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XXXX年12月8日讲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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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12-4-16内容提要: 22011年112月8日晚晚六点半,由由北京理工大大学法学院主主办、德恒律律师事务所协协办的“民商法名家家讲坛”第五讲在北北京理工大学学七号楼1008模拟法庭庭隆重举行。本本次论坛邀请请到中国民法法学研究会副副会长、清华华大学法学院院民法研究中中心主任、清清华大学法学学院博士生导导师崔建远教教授为大家讲讲解“合同效力的的理论与实践践”。北京航空空航天大学法法学院院长助助理、学位分分委员秘书、硕硕士生导师李李昊副教授和和北京航空航航天大学法学学院硕士生导导师、法学博博士周友军副副教授到场评评议。讲座由由北京理

2、工大大学法学院硕硕士生导师、法法学博士孟强强讲师主持。我我院民商法研研究所的赵秀秀梅副教授、孙孙天全副教授授、余航老师师等多位老师师也参加了讲讲座。 讲座中,崔崔建远教授以以合同效力为为视角,主要要从六个方面面详细分析了了合同效力的的理论与实践践的问题:第一,合合同未生效。首首先,崔建远远教授首先根根据最高人人民法院关于于适用若若干问题的解解释(一)(法法释1999919号号)第9条第第1款对合同同未生效的效效力进行了阐阐述,并从合合同未生效的的中间状态、过过渡的形式、继继续发展的变变化,详细分分析和讲解了了以下几种情情形:(1)未未生效的合同同具备有效要要件,但不具具备生效要件件,也就是说说

3、此类合同已已经具有当事事人必须遵守守的拘束力,只只是尚无履行行的效力。附附停止条件的的合同在条件件尚未成就的的场合,以及及附始期的合合同在始期尚尚未届至的场场合,均属此此类合同;(22)未生效的的合同在某个个阶段具备了了生效要件,就就转化为合同同生效状态,发发生当事人所所期望的法律律效果,并进进入履行的过过程;(3)当当事人通过其其行为或言词词已经变更了了原合同的生生效条件,且且变更后的合合同已经生效效的场合,例例如当事人在在合同中约定定了始期或停停止条件,在在始期尚未届届至、停止条条件尚未成就就的情况下,双双方当事人都都已经履行了了主要义务,或或一方当事人人履行了主要要义务,对方方认可,此时

4、时则宜认定该该合同已经变变更,去除了了始期或停止止条件;(44)对已经成成立但尚未生生效的合同,因因约定的解除除条件成就或或终期届满而而彻底地失去去效力;(55)未生效的的合同在某个个阶段出现并并持续存在无无效的原因,就就成为确定无无效的合同;(6)未生生效的合同一一直没有具备备生效要件,也也没有出现无无效的原因。其次,崔崔建远教授从从三个方面讲讲解了对尚未未生效的合同同可否部分生生效的情形:(1)根据据A股份有有限公司股份份转让协议第第22.2条条的规定,崔崔建远教授对对受让方的过过错问题进行行了分析:第第一,受让方方对其具备收收购目标公司司的投资者资资格的陈述与与保证不真实实等导致本次次股

5、份转让不不能获得批准准;第二,受受让方未履行行也无法履行行要约收购义义务而导致股股份转让失败败。崔建远教教授认为,受受让方应当承承担该条项下下所约定的违违约金责任,则则必须以该条条约定已经生生效为前提条条件,假如该该条约定尚未未生效,不可可能产生违约约金责任,而而只能产生缔缔约过失责任任(如A股股份有限公司司股份转让协协议在总体体上尚未生效效,但其中的的第22.22条却已经生生效)。(22)崔建远教教授按照AA股份有限公公司股份转让让协议第334.2条的的规定及关关于A股份有有限公司股份份转让过渡期期安排的协议议第3条第第7款的规定定,对部分生生效合同进行行了详细的分分析。(3)崔崔建远教授还

