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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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 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 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 收取相应费用。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 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 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 心。第四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

2、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 备,,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 诚信评估名列前茅,,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 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 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 心的服务事项,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 作

3、牌。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准予其在中心内设置服第六条务窗口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 中介机构应接受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 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条件、申 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应在窗口公 示。第九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根据物价部门核定 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市政府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机构与被收

4、费单位协商从低收费。第十条在经营服务中服务对象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 应以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文明和善的服务态度赢得服务对象的信赖不得强迫、诱使服务对象接受 其服务。第十一条中心审批窗口不得凭借职权为服务对象指定中介机构在行政审批过 程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心各项制度接受中心统一管理 并按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要求列入日常考核.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取消进驻中心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其行业 主管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罚:,一,虚构事实仿造资质证明等文件骗取进驻资格的,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服务文件的,,三,串通审批窗口垄断经营或相互拆台无序竞争的,,四,超越市审管办确定的服务范围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六,中介服务诚信评估未能保持行业前列中心考核评估不及格的,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第十四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中心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责令改正、警告、退回原单位的处分,经中心考核连续两次列同类考核末位的退 回原单位。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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