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真模拟法庭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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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XXX分会2004中国贸仲X字第0010号关于HUA X2004111号仲裁案仲裁通知书福元市电力公司:关于题述争议仲裁案,申请人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12月16日向我会递交了以你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中外合作经营纠纷仲裁申请。我会秘书局随函转去申请人提交给本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请查收;并按照仲裁规则有关规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的45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在60天内提交反请求书。特此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XXX分会2004年12月20日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其它信息

2、略)被申请人:中国福元市电力公司(其它信息略)案由:中外合作经营纠纷仲裁请求:1. 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的约定是造成提前终止合同的主要原因;2. 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600万美元(自仲裁立案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利息);3. 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担保费。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其前身为福元市电力局)在1993年初开始接触,有意在中国福元市共同投资建立火力发电厂;经协商,双方于1993年12月1日签订了举办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厂项目意向书。1994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下称合作合同)和福元发电

3、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在福元市建设、经营装机总容量为3.5万千瓦的柴油发电厂。1994年4月4日,福广省对外经贸委以“福经贸资批字(1994)08号文”批准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生效。1994年4月8日,福广省人民政府以“外经贸省合作证字(1994)016号文”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4年4月15日,合作公司福元电力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企肇副字第1155号)。然而在其后的合作中,被申请人称其在该项目的配套资金被市政府挪用,不能按照合作合同约定的期限出资,导致合作公司不能如期完成厂房等基建设施,已到岸的瑞典RRR发电设

4、备只能在广州保养,已在德意志FDS公司制造完毕的柴油机设备不能按时运抵合作公司。自1995年底开始至1997年1月份间,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贷款人WWW银团和申请人融资的担保人巴伐利亚FFA公司(下称申请人担保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和福元市政府就项目问题进行磋商。1996年1月22日,福元市市委、市政府在合作公司召开了现场会议,会后,福元市政府办公室以“福办函19965号文”作出关于加快福元电力有限公司3.5万千瓦电厂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承诺解决被申请人投资款项不到位的问题,决定由市委、市政府和市供电局统一协调各方面关系,争取在1996年3月底前和1996年6月底前由福元市供电局分配落实资金。19

5、96年7月11日,合作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并邀请WWW银团代表列席会议,签署了福元市福元电力有限公司会议纪要1996。后经过双方努力,合作公司于1996年12月1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了公司重组方案,并批准对原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根据重组方案,申请人从申请人担保人FFF集团公司借款880万美元用于福元电厂的继续建设。1997年1月17日,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修订本)(下称修订合同)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修订本)(下称修订章程),对双方的出资比例重新做了规定,增加了申请人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中所占比例。同日,合作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方签署了3

6、.5万千瓦福元柴油机发电厂经营管理与购电协议(以下称购电协议),福元市财政局、福元市经济委员会、福元市水利电力局、福元市大地水泥厂、福元市锻造总厂等五家作为购电协议的担保方,向合作公司出具了不可撤消的履约担保。1997年1月28日,福广省对外经贸委以福经贸资批(1997)04号文批准了修订合同和修订章程。1998年6月5日,合作项目终于建设完工,并通过了验收。自1997年6月起,由于被申请人突然以“国家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合作公司支付高额的“上网配套费”并限制其上网电量,导致其不能并网发电,乃至无法经营。尽管在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因被申请人缺乏诚意,有意撕毁合同,导致争

7、议非但未能解决,反而日益激化。2000年1月26日,合作公司召开了全体董事会议,就继续经营的可行性和终止合作公司事宜进行了专题讨论。出于无奈,申请人最终同意提前终止合作合同。2000年5月15日,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修订合同。合作公司依法组成了清算委员会,进入清算阶段。2001年7月9日,合作公司清算委员会完成了公司财务清算工作,并向合作公司董事会提交福元市福元电力有限公司清算结束报告。2001年至2003年期间,双方就合作公司清算委员会善后工作的安排、投资损失责任问题及土地厂房管理工作交接等问题经多次磋商,因被申请人拒绝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合同责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12月15

8、日,双方代表及合作公司代表签署了关于设备退运后工作安排的共识同意在向海关办理设备退运手续后就上述问题继续进行协商。但由于被申请人一直不承认其违约行为,否认其应承担的合同责任,虽历经数次协商,终不能达成协议,特提请XXX分会就上述纠纷进行仲裁,依法裁判。此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XXX分会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04年12月13日附件:1. 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为方便本次模拟仲裁比赛,将两个文件合并,仅提供相关条文);2. 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修订本)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修订本)(为方便本次模拟仲裁比赛,将两个文件合并,仅提供相关条文);3. 购电

