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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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英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模式:魏丹(2006)英国实施的是互助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商业医疗责任保险只是一种有益的补充。互助性责任保险主要由医生维权联合会、医生爱护协会和国民医疗诉讼委员会供应,英国互助性医疗责任保险机构是非盈利机构,正是这一性质使其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可以从案件的本身来考虑,而不是从经济效益来考虑,从而能更好地维护医生及医院的利益。同时,对于会员因医疗过失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不管数额大小,互助性医疗责任保险机构都赐予赔偿,且费用比商业保险的保险费低得多,从而不会出现商业保险机构那样在保险合同中设定责任限额和众多的免责事由情形。对于商业性医疗责任保险,医生互助性责任保险机构也与

2、商业保险公司合作, 对某些高危急的手术和行业, 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事实上相当于再保险。年, 医生爱护协会起先向英国最古老的保险公司劳埃得购买保险,是劳埃得公司承保的海商险种以外的最早保险种类之一。医生维权联合会也向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为医生购买再保险。梁研(2010)现在的英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原则上,作为成员的医生是自愿加入互助性责任保险的,法律并不要求医生必需加入互助性责任保险,或购买商业保责任保险。英国卫生部曾要求在国立医院执业的医生和与国家签约、为国民供应免费医疗服务的医生,必需加入互助性责任保险机构,或购买商业性的责任保险,以保证其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担当执业

3、责任,否则公立医院不得聘用,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与其签约。在1995 年成立国民医疗服务诉讼委员会,负责处理病人针对公立医疗机构提起的索赔。因此,现在的英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也属于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互助性医疗责任保险机构的其他功能:王毓纶(2008)英国互助性医疗责任保险机构作为非商业性的医生互助性组织,为医生供应的不仅仅是医生须要担当责任时赔偿的资金,而且更重要地是通过提前介入医疗事故的处理,依据法律为医师供应辩护,减轻赔偿责任,维护医师权益和声誉;为医师供应法律询问和培训以及相关案例的研讨和分析,有效地预防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的发生。英国医生互助性责任保险的筹资来源:主要是会费和政府投入。戴

4、庆康(2003)医生互助性责任保险机构主要是通过会员所交纳的会费作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一般是以某一年的会费来负责处理该年度中会员所发生的医疗过失行为, 而不管病人何时提出索赔。各个地区的互助性责任保险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医疗索赔案件。而国民医疗服务诉讼委员会是由公立医疗机构和卫生局组成, 它特地担当公立医疗机构在其执业范围内的医疗损害风险的赔偿责任, 其资金来源主要靠国家投入, 是以国家为主体管理医疗范围内的医疗损害赔偿风险。 而医师维权联合会主要担当私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外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谭亭, 蒲川.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分析与思索事故处理过程:戴庆康(2003)医生得知病人

5、有可能索赔后, 应马上通知其所加人的互助性责任保险机构。互助责任保险机构接到报告后, 首先要对其医生的会员资格进行审查, 以便确定该医生能否获得机构的资助。核实医生的会员资格后, 秘书处各专业组的医学专家和律师组成案件分析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评估。评估以后, 各专业秘书将案件的全部状况和评估报告, 包括律师看法书提交互助性责任保险机构的决策机关委员会, 由其确定是否对医生供应法律辩护, 是担当各项法律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 以及是否与病人和解, 是否接着在诉讼中为医生供应辩护。附:英国三大互助性医疗责任保险机构:1.医师维权联合会(MDU),是互助性组织,英国医师维权联合会是全世界首家为了维护医生的

6、声誉而成立的维权组织,目的就是将损害发生的可能降至最低,并在损害发生后,为医生供应法律服务,包括法律询问、辩护、以及担当辩护费用。2. 医师爱护协会(MPS),是医务工作者的互助协会成立于 1892 年,其宗旨与医师维权联合会一样,为被起诉的医生供应法律服务,爱护、捍卫单个成员及医疗行业的声誉,并提高医生的医疗服务水平。3. 国民医疗服务诉讼委员会(NHSLA),成立于 1995 年 11 月 21 日,国民医疗服务内部成立诉讼委员会,负责执行责任保险事项,负责处理病人针对公立医疗机构提起的索赔。为在向国民供应免费医疗的公立医院中工作的医生供应法律服务和询问, 并担当因医疗过失而引起病人索赔所

7、产生的辩护费用以及损害赔偿责任法国梁研(2010)法国的医疗机构有两种,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公立医院占医院床位总数的65%,主大约有 36%的医生在公立医院工作,工资由政府支付,这些医生实质上是公务员。也许有 56%的医生在私立医院工作,通常状况下,医生可以在公立和私立医院同时执业。法国也是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国家。法国医疗责任保险改革从美国模式到北欧模式 (北欧模式,是指以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几个北欧国家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为代表的模式,又名斯堪的纳维亚模式(Scandinavian system),是指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以诉讼外解决医疗纠纷为基本模式。

