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研究哈尔滨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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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汇编目 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2公用房管理办法8公用房出租、经营管理规定13土地管理办法15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7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1无形资产管理办法24校名校徽及域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办法(暂行)28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30接受赠送、对外捐赠物品管理办法(暂行)37关于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办法(暂行)43建筑(安装)工程移交接收办法(暂行)46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53报废、积压物资处置管理办法56家具管理办法58办公用品发放管理办法6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办法62清扫卫生用品发放管理办法64哈尔滨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

2、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2006年5月30日第36号令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校法人代表是接受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代表,在国家和黑龙江省政府及省教育厅授权范围内,对我校国有资产负有占有、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全面责任。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析产权关系,管理国有资产存量,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及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3、,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校领导通报情况等。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 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全部财产和债权的总和,全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不分预算内外,不论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凡是属于国家及各单位以各种形式的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第六条 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固定资产:按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及教育部颁布的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资产。按性质、用途和品目实行分级管理。其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设备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4、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 12、工具、量具13、家具 14、办公行政生活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二、流动资产:由省政府、省教育厅核定拨入及我校自行增加的流动资产所形成的实物及货币。三、专项资产:由专项资金等形成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产。四、无形资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属我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著作权、版权等(详见哈尔滨理工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及校名校徽及域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资产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我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的具体分类管理如下: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一级分类科目

5、中的资产由资产处负责统一管理;图书(含音像制品)等由校图书馆负责。二、流动资产:流动资金由计财处负责,实物由资产处负责。三、无形资产:由资产处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四、校办产业的国有资产由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各分管单位,每年应向资产处提供一份反映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存量及经济效益等报表。第八条 资产处的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配置、处置工作;四、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

6、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六、负责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七、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八、负责学校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采购论证、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九、负责学校所有无形资产的评估、入账、日常管理及有偿使用等相关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收益;十、负责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及时足额缴纳经营收益;十一、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定期

7、组织我校国有资产清查、核定等工作。第十条 建立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制。在使用者调动工作时,资产处要监督办理国有资产的交接手续。第四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的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权和我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的单位分立、合并、迁移、撤销、改变名称、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要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接手续,改变经济性质的,还要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及流失。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

8、权登记的各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务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第五章 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调拨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售给其他所有制单位,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经国有资产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一般实行有偿调拨。一、在我校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资产流动,原则上调拨实行无偿办法。经批准后,调出调入双方相应调整账目。二、凡不具备本条第一项条款的国有资产的资产流动,调拨,变卖,均实行有偿办法。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校办产业等部门批准报废的资产残值收入,归学校所有,由学校专户存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动用。第十七条 资产处要做好资产的调拨管理工作,严格调拨手续,促进资产的合

9、理流动,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第六章 国有资产评估第十八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防止其在流动中受损失,凡是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在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按规定进行价值评估,由国家正式确认的有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确认。第七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清查第十九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永续盘存和年终财产清查制。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各级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做好资产账目管理。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必须实行资产永续盘存和年终财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盘点,发现盈亏,丢失、毁损等现象,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各类资产的完

10、整。三、国有资产的清查要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四、国有资产的清查要做到: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状况、制造厂名、出厂年月、出厂编号及存放地点。既要查明盈亏原因,又要查明闲置资产的情况,促进利用。五、流动资产中库存设备及材料等清查,要核对实物和账卡,查明盈亏和多余积压物资,同时要核实半成品资金。六、无形资产的清查,要分析核实无形资产投入情况以及实际产生效益的分配情况,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第二十条 要利用现有资金积极平衡、调剂和处理不需要的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节约资金。第八章 国有资产报废与核销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与核销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第二十二条 凡需报废的资产、

11、设备等,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账目核销手续。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盈亏、毁损和调价,应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核销,属于国家投入形成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属于我校自己投入形成的,由我校资产处、监察审计处会同财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尽量利用可用部分,积极回收残值,减少损失。变价收入必须用于国有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九章 国有资产的核算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核算工作,建立账物科目,核算国有资产价值,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变化情况。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价值计算一、固定资产原值的计价,按

12、以下规定办理:1、用基建投资、借贷款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交付财产票据和清单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2、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和其他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计价。3、无价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计价入账。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值或双方协议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成本后计价入账。5、盘盈的资产,应按新旧程度评估后入账。二、流动资产按实际账面金额计算。三、无形资产按评估值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四、对原有资产的其中一部分拆除或报废的,应调整相应账目。五、对原有资产扩建、改造的,应按实际发生的价值调整原有

13、的账目。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国有资产报表。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考核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每年进行考核,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由于管理工作不善,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并告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经济、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哈尔滨理工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的科学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适应学校的快

14、速发展,扩大办学规模,强化学校公用房的管理与调控,合理使用公用房产资源,充分发挥公用房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我校公用房的管理制度,对我校公用房实行划拨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用房是指由国家投资或经批准由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和接受捐赠建造的各种用房及构筑物。学校公用房是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产业、生活或其它方面专用房屋。其产权均属学校所有。第三条 资产处是代表学校对学校公用房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及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对全校公用房行使产权管理及统筹调配。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的分配与

15、调整,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各部门及各类用房标准,实行分级管理。超过学校核定标准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未达到学校核定标准的待学校有房源时逐步达标。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校对公用房管理实行校、院(处)两级管理。资产处按规定将公用房核算到各院(处),各院(处)负责对所用房屋管理,并将分配到的房屋使用情况报资产处备案,逐步在全校实行公用房产使用证制度。第六条 学校各类教室,包括公用或专用教室等用房,经资产处核算认定后,由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研究生部协调使用。固定班级小教室由有关学院具体负责。第七条 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学校批准的直属科研所的科研用房(包括所属的办公室、实验室等)经资产处核定后安排使用。第八条 学生宿舍用房(包括居室、盥洗室、卫生间、公用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经资产处核定后,由后勤集团安排使用和管理。第九条 校内产业用房,经资产处核定后,由产业处负责统一管理。各院(处)其它用房由各院(处)在本单位定额内调配使用。产业用房实行有偿使用(见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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