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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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交车体广告合同 合同编号:20111024甲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辽宁新丝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康平县农业经济技术开发中心苇塘组法定代表人:姜兵兵乙方拥有沈阳市公交车体广告发布权,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 产品品牌:房地产二、 广告形式:公交车车体三、 路线及数量:212路10辆、258路10辆、240路10辆、135路10辆、221路10辆、218路10辆、219路10辆、228路10辆、207路10辆、237路10辆、224路10辆、248路10辆。四、 广告发布期:1、广告发布期:2个月2、广告预期发布日2011年11月1日至2

2、011年12月31日。3、广告发布期之日起为乙方向甲方出具“广告发布通知书”之日。五、 广告费用及其计算:线路数量单价(元/月)年限总价(RMB)2121025002个月500002581025002个月500002401025002个月500001351025002个月500002211025002个月500002181025002个月500002191025002个月500002281025002个月500002071025002个月500002371025002个月500002241025002个月500002481025002个月50000合计人民币 陆拾万整(大写)六、 付款方式:1

3、、 甲方应按下述约定时间,如期向乙方交纳广告发布费:1)、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天内将定金(广告费用的20%)人民币120000付清。2)、剩余款项甲方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 2、 甲方如未按期付款,每延迟一天,每天应按万分之五的日息计算向乙方交纳该笔迟延款项的滞纳金,滞纳金应连同该迟延款项在一个月内同时缴纳。如果甲方迟延付款或未按规定金额付款,超时十天,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已交纳款项乙方不予退还,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3、 此款项专款专用,乙方不得擅自挪用,否则赔偿款项的10%。七、 广告设计:1、 如甲方需要乙方为其产品进行广告设计,甲方需要在合同预期发布日前十五天内向

4、乙方递交设计必需之资料。2、 如甲方独自进行广告设计,甲方需在预期发布日前十天内向乙方递交符合法律法规及车体广告审批机构要求之样稿。3、 如因甲方对设计样稿反复进行修改或甲方未能按期提供符合要求之样稿等原因造成的广告不能按期发布,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八、 广告制作、维护:1、 乙方负责广告报批、制作,同时负责广告车辆本身的维护事宜。2、 如果发布期间由于公交车事故造成广告发布事实停止,乙方必须在五天内向甲方报告,并负责修复费用。因公交车修复停运的时间,以公交公司书面证明为准,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在正常发布期满后顺延。九、 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线路调换、强制下刊等原因致使不能部分或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遇有事故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十、 广告发布期内如车辆更新,甲方应支付乙方制作费及更新费用。十一、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法规,以及沈阳市相关行政条例的约束。十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及行政条例协商解决。十三、 如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将由乙方所在地法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至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辽宁新丝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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