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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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 X5XXX两方共同岀资,设立XX 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XX化学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XX县XX产业区XX路。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邻苯二甲醛、间苯二甲醛、对氯 氰苄、 3, 4-二甲氧基苯丙酸、 a,a-。二甲基苯乙酸、 2, 6-二羟基苯甲酸、 2-甲磺酰基-4, 6-二甲 氧基嘧啶、均三嗪生产、销

2、售。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七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认缴岀资90 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 90万元人民币,出资时间为 2007年 04月09日前,岀资方式为货币。股东姓名:XXX

3、,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认缴岀资10万元人民币,实缴岀资10万元人民币,岀资时间为2007年 04月19日,岀资方式为货币。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选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岀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

4、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 规则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 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5、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 东。定期会议于每年十二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召开;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或主持;监事不召 集、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 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 改

6、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 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 以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定;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7、的设置;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聘任、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负 责人员。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

8、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任期三年,由 执行董事聘任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2、代表公司

9、签署文件;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 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 交各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

10、、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但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 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 日期。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企业营业执照

11、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三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 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 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 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三十一条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 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未尽事宜,由股 东会决议解决。第三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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