9、协议;4. 关于终止福元电力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议决议; 5. 关于设备退运后工作安排的共识附件1: 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为方便本次模拟仲裁比赛,将两个文件合并,仅提供相关条文)1994年3月1日第三条:双方的出资、合作条件以及主要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1 双方投资构成: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604.941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554.591万美元,占总投资额的21.29%;外方投资2050.35万美元,占总投资额的78.71%。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41.98万美元;其中:中方的出资额为221.8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1.29%;外方的出资额为820.14万美元,占注

10、册资本的78.71%。2 双方合作条件:中方合作条件:(1) 以“三通一平”的土地使用权作价68.97万美元;(2) 投入相当于310.33万美元的人民币现金和175.32万美元现汇用于购进设备不足部分资金及部分流动资金。外方合作条件:(1) 投入2050.35万美元用于进口意大利GMT柴油机及配套发电设备和部分流动资金。3 双方出资期限:(1)中方出资期限:a) 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投入土地使用权及出资进口设备CIF总价款的5%,即91.65万美元;b) 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投入相当于43.18万美元的人民币现金;c) 其余认缴的出资额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个月内全部投入。(2)外方出资

11、期限:a) 按设备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支付进口设备CIF总价款的10%;b) 外方投资的头三台柴油发电主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中方付出设备CIF总价款的5%的订金后九个月内运抵中国黄埔港,交付给合作公司;c) 其余认缴的出资额应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三个月内到位,保证进口设备运抵中国广州市黄埔港口。第十八条:双方同意在合同存续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并接受其管辖。第二十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附件2: 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修订本)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修订本)(为方便本次模拟仲裁比赛,将

12、两个文件合并,仅提供相关条文)1997年1月17日第三条:双方的出资比例约定如下:1.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957.1043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183.604万美元,占总投资额的6.2%;外方投资2773.5033万美元,占总投资额的93.81%。2.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182.8417万美元,其中:中方的出资额为183.60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5.52%;外方的出资额为999.2377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84.48%。3. 被申请人出资期限为:(1)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投入土地使用权及出资进口设备CIF总价款的5%,即91.65万美元;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投入相当于43.

13、18万美元的人民币现金;(2)其余认缴的出资额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个月内全部投入。4. 申请人出资期限为:(1)按设备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支付进口设备CIF总价款的10%;(2)申请人投资的头三台柴油发电主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被申请人付出设备CIF总价款的5%的订金后九个月内运抵中国黄埔港,交付给合作公司;(3)其余认缴的出资额应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三个月内到位,保证进口设备运抵中国广州市黄埔港口。第七条:重组后电力的销售:1. 双方同意合作公司所生产的全部电力(每年不少于12000万千瓦时),由中方收购并入地方供电网安排使用。2. 中方保证在合作公司的设备正常生产的情况

14、下,允许合作公司每台机组每年运行不少于4667小时,生产电量每年不少于12000万千瓦时。第十四条:重组后风险责任的承担:3. 双方确认合作公司所发的电不能上网或中国法律、法规、条例及政策的变化因素导致合作公司不能正常运作所产生的亏损及债务由甲方(即中方)承担。4. 双方确认因福元市方面的原因使合作公司未能足额发电或未能足额收取电费所出现的财务问题,由甲方(即中方)承担全部责任。附件3:购电协议1997年1月17日第2条:如因甲方(即中方)或福元市方面的原因,未能使发电厂按年最低发电量生产和销售电力,甲方仍需向合作公司支付年最低发电量12000万千瓦时的电费。第5条:甲方(中方)从出线点取用的

15、一切电力应按不低于0.7元每千瓦时的基价予以支付。第9条:甲方(中方)必须按双方制定的年发电量计划收购所有输送到出线点的电力并支付电费。附件4:关于终止福元电力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议决议2000年4月7日鉴于双方无法对上网配套费、电量等问题达成一致,亦无法继续筹措维持公司所需的资金,为制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双方同意终止合作公司。双方意识到,合作公司无法按合作计划运行,制止合作公司损失的扩大是双方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因此,双方同意终止合作公司。附件5:关于设备退运后工作安排的共识2003年12月15日双方代表及合作公司代表仅就下列问题达成共识:同意外方向海关办理设备退运手续;为此,中方将提供有关退运方面的凭证,并就与海关的联络提供便利条件;双方将力争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上述及其他有关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XXX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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