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革开放与民众法律意识的进化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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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水行政主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改革与民众法律意识的进化 摘要:改革不仅带来了经济的开展与物质的繁荣在更深的层次上是促成了人们法律观念的进化。伴随着改革的进程民众在法律意识上逐渐积淀起规那么意识、平等意识与维权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法治的根底程度形塑了现代公民的法律形象。当然在法律意识方面当代中国也存在着种种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观念上来加以合理解决。 从法理上说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有关法律的知识、观念、心理、态度的总和。假如律的事业是群众的事业那么民众的法律意识那么表达着一个法治状况的整体程度。同样“人的整个生活整个都形成于法律意识的参与之中并在其主导之下而且对于人来说生活就意味着按照法律意识

2、去生活在法律意识的功能和术语中生活:因为法律意识永远都是人类伟大而必要的生活方式之一。虽然这是从人生活中的“应然层面来进展的法律意识功能的定位但实际上当法律业已成为一种普世性规那么并因此约束人们的日常活动时民众的法律意识程度就会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产生亲的互动。换句话说在人们普遍拥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时立法、执法、活动就可以顺利地得以展开法律因此成为社会生活的权威规那么;反之法律那么可能在人们的漠视与躲避之下失去其应有的效用。这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制度的出发点是:公民之所以可以履行日常生活中大局部法律义务是出于他们的法律意识而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害怕会承当不利的后果。要只是这样

3、的话那么所有的和执行加起来也是难以维护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的。改革作为当代中国一项伟大的运动不仅促成了社会物质生活的繁荣也同样带来了人们精观念的进步。其中法律意识的积淀与升华就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改革对于形塑当代中国的重要影响。 中国改革的进程是与法制建立同步进展的。当标志着改革角吹响的十一届三中公报公布时就可以见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的法制建立的十六字方针这也说明以同志为首的第二代指导集体高瞻远瞩地预见到了法制在建立现代化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并以此作为改革的制度保障与政策前导。随着法制建立在一片废墟上搭建起初具规模的制度大厦时民众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呈现出良好的开展态势。自然法律意识涉及到

4、人们精理念上的各个局部要想一一列举终究改革促成了哪些法律意识的开展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以下三种意识即规那么意识、平等意识、维权意识的产生与开展直接代表了改革以来人们法律意识的进步。当然民众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仍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开展过程在这其中需要警觉某些不良法律意识的产生与膨胀并且在制度上、观念上进一步完仁慈好法律意识存在的社会环境。以下我们即分而述之。 一、规那么意识 按照规那么而生活本是人们生存的常态所谓“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即指此意。然而建国以来伴随着法律虚无的高涨轻视规那么、践踏法律反倒成为人们的心理常态。同志的子曾就他们的父亲在中的遭遇作了人心酸的:斗争会完毕了爸爸被押回他

5、疲惫已极余怒未息立即按铃把机要秘书叫来。爸爸拿出义正词严地说:“我是的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保卫的尊严。谁罢免了我要审讯也要通过人民。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不让我讲话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进犯。破坏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平心而的并没有错他借助“尊严来红卫兵践踏法律的言也很有力量但问题在于那样一个目无法纪的年代讲、讲尊严似乎都是对牛弹琴。没有对规那么的尊重规那么本身的建立即毫无意义;同样没有规那么意识的存在社会即可能陷入如那样一种的时代。 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特别是“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写入法治所内蕴的规那么意识即成为人们日常生活观念的重要局部。在

6、现代民众规那么意识的主要表现是:(1)人们将规那么作为自己主张权利并同别人建立关系的根底。当人们提出“我有这个权利时他们实际上就是以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证成自己主张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同样人们也深知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讲究法律规那么是其防止不利结果的主要凭籍。财产交易再也不相信所谓的“君子协定而是以一纸合同来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文书应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本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从而可以保证在日后可能出现的争执中立于不败之地。(2)人们将规那么作为解决与别人之间纠纷的前提。在法制欠缺的时代当人们之间发生纠纷时崇尚的是。迷信的是权威但在今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私力救济存在的种种缺乏因此都尽可能诉诸法律的渠

