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就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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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论再就业税收优惠 今年初国家新发布了财税20186号及国税发j号文件,对再就业政策做了重大调整,较原政策更为合理,消除了一些弊端,但在贯彻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落实和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应及时完善解决。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政策本身和政策执行两个层面上。 在税收政策层面,由于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纳税人优惠政策不一,新旧政策衔接不畅,影响了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和部分企业安置下岗职工的积极性。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减免的主要是地方税费,未能涉及增值税等主体税种。 以江苏省为例,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

2、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元的限额按月依次核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那些经营商业、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的个体下岗失业人员,因以缴纳增值税为主,大多不能达到规定的每年8000元标准,这就造成缴纳增值税户和纯营业税户享受的优惠程度不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税收减免操作实行按月核准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年终结算核减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优先减免的也是地方税,这不仅造成地方税源的减少,更主要的是减免税种的局限性决定了不能很好地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另外,如果上述年终结算

3、核减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核定征收的,按规定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这与再就业优惠政策有些不一致。 按照新政规定,只要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就可以享受每户每年000元的税收优惠,与是否安置、安置多少下岗失业人员无关。新政策改变了过去按比例安置下岗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某些弊端,但利益的驱使也使一些业主损害了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权益。目前江苏省如东县就发现有的餐饮服务业业主擅自中止劳动合同,不给下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新政规定,对2X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2X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执行,原优惠政策停止执行。而对20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

4、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至减免税期满,不仅新老企业政策不一,而且少数老企业仍可以继续利用原优惠政策,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之名,“合法”逃避国家税收。既然企业享受原再就业政策存在某些漏洞,为何要等到期满才堵呢。这显得有悖税收公平原则。 在税收征管层面,优惠政策实施的部分环节操作性不强,影响了政策实际效果的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征管秩序。 新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改为定额减免,随着享受三年优惠期的个体户开始陆续到期,目前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动脑筋的不法业主开始增多。例如如东县辖区今年已有0多户再就业优惠户在到期后办理注销,以其他相关人的名义重新办理登记,或者转让给他人,实际还是原业主经营。税

5、务机关在审批减免税时对于申请人与实际经营业主的真实关系难以识别,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认定往往依赖于工商、劳动部门的信息。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各种违法行为,那么在税收减免税审批环节,直至审批后的监督环节工作将会难上加难。 新政策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地税征管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税机关。另外,认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总人数时,资料审核都由地税机关先办理,容易出现国地税在认定尺度、审核标准上产生分歧,加之目前国地税信息没有完全联网,如果数据的交换和资料的传递协调不畅容易引发矛盾。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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