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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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预约定价安排第八十五条 企 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 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 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 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由负责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第八十六条 预 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 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 谈、正式申请、审核评 估、协商、签订安排和 监控执行 6 个阶段。预 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 双边和多边 3 种类型。第八十七条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 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 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 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 易。预约定价安排的 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 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 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 年及以前年度关联交 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如企业申请当年及以前年度的关

2、联交 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 交易发生的纳税年度 终了后次年 6 月 1 日起 至税务机关向企业送 达正式会谈通知之日 止不超过 10 年的,税经企业申请,自该关联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 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 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 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 调整。第八十八条 企业 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 价安排前,应当向税务 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 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 相关内容及达成可行 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 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 记录。预备会谈可以 采用匿名的方式。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并同时报 送预约定价申请草案,

3、与税务机关进行预备 会谈。预约定价申请草 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 构、关联关系、关联交 易情况。2. 企业近5年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的资料。3. 安排所涉及的 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 年度。4. 关联方之间功 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 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5. 安排适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 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 等。6. 市场情况的说 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 和竞争环境。7. 安排适用期间 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 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 划等。8. 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 利润水平等信息。9.

4、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10. 涉及境内、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 相关问题。二)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 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 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 意向,并同时报送预约 定价申请草案。国家税 务总局组织与企业开 展预备会谈。预约定价申请草案和预备会谈 项外,还应当特别包的内容除本条第括:1. 向税收协定缔 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申请的 情况。2. 安排涉及的关 联方近 5 年生产经营情 况及关联交易情况。3. 向税收协定缔 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 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 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 计算方法。(三)预备会谈期间,税务机关可以要求 企业补充资料,分析、 评估企业的经营

5、规划、 发展趋势、经营范围等 文件资料,重点审核可 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预 算和决算、董事会决议 等,综合分析反映经营业绩的有关信息和资 料,如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等。(四)预备会谈期 间,税务机关可以对企 业的功能和风险进行 实地访谈。(五)税务机关应 当自预备会谈就企业 关联交易事实认定和 转让定价方法选择达 成最终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企业是 否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 谈判,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预备会谈不能达成一 致意见,拒绝企业申请 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视为预约 定价程序终止。第八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接到税务机 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按

6、照预约 定价申请草案的格式、 的一致意见,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 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企业申请双 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 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 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约定价 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企业因下列特殊 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 面申请报告的,可以向 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 期申请,并报送预约 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 期报送申请书:(一)需要特别准 备某些方面的资料。(二)需要对资料 做技术上的处理,如文 字翻译等。(三)其他非主观 原因。税务机关应当自 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 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请后15日对其延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 项通知书。逾

7、期未做 出答复的,视同税务机 关同意延期申请。企业未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且未提 出延期申请的,视同企 业终止预约定价申请。第九十条 税务 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 料后,应当进行审核评 估。根据审核评估的具 体情况可以要求企业 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可以从 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评 估:(一)功能和风险 状况。分析、评估企业 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 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 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 各自所拥有的份额,执 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 信贷、外汇、市场等方 面所承担的风险。二)可比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 境内、外可比价格信 息,说明可比对象

8、和申 差异,并进行调整。若 不能确认可比交易或 者经营活动的合理性, 应当明确企业须进一 步提供的有关文件、资 料,以证明其所选用的 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公平地反映了被审核 的关联交易和经营现 状,并得到相关财务、经营等资料的证实。(三)假设条件。 分析、评估对行业盈利 能力和对企业生产经 营的影响因素及其影 响程度,合理确定预约 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 条件。(四)定价原则和 计算方法。分析、评估 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选用的定价原则和 计算方法是否以及如 何真实地适用于以前 和未来年度的关联交 易以及相关财务、经营 资料之中,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五)公平交易价 格或者利润区间。通过 对