7、道通过来解决纠纷消弭纷争。(3)人们通过规那么的存在可以合理地预别人的行为从而减少生活、决策与判断的本钱。正如庞德所指出的那样:“在文明社会中人们一定要能假定其别人不会成心地进犯他们。即:但凡采取某种行动的人将在其行动中以应有的注意不使其别人有遭到不合理损害的危险。所以当我们穿过街道时可以合理地望不会有人不顾红绿灯的交通理规那么而开车撞到我们身上来。正是对别人也同样能遵守规那么的待所以我们无需顾忌飞来横祸当然也就不必要在生活方案的安排与日常的交易活动中付出太多的预防本钱。(4)人们以信守规那么作为文明人的标志与表达。在法治的社会中“存在着一种由集体感和正当理解的利益加以规定的自我限制它或许并不

8、经常引导我们的所为却给所为加以一定的界限。因此应当要求文明人要像他所希望别人对待他的态度那样去对待别人。法律本身就是文明社会中确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那么自然它也寄望于生活于其间的人们可以信守文明社会的规那么。在这里是否遵守法律成为人们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尺。这正如我们常将随地吐痰、电梯吸烟作为不文明的举动一样不遵守法律也同样被视为是不文明的标志。 二、平等意识在这里我们将“平等作为一种生活态度来加以理解。换句话说所谓平等是一种出自于人的内心的对别人的尊重而不是居优势地位者对处于优势状态的人的一种仁爱的施舍。改革以来随着人的尊严的提倡、保护的深化人与人之间应当处于平等的地位业已成为人们内心固有的情感

9、诉求。当人们被歧视性地加以对待时他(或她)就必然会产生出一种发自内心的屈辱感。正因如此就业平等、教育平等、地区平等、性别平等多种平等诉求构成了现代社会法律生活中缤纷多彩的一页。 那么改革所带来的平等意识终究表达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从个人与的关系而言人们不再视自己为附属于的附庸而是有着自己身份与地位的法律上的主体。在专制社会其“唯一的原那么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专制君主总把人看得很下贱。他眼看着这些人为了他而淹在庸碌生活的泥沼中而且还像癞蛤蟆那样不时从泥沼中露出头来。然而随着改革的推动人们的自主意识日益增强人们不再以简单的“指导一服从关系来定位与个人的关系而是将自己视为是的主人既有权对的活动

10、积极参与加以监视也有权向主张权利表达。这种对中国长以来存在的的反动本身就说明了人们业已将自尊、自主作为自己行为的指针并以此来衡量行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其次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言人们不仅表达出对于社会事务的积极热情而且通过对社会事务和社会活动的广泛参与说明了其与别人一样都是社会上的平等主体。从社会的层面说平等本身就表达了社会意欲造就的一种状态那就是在这个社会之中没有人被视为劣等公民;社会公正、社会平等都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口它说明社会有维护公正、平等的义务。社会通过等级、身份而造就社会的不平等时这就是个典型的专制社会。随着经济的开展与人口的流动不再会存在某些人不得涉足的地域、行业社会对其所有成员

11、平等。简言之在经济的社会里不再以身份、性别、民族、种族等来衡量一个人的地位而是为所有成员提供了一个平等竞争、互相合作的平台。以农民工进城为例当最初的农业大军进入城时城里人往往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来对待这些民工但如今人们已经意识到没有这些人的存在城将不再会正常地运转。可见改革带来了社会的性与包容性。 再者从个人与别人的关系来说改革带来的人们观念上的重大变化就是使人认识到自己和别人一样都是有着价值、尊严的主体。、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平等是人在理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说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

