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论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制约功能及其实现路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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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论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制约功能及其实现路径论文论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制约功能及其实现路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制约功能及其实现路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社会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广泛运用的时候,很有可能会被过度使用,因为人性不可避开的存在弱点,或许在某些情境下被司法者和执法者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转化为对社会的强制,由对社会的制约而转化为对社会的压制。因此,作为显性社会制约手段的法律,被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广泛运用,以修补被违法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有难简介 袁媛淑(1974),女,湖南新化人,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湖南女

2、子学院礼仪/家政研究与教育中心讲师.研究方向:礼与法、家庭法律事务研究.摘要 泛法治主义倾向带来的严重社会理由引起东西方社会的深刻反思,法律的显性社会制约功能具有局限性,需要宗教、道德等隐性社会制约形式的弥补。礼仪是道德的精华与核心,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制约的最佳载体,是法律显性制约的最佳补充,具有隐性社会制约的重要功能。要通过礼仪文化对个体的浸润和陶冶去夯实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制约功能的基础,通过个体的实践与养成,抓住礼仪文化隐性社会制约功能的关键;通过拓展与提高,把握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制约功能的核心。关键词 隐性社会制约;礼仪文化;功能;实现路径 A 10081763(2013)06011

3、205一隐性社会制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当今中国的时代主旋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当之无愧的社会制约的主要手段。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有句脍炙人口的名言:“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蛮的兽一论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制约功能及其实现路径论文资料由.zbjy.提供,地址.样。”1(P198)美国法学家庞德在其名著通过法律的社会制约中,也曾深刻指出:在文明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宗教和道德充当了社会制约的主要手段,法律仅仅处于次要手段,但是在“近代世界里,法律成了社会制约的主要手段。”2(P10)的确,在众多的社会制约手段中,法律在人的行为调控与社会秩序的构建方面显得更为有

4、力和更为有效。由于法律是一种刚性行为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即国家的暴力工具对社会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属于显性社会制约形式,是国家暴力机关对社会个体外部行为的表面制约。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3(P16-17)而宗教与道德对社会的制约,主要是通过个体的内心信仰与德性修养来实现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宗教与道德属于隐性社会制约形式。我们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明的最佳社会调控器,并不是说法律就是万能的。事实上,在社会制约的法律、宗教、道德等诸

5、形式中,每一种形式都在发挥着自己特殊的制约功能,虽然有强有弱,有显有隐,但缺一不可。正是这些手段的交互作用,复杂的社会制约系统才能正常运转。因此,任何形式的社会制约功能的缺位或者弱化,倚重或者倚轻,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就难以真正建构起来。因而,在实践中,过分依赖法治的法律万能论和泛法治主义倾向不但没能解决社会所有的理由,反而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和社会病态。如“过度发展的个人主义、漫无限止的利得精神、日益繁复的诉讼制度、轻老溺幼的社会风气、紧张冲突的心理状态”4(P4)等等,这些社会病态绝非现代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显然,崇尚法治并不等于惟法是治,显性的法律制约形式并不能取代宗教、道德等隐性的社会制

6、约形式功能的发挥。对此,学者们有着清醒的认识。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5(P168)庞德指出:“我们力图通过有秩序地和系统地适用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但我们最好记住,如果法律作为社会制约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因此,“我们必须记住,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约工具存在着三种重要的限制。这些限制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衍生出来的:(1)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务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以强制的限制;(3)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

7、动执行的。”6(P10-11,92)法律只有通过人的执行才能起作用,当法律被司法者与执法者广泛运用的时候,很有可能会被过度使用,因为人性不可避开的存在弱点,或许在某些情境下被司法者和执法者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转化为对社会的强制,由对社会的制约而转化为对社会的压制。因此,作为显性社会制约手段的法律,被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广泛运用,以修补被违法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有难以承受之重。一方面,法律是迟到的正义。它形同虚设之时,就是被遵守之时,而当它成为实际之时,就是被破坏之时,就是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对业已发生的行为性质进行事后评价之时,也是他们对业已发生的行为后果进行事后救济

8、之时,它并不能阻止个体的主观意识外化为客观行为,也不能对个体的思想和意识进行评价,它永远只能是一种“迟到”的正义。另一方面,法律是依附于暴力机关的社会制约,它的社会制约作用的发挥 5 6 论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制约功能及其实现路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制约功能及其实现路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社会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其核心和精华,自汉代以后,主张“礼法”并举的儒家礼文化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古代中国的“正统”思想,对于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内部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然而由于法治传统的缺乏,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中,强调依法治国,又很容易走法律万能的极端,走向泛

9、法治主义的泥潭,从而带来严重的社会理由。因此,立足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只有依靠强力才能实现。如果权力所有者滥用这种强力,那么法律就很有可能成为不法者用来压制他人自由与权益的卑鄙手段,成为不法者维护强权与私利,悖离公理与正义的邪恶工具。正如布莱克所言:“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制约,但是还有其它许多社会制约方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存在于家庭、友谊、邻里关系、村落、部落、职业、组织和各群体中。”7(P7)这种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的制约方式,基本上属于隐性社会制约方式,通过作用于人的内心进而规范人的行为,起到社会制约的作用。它自发地存在,自发地调整着社会秩序。哈耶克称之为“自生自发秩序”或“增长的秩序”,

