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中有关会计科目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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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中有关会计科目的处理规定一、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应如何处理资产负债表要求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 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符合资 产、负债的定义,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能在资产负债 表中体现。上述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 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科目的使用。原“待摊费用”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 目核算。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 科目核算。首次执行日的“ 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

2、期损益或 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处理,属于长期待摊费用范畴的,转入“长期待摊 费用”;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的定义,则 转入相应应付款项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 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二、坏账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 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不需计提坏账 损失。其余额相应的调整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三、应收补贴款应该在其他应收款中反映:【问】税局应退回的出口退税,按现时新的会计准则执行,还未收到 退税时的会计分录应怎样做?【解答】计提应退税额时: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3、税(出口退税)免抵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四、“递延税款”的处理 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小企业因业务简单,核算成本较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高,允许采用“应付税款法”。 应付 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 所得税费用,即不用做“递延税款”。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需要 设置两个科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 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的所 得税。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以前的行业会计

4、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等各类会计制度体系,都规定设置“以前年 度损益调整”科目,以用于会计政策变更、重要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时采用追溯调整法、追溯重述法对往年损益进行调整以及用于确认资 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时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未来适用法进 行会计处理后,就不再采用追溯调整法和追溯重述法,“以前年度损 益调整”科目也就无须设置。确认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对追溯调整法、追溯重述法的 应用。但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将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 准日之间发生或发现的报告年度应调整、应更正事项,采用未来适用 法,用调整、更正报告年度下一年账务和财务报表的方法,作

5、为对报 告年度应调整、应更正事项的最终处理,不再确认资产负债表日后调 整事项。小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 计准则时,会计政策变更或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采用追溯调整 法、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更正,多数情况下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的年 初数(年初余额)、利润表的上年数(上年金额),但执行小企业会计 准则的企业,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须也不应当再调整财务报表 的年初数和上年数。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准则、会计制 度的企业,当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或年报利润表的上年数,不一定 与上年年报的期末数(期末余额)、本年数(本年金额)相等,因为当年 发现以前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或重

6、要的前期差错时,应该对上年年报的 期末数和本年数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数据作为本年财务报表的前期 比较信息(年初数、上年数)。这样,本年财务报表列报的前期比较信 息,就未必等于上年财务报表的年末数和上年数。小企业会计准则 下,无须调整当年财务报表的年初数和上年数,该两组数字直接按照 上年年报的期末数、本年数过入即可。如此,每年报表的前期比较信 息向新年度过渡时,稳定而准确。小企业会计制度向小企业会 计准则的过渡,尽管有科目的合并、分拆、增设、舍弃等情况,但 由于采用了未来适用法,整个转换过程中不作追溯调整,不变动所有 者权益也不涉及损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虽然符合小企业会 计

7、准则简便、务实的理念,但由于将应在以前年度列报的数据纳入 当年处理和列报,就会直接影响当年财务报表公允性和可信程度,涉 及以前年度调整、更正的数额较大的时候更是如此。由此可见,现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倡导的简便、务实也是把双刃剑。六、“补贴收入”的财务处理: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中,补贴收入统称为“政府补助”并专设“递延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其账务处理规定如下:(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所谓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的政府拨款,或者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土地)专门借款 的财政贴息等。实践中,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用财政拨款,往

8、往是与企业自筹资金合并使用,而且财政拨款资金也可能在相关资产 购置后,通过会计事务所等机构审计确认后拨付;相关借款利息补贴 款项的拨付,一般也与以上规则相同。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 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其起点是相关资 产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时,但分配的递延收益金额未必与资产折旧、 摊销相等,因为折旧、摊销计算时一般应考虑资产报废时净残值,而 递延收益的分配不考虑资产净残值;其终点应是使用年限结束或资产 被处置时(孰早);对于相关资产在

9、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出售、 转让或报废等),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应当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 再予以递延。需要注意的是,收到政府补助,有时也可能是收到非货币性资产, 应借科目则应为固定资产等科目。入账时,如果有规范票据,则按票 据反映的价值入账;无票据的,则应参照市场价格入账,其后账务处 理应与接受现金拨款相同。(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所谓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与国家主管机关通过合 同形式,接受国家特定的委托项目,比如储备库的粮食储备,储备粮 的以新粮换陈粮,企业申请从事的特殊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国家按 相关合同对这些项目拨付资金,包括拨付资金用于成本费用或对这些 项目进行贴息支持,以

10、及按规定应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等。小企业收到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政府 补助,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 收益”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应补偿的 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 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在收到补助时,不记入递延收益, 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应取得的政府补助按合同规定应在下一个 会计期间(下月)或在季末、年终拨付的,但企业按要求应在当期入 账,或虽然合同规定应在当期(当月)拨付,但拨款部门因故未能在 本期拨付的,小企业应设置“

11、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明细科目, 期后补助款项到位时,再予以冲回,以保证应收金额记入当期损益。(三)小企业搬迁时收到政府补助企业搬迁收到政府补助款,兼有补偿和补贴双重性质,因此是一 种特殊的补贴收入,会计处理上不全适用上述规定。按照财政部财企 2005123 号、财会20098 号文件,以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 条第(一)项的规定:(1)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 专项应付款管理,即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 科目(增设)。(2)对于补助拨款中属于小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 发生的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业损失以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 进行补助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

12、益,并按照以上与资产相关 及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的会计处理规范进行处理。(3)小企业搬迁补偿 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并按规定使用后如有结余,应作为资本公积处 理,即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科目,如果因此应交所得税,亦应从资本公积中列支。政府补助中不征税收入的界定和税收处理规定(一)有关税收上应计收入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将补 贴收入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二)有关不征税收入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 号) 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

13、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 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前两条一般都能符合要求,唯对于第三点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于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而且政府投入多在购置投产后拨付,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构建,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 支出归属于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

14、既很麻烦,实质上 也只是流于形式。(三)所得税处理规定财税201170 号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 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 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 入资金确认后,在5 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 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 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1)不征税收入不计入所得额,其形成的费用也 不准在税前扣除;(2)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 (3)税前扣除,还应包

15、括这些资产在库或在用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 本的扣除;(4)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 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简易核算的尝试鉴于不征税收入的核算和纳税申报太过复杂,其实际积极意义 并不很大,能够采用一种简易办理进行核算,笔者认为至少对小企 业而言可以考虑。具体操作可以是:(1)收到不征税收入款项时,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支付相关费用时 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长期资产购 置费用或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同一般会计处理。(2)形成的长期资 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累计折旧”、 “累计摊销”科目。(3)清理报废或对外出售时,按递延收益账面余 额(即资产账面价值),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科目;长期资产出售、报废清理的分录与平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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