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关于主从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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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郴刑二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兰,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资兴 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法国蝴蝶夫人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博莹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博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总裁、 法人代表。捕前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恒荔湾畔B3栋2806 号房(户籍所在地: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办事处西街居委会中山西 街42号市九完小)2007年10月16日被湖南省汉寿县工商行 政管理局以其“东莞市蝶夫人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 传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2007年12月9 曰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蒸湘分

2、局以其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责令立即停止,并处罚款52.15万元。2009年4月12日因涉 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 曰被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分所。 辩护人张久丽,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X娟,女,1988年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汉族,中专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总裁助理,住广州市荔 湾区芳村大道恒荔湾畔B3栋2805号房(户籍所在地:资兴市 东江镇木市村6组),2009年4月12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曰被监视居住,2009 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2

3、曰因其在哺育婴儿期 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艳波,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X友,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 市,汉族,初中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副总裁、广东省肇 庆市代理,住永州市芝山区邮亭圩镇水月庵村八组。2006年10 月26日曾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湖南省衡山县公安局立案侦 查、2008年4月19曰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曰被逮捕,2008 年6月19曰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11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 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江X虹,又名江X峰,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大专文化,系“蝴

4、蝶夫人公司”总经理、金卡会员,住九江市浔阳区小校场1号。2009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曰被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X汉,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 汉族,大专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省代理。住东莞市常平镇土塘公园路9号。2009年4月12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 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史军平,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汪X勋,男,061年11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汉政,大专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副总经理、金卡会 员,住鹰潭市月湖区解放路150

5、号。2009年4月11日因嫌涉 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X斌,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 汉族,大学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江西省代理,住鹰潭市 月湖区胜利西路。2009年4月29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 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郴 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兰X宏,男,1969年9月16曰出生于四川省德阳 市,汉族,大专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省 江门市代理,住德阳市旌阳区宝山街199号。2009年4月12 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梆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 月 1

6、8曰被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1辩护人曾晶石,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X純,男,1967年9月7曰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 汉族,初中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鹰潭市代理,住鹰潭市月湖区东风巷159号。2009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取保候审。2010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郴州市公安局 直厲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邓国元,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洪X妹,女,1958年3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 市,汉族,高中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北京市代理、杭州 市上城区代理、金卡会员,住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南苑1栋70

7、4。 2009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梆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曰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2日经本 院决定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梆州市看守 所。辩护人丁保银,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X红,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 市,汉族,中专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金卡会员,住九江市浔阳区小校场1号。2009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曰被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X生,男,1985年1月24曰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中专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物流部经理、电脑技术人员,住常德市桃源县漳

8、江镇录萝坪村方家溶村。2009年 4月12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梆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羊X辉,男,1975年8月8曰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 汉族,大专文化,住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67号绿荫家园13栋 606房。200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 属:于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XX,男,1986年5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 汉族,大学文化,住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南苑1栋704,2009年 4月12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 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2日

9、经本院决定 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赖志萍,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湘郴检刑诉【2010】3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何X兰、何X娟、胡X友、江X虹、刘X汉、汪X勋、兰x宏、汤X純、张X斌、洪X妹、胡X红、刘X生、羊X辉、潘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0年5月19曰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娟、李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兰及其辩护人杨章保、张久丽;被告人何X娟及其辩护人李艳波;被告人刘X汉及

10、其辩护人史军平;被告人兰X宏及其辩护人曾晶石;被告人汤X純及其辩护人邓国元:被告人被告人洪X妹及其辩护人丁保银;被告人潘XX及其辩护人赖志萍;被告人胡X友、江X虹、汪X勋、张X斌、胡X红、刘X生、羊X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06年9月,被告人何X兰获得了一套以拉人头数量和收取入门费多少计算奖励的营销方案。为了利用该营销方案牟取利益.何X兰在大陆地区先后成立了“东莞蝶夫人化妆品公司”、“广州博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博莹商贸有限公司”,对外统称为“法国蝴蝶夫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何X兰。何X兰委托广州名宇化妆品厂研制

