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节能减排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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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福建节能减排优惠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2X7号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为规范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因时间紧、任务重,202X年度减排项目申报和

2、审批程序应按照环保总局2年3月中旬的会议部署和要求执行。环保总局财政部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编辑本段第一章编辑本段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减排项目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的原则。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负责减排项目审查、管理、监督和检查;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减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 编辑

3、本段第二章编辑本段第二章编辑本段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环保总局和财政部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要求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减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联合向环保总局和财政部统一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项内容。第五条项目组织申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三大体系”建设项目: 1.中央本级项目建设方案由建设任务承担单位组织编制后

4、报送环保总局。 地方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对各市(地)、县上报的基础情况、工作和资金需求、运行条件落实等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统一编制 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环保总局和财政部。 3.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对上报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其他项目。减排项目运行费补助等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另行规定。第六条环保总局根据审查结果,编制减排项目年度预算报送财政部。 编辑本段第三章编辑本段第三章编辑本段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按照减排资金目标预算管理的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上报“三大体系”建设项目时,须出具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承诺配套资金及时到位、项目按进度

5、实施、工程建设保质保量、按照国家核准的建设内容完成建设目标,系统持续运行,并保证运行实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作为减排专项资金申请的必要条件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的落实情况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地方“三大体系”项目第八条中央本级“三大体系”建设项目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实施。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减排的投入,落实“三大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到位,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应由其承担的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第十条项目建设应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项目建设标准和规范由环保总局负责制定。第

6、十一条要切实强化工程实施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第十二条要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半年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环保总局和财政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招投标情况、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管理措施等。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内容一经审查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环保总局、财政部同意后方可执行。 编辑本段第四章编辑本段第四章编辑本段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减排项目应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中央本

7、级项目由环保总局和财政部组织验收,地方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时报环保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进行抽查。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要提交验收报告、整理归档项目资料、编制财务竣工决算、项目总结,提交试运行数据成果以及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分析。第十六条项目验收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环保、财政等相关 关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要根据目标预算管理的要求,审阅工程档案、资料、财务决算报表,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依据建设方案对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全面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限期整改。限

8、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管理。 (一)“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使项目在污染减排核查工作中真正发挥效益,做到统一采集、公布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时跟踪各地区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以此考核区域污染减排责任落实情况。 (二)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保证项目所建设施稳定运行,确保发挥长期减排效益。 编辑本段第五章编辑本段第五章编辑本段 项目检查和处罚 第十八条环保总局和财政部将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考核,重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减排情况进行

9、监督检查,加强项目绩效评估。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要求,环保总局和财政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处罚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编辑本段第六章编辑本段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节能减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节能减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出台的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对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

10、水项目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216号),该目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

11、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0X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X年版)(财税2X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X年版)(财税22X11号)的规

12、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X4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

13、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X年版)(财税20211号)的规定,该目录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等三大类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及技术标准进行了细化。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X3号)规定,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 简称清洁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项目)实施企业可以享受

1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关于d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

15、氧化亚氮(n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上缴给国家的hc和p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m项目,其实施该类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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