6、还指出,在某某些情况下,对对于未生效的的合同,不宜宜甚至不得促促其向生效的的方向发展,并并举例进行了了阐述。第二,未生生效合同的义义务履行及其其强制执行。崔崔建远教授从从三个方面进进行了讲解:(1)民事事强制执行根根据不同的民民事请求权而而存在不同的的分类。崔建建远教授对金金钱请求权的的执行和非金金钱请求权的的执行、“物之交付请请求权的执行行”与“行为请求权权的执行”的关系、“行为及不行行为请求权的的执行”以及在作为为与不作为请请求权的执行行进行了深入入的分析,还还对意思表示示等问题也进进行了详细的的探讨。(22)不同民事事请求权强制制执行的方法法。崔建远教教授结合具体体案例,对直直接强制和代

7、代替执行两个个方面进行了了分析。(33)报批义务务的履行。崔崔建远教授结结合有关法规规和司法解释释的规定,对对转让方和外外商投资企业业拒不根据人人民法院生效效判决确定的的期限履行报报批义务,受受让方另行起起诉请求解除除合同并赔偿偿损失的相关关问题进行了了详细的解析析。第三三,合同的绝绝对无效与相相对无效。(11)崔建远教教授根据合合同法第551、52条条就自始无效效进行了解释释;(2)崔崔建远教授还还结合德国国民法典第第135条第第1项及日日本民法典第第94条第22项和中国台台湾地区的“民法”第87条第第1项对合同同相对无效对对第三人的效效力进行了阐阐述。(3)崔崔建远教授对对区分不同情情况,

8、对绝对对无效和相对对无效两种制制度分别进行行了详细的讲讲解。第第四,合同的的嗣后无效。崔崔建远教授根根据合同法法的立法目目的及合同法法理论,结合合上海华源股股份有限公司司安徽华源生生物药液有限限公司一案,就就合同嗣后无无效问题给大大家进行了详详细的阐述。最后,崔崔建远教授还还就恶意抗辩辩及其法律后后果、无权代代理人订立的的合同及其效效力等问题做做出了简洁而而明确的陈述述。在互互动环节,同同学们踊跃提提问,崔建远远教授耐心地地一一作了解解答。在在热烈的掌声声中,讲座进进入了尾声。通通过此次讲座座,同学们受受益匪浅,对对合同效力的的理论及实践践又有了更深深入的了解。 撰稿:王梅梅英 摄影:郑坤 审

9、核核:张艳丽 民商法名家讲讲坛第5讲合同效力的的理论与实践践 主 题:合合同效力的理理论与实践 主 讲讲 人:崔建建远 清华大学学法学院教授授,博士生导导师 清华大学学法学院民法法研究中心主主任 中国法学学会民法学研研究会副会长长 评 议议 人:周友友军 北京航空空航天大学法法学院副教授授,硕士生导导师,法学博博士 李 昊昊 北京航空空航天大学法法学院副教授授,硕士生导导师,法学博博士、博士后后、北京航空空航天大学法法学院院长助助理 主 持持 人:孟 强 北京理工大大学法学院讲讲师,法学博博士、硕士生生导师 时 间:22011年112月8日(周周四)18:30 地 点:北北京理工大学学7号楼1

10、008模拟法庭庭 主 办:北北京理工大学学法学院 协 办:德德恒律师事务务所 主持人人:尊敬的各各位老师、各各位同学,大大家晚上好!今天是“民商法名家家讲坛”的第五讲,我我们非常荣幸幸的邀请到中中国法学研究究会副会长、清清华大学法学学院的崔建远远教授来为大大家讲解“合同效力的的理论与实践践”。崔建远教教授对合同法法理论的研究究非常深入,令令人敬仰,相相信我们在座座各位在学习习民法的过程程中都阅读过过崔建远教授授的教材或文文章。目前崔崔老师正在写写作三卷本的的合同法总论论,所以崔老老师今天关于于合同效力的的讲座是非常常令人期待的的。同时我们们还非常荣幸幸的邀请到了了同属工信部部的兄弟院校校、北京