8、)。2002 年之前,法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基本一样。从 2002 年起先,法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从美国模式转为北欧模式,转变的根本缘由也是应对不断上涨的医疗责任险保费。患者的赔偿金来自国家赔偿基金,该基金一方面来自医生和医疗机构缴纳的保险费用,一方面来自国家对纳税人的税收。受损害的患者将索赔提交到当地由政府指定的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确定是否对患者进行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患者获得赔偿,并不须要委员会查明患者受到的损害是由当事医生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姜影(2009)法国医疗事故区分为两种状况从而适用不同的救济方式:对于能够引起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民事责任的医疗事故,主要借助

9、医疗责任保险来进行赔偿;对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民事责任范围之外的、由单纯的医疗风险引起的医疗事故,2002年3月4日法创建了一个公共机构医疗事故国家赔偿办公室,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从而,2002年3月4日法构建了以民事责任为核心、以责任保险为保障、以国家救济为补充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德国大约92%的公民享有法定的医疗保险,德国允许收入高的群体选择法定保险以外的由保险公司供应的商业保险,这些人也许有 10%,也有 0.3%的人没有任何保险。医疗过失的损害赔偿额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的,而且,只要是确定了的赔偿额就要全部赔偿,没有限额规定,遭到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通过

10、社会或商业保险获得治疗费用的赔偿,由雇主或健康保险供应的无限的带薪病假,社会养老保险供应的残疾抚恤金,以及其他的福利。由于受害人受到的实际损害大部分都由社会保险担当,因此,患者提起的医疗过失索赔主要针对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德国社保体系比较健全,所以受害人不仅能从保险机构获得赔偿,还能从各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其他福利)实施模式:在德国,医生执业必需有医疗责任保险,否则不能执业,医院也不会聘用。德国医院要为主任医生及医生购买责任保险。主任医生假如供应专项服务(指病人可以选择医生,但要额外付费),还要就专项服务单独购买责任保险。筹资体系:郑渊(2005)德国的医疗责任保险费是由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分担的。

11、如在麻醉师、外科医生、妇科医生每年要缴纳1800-3000马克不等的保险费用,其他医务人员在1200-2000马克之间。王毓纶(2008)凡不符合参与私人保险者必需强制参与法定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组织不得对投保人进行风险选择(包括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和家庭成员数量),而保险费则由雇主和雇员方各担当 50 %(退休后由原雇主担当的部分则改由养老基金担当)。法定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的确定是依据工资总收入的比例,现在西部老州一般为总收入的 13.5%,在东部新州一般为 12.5%。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和医师各担当一半。而独立营业的医师个人的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支付。由此可见,在德国,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主要取

12、决于他(她)的经济收入,从而充分体现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允。医患纠纷解决方法:梁研(2010)在德国,在大多数状况下,医疗过失的索赔由受损害的患者向当事医生或当事医院的责任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假如保险公司核定不予理赔话或理赔的数额不能令患者满足,患者可以首先向调解委员会(mediation board)提出索赔申请。假如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仍不令患者满足的话,患者可以不接受调解结果,将案件干脆诉至法院。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好处是调解是免费的,经诉讼解决纠纷会有肯定的风险,原告方假如败诉,须担当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被告方的诉讼费用,以及自己的律师费用。假如经调解委员会认定医生或医院的行为的确对

13、患者的损害负有责任,患者可以依据该认定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85%的医患纠纷案件是基于调解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协议解决的,另有 15%的案件患者经调解后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通常状况下,法院的判决结果和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认定结果是一样的。因此,在德国的这种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下,大多数的医疗索赔案件都是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调解结案的,要么是与保险公司干脆达成赔偿协议要么是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总结一、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模式目前,国外大部分国家对医疗责任保险都实行强制实施的模式。强制责任保险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

14、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具有全面性与统一性的特征。与强制保险相对应的是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指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同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确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保险人也可以依据状况自愿确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从前文介绍来看,只有日本是医疗责任保险自愿保险的国家,但是在日本,60%的执业医生都通过加入日本医师协会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其他未加入医师协会的医生也不同程度的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二、国外医疗责任保险组织模式其一,商业保险模式。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医疗责任保险实行商业模式,与其他财产

15、险的经营没有本质区分,这些国家以美国、澳大利亚和德国为代表。其二,相互保险模式。医疗责任保险采相互保险模式的典型国家是英国和日本,美国也有一部分医疗责任保险公司采相互保险模式。在英国和日本,供应医疗责任保险的并非商业性的保险公司,而是一些行业组织和机构。其三,北欧模式。是指以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几个北欧国家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为代表的模式,又名斯堪的纳维亚模式(Scandinavian system),或商业联合共保模式,主要通过成立商业保险人的联合承保组织来对医疗责任保险供应资金,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以诉讼外解决医疗纠纷为基本模式。其功能和角色既不同于商业保险模式也不同于互助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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