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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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XX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后改制时期国企改制安排和市政府衡政发20XX1号、衡政办发20XX2号、3号,衡政发20XX 3、4号、22号、37号,衡委20XX3号,衡人发20XX43号文件及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和XX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20XX年8月26日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结合本公司实际,拟对全体现有全民(集体)合同职工的身份进行置换,解除现有职工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改制的对象及职工总数的确定 (一)XX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改制安置的对象是:与本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

2、系的在册职工和本公司退休人员。 (二)到20XX年8月12日止,职工总数22人,其中:在册职工10人(退养3人,协保3人,置换身份4人),退休3人。以上人数的核定最终由市改制办社会保障部审核为准。 二、退休人员的安置及社会保障 (一)依据衡政发(20XX)3号文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或从事管理工作岗位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且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人员男满55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工残、病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女干部退休退养依据衡委20XX2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女干部退养年龄参照企业改制政策,统一按企业女工人的标准执行。 (二)依据

3、衡政办发(20XX)2号文件第八条企业改制离退休人员管 理服务工作规定: 1、企业改制前,属企业拖欠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养老金,由企业一次性补发。 2、企业改制后,一次性缴纳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市社保局发放,交社区统一管理。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依据衡政发20XX22号文第十八条规定,改制企业须为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具体交费金额以医保中心核定数为准,交费计算标准为: 个人20XX年度本市年平均工资(755元)9%10年 (四)退休人员大病互助费,根据衡政办发20XX2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实施改制后,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10年大病医疗互助费,此项

4、费用由个人承担,企业统一收取一次性缴交市医保中心,退休人员按政策终生享受大病互助报账待遇。 大病医疗互助费=个人12010年 (五)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其中用人单位应缴部分在改制时予以清偿。 三、退养人员的安置及社会保障 (一)依据衡政发20XX4号文第十条、衡政发20XX22号文第九条,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职工中凡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属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且达到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实行提前退养。补足和预留下列费用: 1、职工提前退养按规定一次性交清提前退养距正常退休年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和提前退养期

5、间的退养生活费后,实行社会化管理,退养生活费由市社保局发放,医疗保险金由市医保中心管理。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2、退养生活费发放的标准为本人20XX年底档案工资70%,按此标准计算的退养金,低于20XX年失业救剂金580元的,按580元/月发放。 (二)依据衡政发20XX22号文第十三条规定,退养人员退养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三)退养人员补足和应提留的医疗保险费 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和退

6、养人员,要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补缴和预缴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并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 1、退养人员补足的医疗经费计算标准为: 个人月数20XX年度全市年平均工资(755元)9% 2、退养人员应提留的医疗保险费计算标准为: 个人20XX年度全市年平均工资9%10年。 (四)退养人员大病互助费的提留 1、退养人员退养期间补足的大病互助费计算标准为。个人提前退养月数12120。 2、退养人员应提留的大病互助费计算标准为。个人120元10年,此项费用由个人承担,在企业改制时统一由企业收取交市医保中心,退养职工进入退养后,按政策终身享受大病互助费报账待遇。 (五)计算退养人员年龄的截止时

7、间为20XX年12月31日底止。 四、协议安置人员及社会保障 (一)到20XX年12月31日止,凡男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周年,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周年,实行协议安置(个人参加工作档案记录为准)。 (二)协议安置期间到法定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互助费的预留,按退养人员标准测算,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协保期间生活费每月270元由社保部门代发到法定退休时止。 (四)企业改制后协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协议安置后,按政策享受失业保险,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剂金待遇。 五、置换身份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衡政发20XX1号、衡政办发20XX

8、 2、3,衡政发20XX3号、4号、37号等已出台的政策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时,按政策凡符合置换全民合同工身份条件的职工,同时签订解除全民合同工身份协议。 (二)依据衡政发20XX1号文第十八条规定,解除身份补偿标准:参加工作不超过10年(含10年)内按每年1.5个月标准补偿,10年以上每增加1年按每年2个月的标准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36个月。 其计算方法为: 1、10年以内的职工安置补偿费为本人月工资(1.5参加工作年限); 2、10年以上的职工安置补偿费=10年以内补偿费+本人月工资(2超过10年的年数),其中(2超过10年的年数) 内容总结(1)(二)到20XX年8月12日止,职工总数22人,其中:在册职工10人(退养3人,协保3人,置换身份4人),退休3人(2)属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且达到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实行提前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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