12、际的同一也就是说它说明人对人的社会的关系或人的关系。对此可以作出的诠释是:(1)平等是“自我意识的表达它是社会中的人意识到自己是和别人一样的生命个体时所产生的观念而这种观念由于契合了人类的正义理想因此也是一种值得重视的观念与行为准那么。(2)平等的理既可以存在于人的理念之中但同时也可以成为行动的指南激发人们去实现社会的平等与正义;(3)平等“说明人对人的社会的关系或人的关系这又与公正的观念统一在一起都是为了安排合理的人际关系而从社会中开展起来的观念形态。按照恩格斯的现代意义上的平等意味着“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地位和社会地位。这就把社会关系与公正的观念联

13、络在一起只有在社会的场景之下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平等。所以平等是公正内容在法律上的细化或详细化它有利于落实法律所欲达致的境界使法律真正表达人文、人道的精内涵。 三、维权意识 在谈到当代人们所具有的维权意识时让我们先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这一著名演讲中的阐述。在耶林看来“每一项权利无是民众的还是个人的都是以坚持不懈地准备自己去主张它为前提。假如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无人去加以实现或者这种权利在被进犯时受害人隐忍不发那么权利终究会变成一纸空文在现实社会中毫无意义。所以要使权利得以施行没有他途只有一个即“为权利而斗争。“没有这种斗争即对不法的抵抗法权自身将被否认。只要法权必须被理解为还击不法

14、只要世界存在这一还击是持续的为法权而斗争仍不可防止。因此斗争不是法权的生疏人斗争与法权的本性不可分地联在一起斗争是法权的概念的要素。从历史上来看所有权利的获得、所有法律的进步都是人们前仆后继斗争的结果;从现实来看任何一个人的权利要得以合理和周全的维护也只有通过斗争才可能实现。“法非不费吹灰之力便降临于民众他们必须为之角逐和争夺、斗争和流血正是这种情况把他们与他们的法严地联络起来正如在分娩时母亲与孩子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正是权利的丧失才会引起发自肺腑的痛楚而也只有通过斗争才能使失去的权利得以恢复因此权利在人们的生命、生活中显得那样珍贵。那么为权利而斗争是否意味着人们只是计较于物质的利益而一味忍让

15、、妥协是否就意味着道德的高尚呢非也!即使以财产权而民众为之所发生的争执也不能以纯粹的物质利益来加以对待。实际上在为权利而进展的斗争中“关涉的不仅仅是物的价值不仅仅是防止金钱损失而且是张扬在物中的人格本身主张个人的权利和声誉。换句话说权利之争外表上是利益之争但权利本身是附着于人而存在的。在权利的背后隐含的是一个个对权利拥有占有、使用、处分的人格者对权利的蔑视或进犯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权利所有人尊严的与伤害。因此对于人们而言诉讼标的可能是微缺乏道的诉讼本钱可能是极为高昂的然而人们还是会义无反顾地拿起法律武器与加害人对簿公堂。为就是因为诉讼所要到达的是一个更为高尚和更为理想的目的:“张扬人格本身和个人

16、的是非感!正是因为这一根本性目的的追求诉讼作为保卫权利的手段应当服从于行为人的理想目的。所以“落利人眼帘的诉讼造成的一切牺牲和烦恼统统无足轻重对他而言目的补偿了手段。诉讼由此成为人们必然的道德追求也就是通过这种方式从而迫使成认其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随时听到“心灵之声对他的召唤:“不可退缩之于他这不关无用的标的物而关乎其是非感其自尊格质言之之于他诉讼从一个单纯的利益问题变成了一种人格问题。正因如此为权利而抗争不是锱铢必较的小人之行而是为维护、保卫自己尊严与人格的正义之举。 当代的中国人当然不是按照耶林的教诲去进展维权的行动然而在今天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却正如耶林所描绘的那样英勇地拿起法律武器对政策、制度乃至进展权利的抗争。就人们对权利的态度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保有权利、主张权利和维护权利三种态度:保有权利是消极地守护着自己的权利不至于被别人进犯;主张权利那么是源于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向、社会和别人主张自己的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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