9、确定的可比价格、利 润率、可比对象交易等情况的进一步审核和 评估,确定税务机关和 企业均可接受的价格 或者利润区间。第九十一条 税 务机关应当结合单边 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 估情况与企业进行预 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 达成一致的,应当将预 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结论一并层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与 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 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 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 排的协商,协商达成一 致的,拟定预约定价安 排草案。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关联方名 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二)安排涉及的 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三)安排选定的 可比价格或者交易、定 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 期经营结果等。(

10、四)与转让定价 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 相关的术语定义。(五)假设条件。(六)企业年度报 告、记录保存、假设条 件变动通知等义务。(七)安排的法律 效力,文件资料等信息 的保密性。(八)相互责任条 款。(九)安排的修 订。(十)解决争议的 方法和途径。(十一)生效日 期。(十二)附则。 第九十二条 税 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 容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 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 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与 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 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 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 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 管当局授权的代表正 式签订双边或者多边 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双边或

11、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与 企业签订双边(多边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 议书。预约定价安排涉 及申请当年及以前年 度关联交易追溯调整 的,税务机关应当按年 计算应补征或者退还 的税款,并向企业下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通知书。第九十三条 在 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 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 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 排程序。涉及双边或者 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经缔约各方税务主管 当局协商,可以暂停、 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暂停、终 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的,应当向企业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 并说明原因;企业暂 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 关提交说明。第九十四条 税 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 定价安排的执

12、行情况。一)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应 当完整保存与安排有 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 得丢失、销毁和转移; 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 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 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情况 以及企业遵守预约定 价安排的情况,包括预约定价安排要求的所 有事项,以及是否有修订或者实质上终止该 预约定价安排的要求。如有未决问题或者将 要发生的问题,企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予以 说明,以便与税务机关协商是否修订或者终 止安排。(二)在预约定价 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 关应当每年检查企业 履行安排的情况。检查 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 否遵守了安排条款及 要

13、求;为谈签安排而提供的资料和年度报告 是否反映了企业的实 际经营情况;转让定价 方法所依据的资料和 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安 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 是否仍然有效;企业对 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 是否与假设条件相一 致等。税务机关发现企 业存在隐瞒事实或者 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 排自始无效,并以书面 形式告知企业;发现企 业存在违反安排的其 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 行处理,直至终止安 排。税务机关认定安 排自始无效或者终止 安排的,可以对企业实 施特别纳税调查。三)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实际经营结果在安排所 确定的价格或者利润 区间之外的,税务机关 有权将实际经营结果 调整到安排所确

14、定的 价格或者利润区间中 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 行期满,企业执行期内 实际经营情况加权平 均值低于安排所确定 的价格或者利润区间 中位值的,税务机关有 权将实际经营结果调 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 格或者利润区间中位 值。涉及双边或者多边 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 将预约定价安排执行 情况层报国家税务总四)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发 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 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 发生变化后 30 日内向 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 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 定价安排执行的影响, 并附相关资料。由于非 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 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 日。税务机关应当在 收到企业书面报告之 核处理,包括

15、审查企业 变化情况、与企业协商 修订预约定价安排条 款和相关条件,或者根 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 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日起 60 日内,予以审采取修订或者终止安 排等措施。原预约定价 安排终止执行后,税务 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 本章规定的程序和要 求,重新谈签新的预约 定价安排。(五)国家税务局 和地方税务局与企业 共同签订的预约定价 安排,在执行期内, 业应当分别向国家税 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 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 情况的年度报告和实 质性变化报告。国家税 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 当对企业执行安排的 情况,实行联合检查和 审核。第九十五条 税 务机关可以根据以下因素优先接受企业的 正式申请:(一)企业提交的 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 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 完整清晰,充分考虑市 场溢价和成本节约等 地域性特殊因素,拟采 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 方法合理。(二)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分 析工作。三)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安排所 涉及对方国家税务主 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 意愿,对安排的重视程 度较高。第九十六条 税务机关在以下情况下 可以拒绝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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