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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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根据省、市政府安排,XXXX厂已于2012年9月17日关停生产装置,为确保企业关停后职工分流安置平稳有序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置政策,制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一、 安置渠道1、根据集团公司关于XX厂成建制转岗的整体安排,成建制转移到清徐新材料基地。转岗过渡期,工资待遇以不低于2012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5%计发,正式上岗后执行该岗位工资标准。2、(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办理正式退休。(2)、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职工,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 (3)、符合病退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办理病退。3、对2012年12月3

2、1日前男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不能办理正式(提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待遇为1125元/月(扣除个人应缴的社保等费用后)4、对选择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采取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办法,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将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社保中介机构,进入失业保险中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5、临时放假:对既不符合办理退休、内部退养条件,又不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不愿参加转岗培训的职工,本人申请,可临时放假,放假期间待遇按900元/月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后发放生活费。二、其他: 职工安置基准日日为2012

3、年12月31日。 关于职工安置政策有关法律依据一、退休职工退休的政策依据为国发(1978)104号文件。即男职工满六十周岁,女职工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可以办理退休。其中从事高空和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九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八年。二、病退 国家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

4、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办理退休。 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含九二年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企业内部退养 根据公司现行职工安置模式,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或工龄满三十年;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或工龄满二十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内退待遇按1200元/月扣除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后发放生活费。 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

5、养的通知(2012年8月17日下发)规定:1、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内退。国有企业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同意。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规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承担主体责任。2、建立健全企业内退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退职工参加工会、参加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民主权利。3、按规定为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企业每月发给内退职工的生活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2年为900元/月),企业应书面形式明确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4、建立企业职工内退备案制度。国有企业

6、应当自为职工办理内退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内退备案。5、加强法律救济,保障内退职工权益。四、解除劳动合同 集团公司现行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计算办法如下:1、固定工(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及1995年6月30日(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太原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实际发放时根据职工工龄长短计发。具体计算公式:职工人均补偿金=太原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X3=46000元X3=138000元 (太原市2011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6000元)职工总补偿金=人均补偿金x领取补偿金的职工人数月工龄补偿金=职

7、工总补偿金/领取补偿金的职工月工龄累计数职工领取的补偿金=月工龄补偿金x本人的工龄月数2、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1日参加工作的这(不含1995年6月以前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复退军人):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太原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职工领取的补偿金=月补偿金x本人的年工龄数月补偿金=46000/12=3833.3元/月工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由失业保险机构按人按月发给。发放标准为本县(市、区)当年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随同本县(市、区)当年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变动,每年核定一次,从

8、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工龄确定。 失业前累计工龄满一年的,领取三个月失业救济金。在此基础上,工龄每增加一年,增领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依此类推,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重新进行失业登记。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未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工龄计算。 第二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失业职工的,在同时失业期间,双方每月各增发失业救济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七条 失业职工在领限失业救济金期间,同时发放医疗补助费。发放标准为本县(市、区)当年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身患大病,在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医疗补助。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可凭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单据,一次性补助百分之六十。一年内,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月失业救济金标准的二十倍。 第二十八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参照本县(市、区)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并对其扶养的直系遗属发给一次性扶恤费。 第二十九条 女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给予一次性生育补助。补助标准为三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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