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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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是生产技术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生产技术科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章制度。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协助科长做好考核。第3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4条参加矿井远景规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生产接续计划编制,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技措计划。第5条组织技术方案制定、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2、审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6条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分析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对生产技术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控制。第7条参加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第8条参加矿井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第9条组织做好分管的技术统计工作,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或上报各种生产数据、资料和报表。第10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第11条组织做好科室分管专业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12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13条工作中必须尽心尽责,经常深入井下,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二、责任追究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给予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

4、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未贯彻落实国家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第18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9条参加编制的矿井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接续失调,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0条组织编制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和审查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出现明显失误、决策失误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1条对规程、措施落实

5、执行情况监督不力,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2条未及时组织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23条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或上报各种数据、资料和报表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24条在推广安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安全生产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25条未做好分管的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造成资料遗失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主要责任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

6、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配合生产(技术)科科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3条要按照分工

7、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第4条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活动。第5条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7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8、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2条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3条在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5条不能够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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