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代理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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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货运代理合同3篇航空货运代理合同1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甲方:(托运人)法定代表人:法定经办人: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乙方:(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经办人:邮编:联系电话:传真: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内或国际 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 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第二条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 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 禁止、限制运输的商品的运输业务。第三条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

2、货运单(附 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 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 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 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第四条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 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 件数。第五条乙方应根据甲方航空货运单的委托要求,及时办理 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仓储及其 他相关业务的全部业务或其中的部分业务。第六条 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航空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 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 的件数、重

3、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 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 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 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 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 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的损失,甲 方应负责赔偿。第七条甲方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申明 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 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第八条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 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

4、但赔偿额最高按灭 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币元(国内航线)/国际 美元(US$)(国际航线)计算。第九条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 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小时书面 通知乙方,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 切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 担任何责任和赔偿。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 方式。第十一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按标 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二条 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 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 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

5、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 物的运输费用的100%。第十三条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 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 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 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 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 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 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

6、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 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 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暂扣运费。第十六条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 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效力、解释、履行、争议 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 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

7、,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 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1.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 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民用航空货运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参 照使用。2. 本合同所称托运人是指为运输货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 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 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承运人是

8、指包括接受托运 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 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货运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航空 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 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3. 航空货运单应当作为本合同文本的附件。4.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 (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 删减。5. 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 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 须约定的须载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 须约定”。1航空货运代理

9、合同2甲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法定邮编: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邮编: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内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协 议如下: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 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第二条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 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 禁止、限制运输商品的运输业务。第三条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货物托运单(附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 量、体积、出

10、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 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 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第四条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 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 件数。第五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航空托运单的委托要求,应及时办 理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仓储及 其它相关业务的全部业务或其中的部分业务。第六条 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航空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 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 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 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

11、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 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 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 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 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 应负责赔偿。第七条甲方保证航空货物运单上所填写的货物品名和货物 申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 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第八条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 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 损货物毛重的每公斤人民币20元(国内航线)/国际20

12、美元 (us$)(国际航线)计算。第九条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 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小时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 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担任何责任 和赔偿。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 方式:。第十一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按标 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二条 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 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 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 物的运输费用的100%。第十

13、三条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 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 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 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 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 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 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 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

14、航空承运人提 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暂扣运费。第十六条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 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效力、解释、履行、争议 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 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 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年_月_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15、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 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日期:1航空货运代理合同3托运人(姓名)与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承运 人)协商空运)_(货物名称)到_(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 共同遵守下列条款:第一条 托运人于月日起需用型飞机架次运送(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月日自至,停留日;月日自至,停留日;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元。第二条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 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 燃油时,载量照减。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 吨位。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第五条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 机费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 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 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第七条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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