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财大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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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综合分析1、市民甲购买健康保险后在保险期内不幸受到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甲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理赔,保 险公司同意给予理陪。问:该保险理赔关系由几个法律事实引起?分别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分析要点】(1)、甲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理赔法律关系。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作为、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一般为自然事件)。(2)、该法律关系是由事实构成引起的:第一,甲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法行为);第二,甲不幸受到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即保险事故的发生,甲购买的福利彩票中了二等奖,去兑奖时,2、年满17周岁的甲在一家加工企业工作,每月有1800元的固定收入。工作人员说甲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要求甲的监护人前去领奖。问:工作人员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分析要点】(1)甲年满17周岁,有固定的收入,以自己的合法收入为生活来源,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彩票销售时没有公告未成年人不得购买。(3)工作人员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3、某公司向社会吸收连锁加盟,客户甲与该公司某连锁店发生纠纷,客户找到公司进行交涉,该公司表示:客户 是与连锁店发生的纠纷,客户应该直接与连锁店交涉,与公司无关。问:公司的这种说法合法吗?【分析要点】(1)公司的说法不合法。(2)连锁店是公司的经营部门,不是法人主体;公司是法人主体,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连锁店 没有资格

3、)。4、甲、乙、丙3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农用拖拉机,承包农田翻耕、收割业务,事前言明按照各自三分之一的比例 分担费用、分享收益。1年后,甲要到外地亲戚处合伙做服装生意,准备将自己的份额作价人民币500元转让给丁,乙、丙知道后希望甲将其份额以300元卖给他们,甲与乙、丙发生纠纷。问:(1)甲、乙、丙之间存在那种法律关系?(2)应该按照怎样的法律规定处理?【分析要点】(1)甲、乙、丙之间是按份共有的法律关系,甲、乙、丙按照份额对共有财产(拖拉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2)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甲)可以出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乙、丙要求以300元购买甲的份额,比甲卖给丁的价格

4、(500元)低,没有优先购买权。甲可以将自己的份额作价人民币500元卖给丁。5、甲企业将“飞跃”商标用在自己生产的儿童书包上并获准注册,后来又将它用在自己生产的儿童服装上,但未 申请注册。2年后甲企业发现乙企业在其生产的儿童书包上使用的“飞腾”商标与自己的“飞跃”商标近似,并正准 备申请注册,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制裁乙企业的侵权行为。问:乙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企业商标权的侵犯?【分析要点】(1) 甲企业将“飞跃”商标用在自己生产的儿童书包上并获准注册,“飞跃”牌儿童书包受法律保护,甲企业使用在儿童书包上的“飞跃”牌商标是注册商标,甲企业对它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任何人未经甲

5、企业的同意,不得使用其注册商标(“飞跃”牌)。(2) 乙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甲企业)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儿童书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飞跃”牌)近似的商标(“飞腾”)。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判定“飞腾”商标与“飞跃”商标近似,乙企业的行为构成对甲企业商标权的侵犯。6、日本公民甲于1998年8月18日就一种新型灌溉机在本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年9月30日法国公民乙以同样的主题在本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次年,甲于8月20日就同样主题在中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乙于8月28日在中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公民丙也以同样的主题于6月20日在本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假设甲乙丙所在国相互承认优先权、三项

6、专利申请都符合中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条件。问:中国专利审批机关应将专利权授予谁,为什么?【分析要点】(1) 我国的专利权审批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将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权申请的人。1999 年 81999年8月20日。乙在国外1999年8月28日,两次申请20日作为乙在中国的申请日。中(2) 甲在国外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1998年8月18日,到中国以同样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月20日,两次申请间隔时间超过12个月,不能享有申请日优先,甲在中国的申请日是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 1998年9月30日,到中国以同样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 间隔时间在12个月内,可以享有申请日优先,中国专利审批机

7、关应当将1998年8月国公民丙的申请日是 1999年6月20日。(3) 根据申请在先原则,中国专利审批机关应将新型灌溉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法国公民乙。3、综合分析1、中国公民甲、乙、丙、丁 4人经过协商,决定设立一家从事贸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初步商定的意向中有以下内容: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甲以专利权作价 300万元出资,乙以商标权作价200万元出资,丁以非专利技术作价200万元出资,其余由丙以货币和实物出资;公司设立经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批准;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后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由于公司 规模较小决定不设

