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预备役军官法最新修订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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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备役军官法(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5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1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征召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第九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

2、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第三条 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之一。预备役军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相应待遇。第四条 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第五条 全国的

3、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军兵种部队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军地预备役军官工作联席会议制

4、度,定期召开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第八条 预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第九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活动,接受政治教育,增强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第十条 对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

5、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第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符合本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四)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五)身体健康。第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退出现役的士兵;(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五)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六)符合预备

6、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第十三条 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置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中选拔预备役军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条件推荐;(二)选拔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由有关预备役部队或者现役部队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审核确认人选,选拔服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三)承训

7、单位组织培训;(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五)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第十五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六条 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确定职务等级。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现役军官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办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师级军官职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

8、,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二)团级军官职务等级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三)营级以下军官职务等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第十七条 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除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职务等级外,其职务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任免(一)营级以上军官职务和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军官职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团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第十八条 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

9、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第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和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预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预备役军官等级、表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预备役军官的荣誉。第二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二)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三)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第二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一)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预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

10、、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预备役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第二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正师职预备役大校、少将;副师职预备役上校、大校;正团职预备役上校、中校;副团职预备役中校、少校;正营职预备役少校、中校;副营职预备役上尉、少校;正连职预备役上尉、中尉;副连职预备役中尉、上尉;排职预备役少尉、中尉。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

11、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为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上级;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职务高的为上级。第二十五条 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工作(任职)年限、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第二十六条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二)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12、授予;(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第二十七条 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第二十八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晋级(一)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高一级;(二)预备役军官由于职务等级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三)预备役少尉至预备役上校军官,符合规定条件和晋升年限的,可以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四

13、)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实行选升;(五)预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突出功绩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提前晋级。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条件、年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预备役上校晋升预备役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二)预备役中校晋升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三)预备役少校晋升预备役中校、预备役上尉晋升预备役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四)预备役中尉晋升预备役上尉、预备役少尉晋升预备役中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官违反

14、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批准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预备役少尉军官。第三十一条 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剥夺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标志式样及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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