10、认为它是一种源于内部的秩序,是宗教、伦理道德等隐性规则的作用结果与表现形式,真正对社会起着决定作用。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宗教具有普遍性,首推宗教,而在政教分离的国家中,道德具有普遍性,首推道德。中国不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多神教的国家,因此,宗教对于中国社会的隐性制约作用的发挥远远比不上道德对社会的隐性制约作用。“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的构想,文化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的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8(P11)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无论是政治人还是自然人,在社会文化体系和社会制约模式中最终都统一于道德人。而在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礼仪文化又是其核心和精华,自汉代以后,主张“礼法”并举的儒家

11、礼文化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古代中国的“正统”思想,对于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内部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然而由于法治传统的缺乏,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中,强调依法治国,又很容易走法律万能的极端,走向泛法治主义的泥潭,从而带来严重的社会理由。因此,立足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历史以及法治建设的当代,礼仪文化作为隐性社会制约形式,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我们应该挖掘作为道德文化精华的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制约功能,把其潜在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二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制约功能1.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制约的最佳载体从价值观的视角看,礼仪文化代表了一种“和为贵”的价值观,强调个体的德性修养。一般而言,个体在思想意识

12、上如果是真心实意要接受与学习礼仪道德规范,那么个体就会积极主动的去学习礼仪,并逐渐把对礼仪的认识转化为个体的情感、意志和信念,从而自觉主动地去遵守和践行。因此,礼仪文化对于人的影响是由内而外的,既有内在的礼,又有外显的仪,凸显出社会制约中人的主动性与参与性。同时,“礼仪规范的操作性特别强,可以用语言、文字、动作进行准确的描述和规定,可以在社会交往中进行标准化操作”,把对社会的隐性制约落实到“人们的行为举止、仪态容貌、语言文字”上,从而作出具体的评价,并通过反馈评价信息“来指导、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进而把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纳入社会所需要的秩序的轨道”9 。作为隐性制约形式的宗教,由于每一个国家有

13、不同的宗教信仰,甚至有各种各样的宗教信仰,或者根本就没有宗教信仰,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难以形成普遍性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因此,欲以一种宗教的独特性礼规来调整与约束普遍性的行为,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而且,在现代西方社会,由于“上帝死了”造成西方人信仰的普遍缺失,导致传统道德的崩溃和人生支柱的瓦解,使得传统基督教伦理的隐性社会制约功能变得衰败和孱弱。而礼仪文化,它以和谐、尊重、善良、美好,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承载着遵守、自律、敬人、宽容、平等、从俗、真诚与适度而触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论是在家庭生活中,还是在社会交往中,抑或是在职场生涯中,礼仪广泛存在并且被普遍践行,使个体得

14、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且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从而起到对社会的隐性制约作用。因此,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制约的最佳载体。不论是在法治国家中,还是在政教国家中,抑或是在走向法治的国家中,都存在着一些社会成员必须普遍遵循的非法律的共同生活的准则,这就是礼仪,“它将人的行为规范约束在一定的礼仪范畴中,使人们各就其位,各行其是,各尽其职,不因为争乱而带来灾祸,保持着人类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10比如,在任何社会形态中,一个人的举止优雅、仪容整洁、服饰得体、语言礼貌都是受人欢迎的,而一个人的举止失范、仪容脏乱、服饰欠妥、语言粗俗,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是难以受欢迎的。这些礼的外在形式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容易被受

15、众所接受和认同,体现的是个体内在的思想水平、德性修养,强调自我约束和自我制约从而达到礼的自治;而非礼的外在形式则容易被受众所批判和指责,体现的是社会的监督、评价机制,强调外在压力与约束从而达到礼的治人。礼仪所具有的这种主动性、操作性、广泛性、自治与治人的特征,决定了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制约的最佳载体。2.礼仪文化是显性法律制约的最佳补充法律及其调整手段所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仅靠法律运转是难以对整个社会系统进行有效调控的。法律虚无 5 6 论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制约功能及其实现路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制约功能及其实现路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社会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

16、和指导作用,口脏话,动作粗鲁,在公共场合与邻里之间,有理不让人,无理搅三分,礼仪失范,久而久之,不仅可能导致道德堕落,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且还会招致批评指责的否定评价,这种否定评价则容易形成一种压力机制,迫使人检点、羞愧以致内省,进而修正失礼的言行举止。“礼者,所以正身也无礼何以正身。”“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主义或者法律万能论都是幼稚和错误的。过分依赖法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社会病态已经引起东西方社会的深刻反思。因为法律只是在受到破坏时才成为实际的法律,它并不能阻止人们将内心的思想外化为行为,也不能阻止由该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因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预防作用并不能实现,再完善的法律都不可能自动提升社会的精神风尚与人们的道德水平。恰恰相反,那种泛法治主义对社会人文精神具有巨大的杀伤力,甚至能够窒息人文精神的生长。弗里霍夫说:“制度的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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