8、董事会。问:该公司设立意向中有那些是违法的?股东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但是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公司设立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不需要召开创立大会。公司设立采取登记主义,一般的贸易公司不需要政府批准。 由发起人选举的董事会申请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解析要点】30%(1)(2)(3)(4)(5)2、上述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经营,业绩良好,准备向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向原发起人、法人和公众统一发行无 记名股,其中部分为无额面股,对原发起人实行8折销售。问:该公司准备的新股发行有那些是违法的?【解析要点】(1) 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发行的应当是记名股。(2)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发行无额面股

9、。(3) 股份不得折价销售。准备将其中部分转为资本。50%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3、该股份有限公司已有法定公积金 1000万元, 问:该公司还要提取公积金吗?能将多少转为资本。【解析要点】(1)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2)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6、综合分析可供#号钢材1500吨,每顿人民币*元,运输方式送货上门,但将每吨价格低50元,6月20日前答复;甲于6月18日复1、甲与乙有常年的业务联系。甲于6月6日去函:同意后5日内送货;乙于6月10日回函:同意来函条件, 函:同意价格降低,但要上门提货,6月28日前答复;乙6月26

10、日答复:同意。问:分析双方信函的法律意义,合同是否成立?【解析要点】1、甲与乙有4份来往信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4份信函分别是:(1) 甲6月6日给乙的去函是要约。该函是特定的要约人(甲)给乙(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内容具体明确,包括了订立合同需要的主要内容(“#号钢材1500吨,每顿价格明确,运输方式送货上门”等);表明对方接受受其约束(“同意后5日内送货”)。50元)。(2) 乙6月10日甲的回函是新要约。因为该函对甲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每吨价格降低(3)甲6月18日的复函是新要约。因为该函对乙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甲要求“上门提货”)。(4)乙6月26日的答复是承诺。因

11、为该答复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2、同生效。甲与乙的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的方式是要约和承诺,乙6月26日的答复到达甲时,合甲企业拥有一座临近码头的3层厂房,已被规划局通知列入拆迁规划,乙看中该厂房交通便利,与甲协商签订年的厂房租赁合同。甲企业没有告诉即将拆迁情况。1年后,该厂房按规划拆迁,乙企业被迫中断生产另找厂35万元,乙企业要求甲企业赔偿。2、为期5 房,6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在此期间共损失人民币问:乙企业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解析要点】本题考核缔约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

12、情况,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行为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乙企业可以请求法院 确定甲企业的缔约过错责任,赔偿因此行为给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3、甲与乙订有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到期后,甲按照约定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没有按照约定向甲支付货款。此时乙 根据相关合同可以向丙收取一笔货物款项,但是乙因为内部原因没有及时行使债权,导致无法向甲支付货款。甲可以 收取的货款为1万元,丙应当向乙支付的货款为问:甲可以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什么?【解析要点】本题考核代位权的法律规定。(1)甲与乙的合同关系已到期,乙已经迟延履行。乙没有按照约定在规定时间履行自己的债务(没有按

13、照约定向 甲支付货款),这时,甲可以代位行使其对丙的债权。(2)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3)乙怠于行使其债权,并且损害到对甲履行债务。(4) 甲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甲的债权(1万元)为限,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乙负担。4、2003年3月初,市民张某急需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和零售业务,找到邻居李某,想借款人民币6万元。李某同意,双方于3月1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从3月23日起,借期为6个月。3月23日李某将钱交给张某后,感觉不放心,遂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便找到从事汽车服务业的朋友王某,要其向 李某担保,王某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

14、,写明: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我愿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并在担保书上签了字。2003年9月23日,李某按约定向张某要求还款 6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张某妻子称张某生意做得不顺,去深圳打工 去了,要过年才能回来。李某遂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李某没有在担保书上签字,担保合同无效,其 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利息。问:(1)是何种形式的担保?是否有效? (2)李某直接起诉王某还款是否可以?【解析要点】(1)是保证的担保形式, 保证合同有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1款

15、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方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并没有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王某向李某出具了担保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 解释规定,应认定担保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 李某直接起诉王某还款是不对的。王某在担保书中写明:“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我愿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所以是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 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 这种保证方式下,债权人李某应先起诉本案债务人张某,在对张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情况下,王某才 承担还款的责任。5、1992年万某以1000元入股本企业。1995年该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并发给股权证。其时,企业内部经核算, 万某的股份已增值为 7000余元。1997年,万某辞职经商,将股权证交与该企业的副厂长汪某,汪付给万2000元,以后的红利就由汪某领取。2003年4月,该企业再次改制,清算了原有股份,企业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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