向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机关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罚金。第八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1.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相对人法律义务;2.超过15日内不履行义务,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3.超过90日内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条 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亦可对行政处罚发相对人发出催告书,催告书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5日至90

5、日内下发,催告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履行义务的最后期限、不履行义务的行政影响和责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等。第十条 依法没收物品的,在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出具没收物品凭证及清单,法没物品依照规定入库管理。案件办结3个月后,由办案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处理。本制度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尤溪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回避和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福建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单位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6、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案件的,应当依法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听证由局办公室组织进行;相关执法单位配合做好听证的有关事宜,参与听证工作。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五条 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科备案。 第六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

7、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分管领导指定相关人员担任,具体组织听证工作;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对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与本案的处理结果

8、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行政违法案件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当事人是指符合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要求或者放弃听证;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正;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

9、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盖有本单位印章方为有效。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

10、,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请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名。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本单位应当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本单位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并于

11、举行听证的3日前将听证案由、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公告。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告知当事人准备有关资料; 听证通知书盖有本局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2、、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交法制机构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

13、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意见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的;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不能听证的;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将要作出

14、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于听证范围的;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尤溪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时限制度1.凡列入卫生行政许可类审批范围的事项等工作,承办科室、承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时限办结并反馈。一时难以办结或无法办理的,须注明承办工作开展情况和原因。2.行政审批各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凡手续齐全,条件完全具备且验收合格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各种证照的申办应严格办结时限并上墙公开。各种卫生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时限规定如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卫生许可证审批)20个工作日;餐饮服务卫生许可7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供水单位卫生许可7个工作日;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7个工作日;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卫生许可7个工作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7个工作日,如:医疗机构审批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在3日内予以明确告知答复); 执业医师注册审批7个工作日;(10)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许可(婚前医学检查) 7个工作日。3.人事工作。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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