11、和生产“雅黛欧雪”、“冰雪含香”等系列化妆品,对外则宣称其产品系法国原料和配方,并在部分品外包装上标明“法国蝴蝶夫人国际化妆品公司技术支持”的字样。何X兰又指使他人为公司编设了网站用作宣传,并找 到波告人羊X辉,要他结合其先前得到的营销方案进行电脑编 程,羊X辉明知系传销软件,仍编制了 “工资结算系统”、“销 售会员管理平台程序”,并到公司进行现场演示和技术指导。何X兰将“蝴蝶夫人”网站服务器托管在郴州市电信局机房。何X兰安排其侄女即被告人何X娟为该公司总裁助理负责 管理财务,又先后网罗了被告人刘X生、胡X友、江X虹、刘x汉、汪X勋、兰X宏、汤X純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并安排被告 人刘X生等人负责

12、公司对外宣传、代理及会员培训、日常行政 管理、系统操作及工资结算等事务。“法国蝴蝶夫人公司”以销 售“雅黛欧雪”、“冰雪含香”等系列化妆品为幌子,对外虚假 宣传该公司即将上市,缴纳七百元至十万元不等金额即可成为 公司的会员或代理商,还可享受原始股,以此欺骗他人加入, 使得代理商和会员不断发展新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各级代 理商和会员再依据发展的下线会员数量及缴纳的资金数额获得 “推荐奖”、“组织奖”,“培育奖”等各项奖金。截至2009年4 月、“法国蝴蝶夫人公司”在全国发展代理商五百余名、会员六 万余人收取代理费及入门费共计335,670,710元。被告人 何X兰共非法获利57,780,744

13、元,被告人胡X友非法获利 744,083元,被告人江X虹非法获利368,709元,被告人刘朝汉非法获利748,060元,被告人汪X勋非法获利103,179元, 被告人兰X宏非法获利96, 760元,被告人汤X純非法获利47, 62 3元,被告人张X斌非法获利1,221,430元,被告人洪X妹 非法获利453,272元,被告人胡X红非法获利303,394元二、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何X娟与潘XX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后,何X娟 要潘XX按习俗赠送彩礼,并提出要一台奔驰车,而潘XX说 家中没有这么多钱。何X娟便提出可从其管理的“法国蝴蝶夫人公司”资金中解决,并告知潘XX如果何X兰问就说车是潘 诗剑家

14、送给何X娟的,潘XX表示认可。2009年2月2日,被 告人何X娟从其管理的法国蝴蝶夫人公司账户中转出2192200 元至潘XX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复兴支行账号为 6228450320004709315的账户。随后,潘XX以何X娟的名义, 从该账户中支付713,000元购买了 一辆811280型奔驰跑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X兰、何X娟、胡X友、江X虹、刘x汉、汪x勋、兰X宏、汤X純、张X斌、洪X妹、胡X红、刘X生、羊X辉通过“法国蝴蝶夫人”网站以推销化 妆品、提供美容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

15、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 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另被告人何X娟伙同 潘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法国蝴蝶夫人公司”公 款与买车辆,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何X兰在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是策划人、发起人、操纵人,被告人胡x友、江X虹、刘X汉、汪X勋、兰X宏、汤X純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担任重要职务,对传销组织的运转起关键作用, 均系主犯。被告人张X斌、洪X妹

16、、胡X红、刘X生、羊X辉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何x娟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及职务侵占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潘XX在职务侵占 共同犯罪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X兰辩解: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 辩护人杨章保提出:何X兰是通过传销的违法行为在推销化妆 品,并未以推销化妆品为名而骗取财物,因此不符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张久丽提出:何X兰的公司是合法成立的,没有骗取财物,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案的主要犯罪地和被告人何X兰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应由广州市法院审理。 被告人何X娟辩解:其不是主犯;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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