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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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推荐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引言1. 本准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2. 本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 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定义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 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 证实。(2) 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岀企业。(3) 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4) 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

2、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 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 ,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岀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 不能可靠地计量。(5) 或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 证实。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4.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该义务是:(1) 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 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5. 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岀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岀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

3、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岀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 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1)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精品资料推荐(2)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 ,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6. 如果清偿按本准则第 4 条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 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 ,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或有事项的披露7. 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8. 按本准则第 4 条确认的负债 ,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

4、 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9. 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本准则第 10 条披露如下或有负债;(1) 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2) 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3) 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4) 其他或有负债 ( 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 。10. 对于应予披露的或有负债 , 企业应分类披露如下内容:(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 (如无法预计 ,应说明理由 );(3) 获得补偿的可能性。11.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作相应披露。12. 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 ,如果按本准则第 10 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则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 , 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附则13.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14. 本准则自 2000年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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