11、航空空航天大学法法学院的周友友军副教授、李李昊副教授来来进行评议。现现在让我们以以热烈的掌声声欢迎三位老老师的到来。有有请崔教授开开始今天讲座座的演讲。 崔建远远:各位老师师、同学晚上上好,非常高高兴到北理工工和大家谈一一谈合同效力力的理论与实实践,选择这这样的题目主主要有两个方方面:一个是是今年中国法法学会民法学学研究会的年年会期间,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副院长某大大法官,他在在会议上从实实务部门角度度提出了一个个研究课题,他他觉得最高法法院以及各级级法院对于合合同没有生效效究竟应该如如何处理,他他们一直在积积极地探索。第第二个方面,就就是前一段时时间,最高人人民法院表示示,他们在实实务当中遇到到

12、有些像行为为的债务等等等如何执行,在在理论上还有有探索的余地地,再加上我我自己在这方方面有些心得得,今天就和和大家交流一一下。 关于合合同未生效的的问题,在我我的印象里,我我们的民法法通则、合合同法都没没有进行正面面的展开。依依据合同法法第44条条第2款的规规定,有些合合同需要审批批、登记才能能够发生法律律效力,但是是没有办理这这些手续的合合同的效力到到底处在一个个什么样的状状态,并没有有作出严谨的的规定。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若若干问题的解解释(一)第第一次明确指指出这种状况况就是未生效效。我个人认认为这部司法法解释在合同同法、合同效效力的历史发发展过程中做做出了重要的的贡献,提出出了这样的概

13、概念和制度。 合同未未生效的现象象是一个怎样样的法律效果果,我们应该该怎么对待它它,这是需要要我们进行深深入研究的。我我感觉它可能能是一个中间间状态,还要要看它的演变变和发展,我我归纳了六个个方面: 第一种种类型,未生生效的合同具具备有效要件件。关于有效效要件在立合合同法的时候候,本来草案案里有一条正正面的规定,把把民法通则则第55条条具体化到合合同里面,但但在讨论的过过程中,当时时法学研究究的社长张张新宝教授提提出,在正面面规定有效要要件,在反面面规定无效、被被撤销、效力力待定,中间间可能有它们们涵盖不住的的情况,这样样就会显得被被动。因为规规定了无效、被被撤销、效力力待定,除了了这三个以外

14、外,它还有另另外的情况。如如果正面不规规定的话就可可以都涵盖进进去,这样在在逻辑上比较较周严一些。最最后法部委采采取了这一意意见,没有进进行正面的规规定。 但是我我们在处理这这些的时候,还还是离不开合合同效力的问问题,人们仍仍然从理论上上把民法通通则第555条移到合合同法来;再者就是合合同法规定定的时候,它它有了要约、承承诺的制度,这这比经济合合同法、涉涉外经济合同同法、技技术经济合同同法进步很很多,那些法法律很多只是是说合同依法法成立就具有有法律约束力力,并没有提提到成立的程程序,合同同法在这方方面做出了很很大的贡献。后后来合同法法司法解释二二第2条第第一次规定了了合同成立的的要件,概括括起

15、来就是当当事人、标的的。最高法院院有关法官在在解释这个规规定时认为,这这个标的包含含了数量。我我个人不太同同意这种解释释的路径,我我觉得标的必必须有质量和和数量才能最最终加以确定定,因为无论论是质量也好好,还是数量量也好,它都都属于标的的的范围,不属属于独立于标标的的另外一一个要件。另另外一个要件件我感到就是是意思表示一一致,但是司司法解释条文文上并没有出出现意思表示示一致、合意意之类的描述述,它只规定定了人、标的的、数量这三三个方面。这这可能和负责责起草司法解解释的法官在在这方面的理理念有关系,他他们一致认为为人、标的、标标的的数量这这三个要件。而而我们认为人人、标的、合合意这三个方方面是成立要要件。如果理理解成立要件件和有效要件件是对应的可可能就更清楚楚方便一些,在在成立要件上上只要求有人人就行,至于于人是什么样样子的并不规规定,但是有有效合同的要要件里面就体体现出来,就就是这个人必必须具有相应应的行为能力力,这就跟成成立要件的要要求更进一步步。 在标的的方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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